红头文件难治预付卡

肖莎 |2011-06-08 10:53991

商业预付卡实名制、额度限制一落地,商家、黄牛就抛出了破解之道。《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却了解到,截至6月3日,包括雅高E卡在内的某些专营发卡机构和包括华堂在内的某些商业企业并未执行《意见》的种种规定。

  商业预付卡实名制、额度限制一落地,商家、黄牛就抛出了破解之道。

  市场博弈不仅仅是对既有政策的检验,更是对政策执行的决心和智慧的考验

  法治周末记者 肖莎

  今年端午节,不少工作单位都不再以购物卡的形式发放福利,原因是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商业预付卡购卡时须实名登记,以往以发购物卡的形式避税的日子似乎一去不复返。

  “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意见》明确指出了预付卡市场存在的包括偷税漏税、腐败在内的种种问题,并制定了今后预付卡市场的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和限额发行制度。

  然而,《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却了解到,截至6月3日,包括雅高E卡在内的某些专营发卡机构和包括华堂在内的某些商业企业并未执行《意见》的种种规定。

  “形同虚设”的《意见》

  6月3日,雅高E卡的客服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它们尚未执行《意见》的新规定;而当日华堂北京十里堡店会计科负责售卖购物卡的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购卡金额无论多少都不需要实名登记,而且其发放的不记名的预付卡面值最高可达5000元,明显违反了《意见》“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的规定,付款也不必如《意见》所要求的“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这可能是《意见》出台的时间太短,各个发卡机构没有认真学习的原因。”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称。

  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即使一些商业企业表面上执行《意见》约定,“钻空子”的机会也并非没有。

  6月4日,记者以需要为员工购买福利为由致电北京京客隆超市,该超市销售购物卡的工作人员除了告诉记者购卡需要实名登记以及卡的面值最高为1000元之外,还对记者反复强调,单位购买5000元以上就不能用现金,“这样做的坏处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购卡,购卡单位就不能避税了”。当记者询问是否能小额多次购买时,该工作人员称:“我只是告诉你这个规定,具体操作你们自己来定。”

  而购物卡“黄牛党”的存在,更是让《意见》的种种规定“形同虚设”。

  一位自称有着多年购物卡买卖经验的“黄牛”谢某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即使《意见》出台他们仍能以9.5折左右的力度提供京客隆等超市的购物卡,且数量不限,甚至面值也可以依据客户要求制定,2万元3万元的面值都可以。

  记者从谢某的网站上了解到,谢某的业务还包括回收购物卡,回收和销售购物卡之间的利润,就是这些“黄牛”的盈利空间。

  应提高发卡门槛

  对于《意见》出台但执行不力的现状,刘俊海认为除了加大对《意见》的宣传力度外,相关职能部门还应发布几个典型案例,查处几个有影响力的案件,以树立金融法规的权威。

  但是至于《意见》能否起到治理腐败等效果,刘俊海认为它只能解决部分问题,不能包打天下,解决腐败等问题还需多管齐下。

  “结合预付卡发行泛滥的现状,应该对发卡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不能什么样的小店都能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应该进行审批,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应该实行备案制,并从注册资本等要素着手,对发卡机构的发卡门槛进行限制。”刘俊海说。

  记者了解到,《意见》规定: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

  刘俊海认为,除了提高发卡门槛外,还应制定发行预付卡的担保制度。“每个发卡机构发卡前都要找个担保部门,一旦发卡者出现携款逃跑等情况,消费者的权益也能更好地得到保护,同时也能预防一些纯粹为了圈钱而发卡的行为。”刘俊海说。

  在刘俊海看来,包括央行、商务部、工商部门在内的监管部门还应及时进行监督排查,调查各个发卡机构的发卡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的情况要严惩,否则《意见》以及今后出台的相应领域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将会不理想。

  发卡是集资行为

  提到预付卡的监管,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刘少军更是认为应把发卡门槛提高到“不能发行预付卡”。

  刘少军对《法治周末》记者说,预付卡的存在对金融系统的意义很小,而且带来的便利性也不大,购卡的大多是为了送礼或发放福利,很少有人会主动花钱购买购物卡,毕竟购物卡消费的地点是有限制的,手里拿着现金或银行卡要方便得多。

  “但预付卡带来的行贿受贿、偷税漏税等危害却非常大。之所以出现预付卡,就是因为有利益存在,商场为盈利,单位为避税,把购买预付的支出列入成本,双方都得到了好处,亏的是国家税收。而且发行购物卡是一种集资行为,这些购卡的资金进入发卡机构腰包后,利息是惊人的,但这些利息本不应该归发卡机构所有。”刘少军说。

  刘少军认为,《意见》的出台解决不了行贿受贿等问题,解决预付卡乱象,只有禁止发行预付卡,而且禁止发行预付卡的负面影响也几乎没有,商家要打折完全可以用别的途径。

  消费者有了诉讼依据

  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意见》出台的目的之一。

  青鸟健身、中体倍力等健身机构突然关门的类似事件并不鲜见,一些小的洗衣店、美容店发放预付卡后未通知消费者就关店的情况更是不胜枚举,而购买预付卡后,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卡内资金,卡就作废的情况也让不少消费者叫苦不迭。

  《意见》对上述情况也作出了规定: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前不记名预付卡的有效期多为1年,而且截至目前,延长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的商业企业几乎没有,提供激活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服务的企业则更少。

  刘俊海认为,预付卡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一种服务合同,预付卡内存入的资金是预付款,并非定金,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在购买了商家的服务之后,相应金额的预付款才能付给商家,如果消费者没有消费,卡内的余额仍属于消费者,商家无权扣留。

  鉴于目前对《意见》关于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规定执行不力的情况,刘俊海认为应该制定预付金银行单独存管制度,不管是多用途预付卡还是单用途预付卡,都应到银行设立账户,并要求银行有义务对预付金进行监管,消费者使用了多少服务,就由银行划给商户多少钱。

  “尽管目前的规定尚未完全解决预付卡带来的问题,但有了规定之后,消费者就具备了对商户的请求权,如果商户发行的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低于3年,消费者就可依据《意见》要求商户延长有效期。而且今后如果消费者因利益受损起诉商户,诉讼也就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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