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进口货物运输
国际铁路联运进口货物的发运工作是由国外发货人根据合同规定向该国铁路车站办理的。
根据《国际货协》规定,我国从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通过铁路联运进口货物,凡国外发货人向其所在国铁路办理托运,一切手续和规定均按《国际货协》和各该国国内规章办理。
我国国内有关订货及运输部门对联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作,主要包括联运进口货物在发运前编制运输标志;审核联运进口货物的运输条件;向国境站寄送合同资料;国境站的交接、分拨;进口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以及运到逾期计算等。
1.联运进口货物运输标志的编制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Mark),一般印制在货物外包装上。我国规定,联运进口货物在订货工作开始前,由经贸部统一编制向国外订货的代号,作为收货人的唛头,各进出口公司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收货人唛头对外签订合同。
2.审核联运进口货物的运输条件
联运进口货物的运输条件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认真审核,使之符合国际联运和国内的有关规章。
审核联运进口货物运输条件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货人唛头是否正确;商品品名是否准确具体;货物的性质和数量是否符合到站的办理种别;包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3.向国境站寄送合同资料
合同资料是国境站核放货物的重要依据,各进出口公司在贸易合同签字以后,要及时将一份合同中文抄本寄给货物进口口岸的外运分公司。合同资料包括合同的中文抄本和它的附件、补充书、协议书、变更申请书、更改书和有关确认函电等。
4.联运进口货物在国境站的交接与分拨
(1)联运进口货物交接的一般程序
联运进口货物的交接程序与出口货物的交接程序基本相同。其做法是:进口国境站根据邻国国境站货物列车的预报和确报,通知交接所及海关做好到达列车的检查准备工作。进口货物列车到达后,铁路会同海关接车,由双方铁路进行票据交接,然后将车辆交接单及随车带交的货运票据呈交接所,交接所根据交接单办理货物和车辆的现场交接。海关则对货物列车执行实际监管。
我国进口国境站交接所通过内部联合办公,开展单据核放、货物报关和验关工作,然后由铁路负责将货物调往换装线,进行换装作业,并按流向编组向国内发运。
(2)联运进口货物交接中的几个问题
①进口合同资料
进口合同资料是国境站核放货物的唯一依据,也是纠正并处理进口货物在运输中出现错乱的重要资料,口岸外运分公司在收到合同资料后,如发现内容不齐全、有错误、字迹不清,应迅速联系有关进出口公司修改更正。
联运进口货物抵达国境站时,口岸外运分公司根据合同资料对各种货运单证进行审核,只有单、证、票、货完全相符,才可核放货物。通常联运进口货物货运事故大约有以下几类:
合同资料与随车单证不符;
单证与货物不符,包括有票无货,有货无票;
货物错经国境口岸;
货物混装、短装或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
货物不符国际货协规定,铁路拒收等:
对上述情况,口岸外运分公司应本着以下原则处理:因铁路过失造成的,联系铁路处理;因发货人过失造成的,根据合同资料和有关规定认真细致地查验货物,确有可靠依据的可予以纠正,否则联系有关公司处理。
②联运进口货物变更到站和变更收货人的工作
国际铁路联运货物,根据发货人和收货人的需要,可以提出运输变更。运输变更申请应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
联运进口货物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时,首先应通过有关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发货人提出。在国外发货人不同意办理变更时,可向国境站外贸运输机构申请,在国境站办理变更。
联运进口货物变更的受理,应在货物到达国境站前。如由收货人申请变更到站和收货人,则只可在货车开至到达国进口国境站且货物尚未从该站发出时提出变更。
③联运进口货物的分拨与分运
对于小额订货(具有零星分散的特点)、合装货物和混装货物,通常以口岸外运分公司作为收货人。因此,在双方国境站办妥货物交接手续后,口岸外运分公司应及时向铁路提取货物,进行开箱分拨,并按照合同编制有关货运单证,向铁路重新办理托运手续。在分运货物时,必须做到货物包装牢固,单证与货物相符,并办清海关申报手续。
如发现货损货差,属于铁路责任的,必须由铁路出具商务记录。如属发货人责任,由各有关进出口公司向发货人提出赔偿。
5.运到逾期
(1)运到期限
铁路承运货物后,应在最短期限内将货物运送至最终到站。货物从发站至到站所允许的最大限度的运送时间,即为货物运到期限。
货物运到期限由发送期间、运送期间以及特殊作业时间三部分组成。
发送期间。不论慢运、快运,随旅客列车挂运的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由货物列车挂运的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以及零担一律为一天(昼夜),由发送路和到达站平分。
运送期间。按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分别计算; 慢运: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每200运价公里为一天(昼夜);零担每150运价公里为一天(昼夜)。
快运: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每320运价公里为一天(昼夜);零担每200运价公里为一天(昼夜)。
挂旅客列车运送的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每420运价公里为一天(昼夜)。
特殊作业时间。在国境站每次换装或更换轮对,或用轮渡运送车辆,不论慢运、快运、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零担以及随旅客列车挂运的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一律延长二天(昼夜)。
运送超限货物时,运到期限按算出的整天数延长百分之百。
以上货物运到期限,应从承运货物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计算,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如承运的货物在发送前需预先保管,运到期限则从货物指定装车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计算。
在计算运到期限时,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①为履行海关规定和其他规章所需要的滞留时间;
②非因铁路过失而造成的暂时中断运输的时间;
③因变更运送契约而发生的滞留时间;
④因检查而发生的滞留时间(即检查货物同运单记载是否相符,或检查按特定条件运送的货物是否采取了预防措施,而在检查中确实发现不符时);
⑤因牲畜饮水、溜放或兽医检查而造成的站内滞留时间;
⑥由于发货人的过失而造成多出重量的卸车、货物或其容器、包装的修整以及倒装或整理货物的装载所需的滞留时间;
⑦由于发货人或收货的过失而发生的其他滞留时间。
(2)运到逾期
货物实际运到天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天数,即为该批货物运到逾期。如果货物运期逾期,造成逾期的铁路则应按该路收取的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收货人支付逾期罚款。
逾期罚款的规定及计算方法如下:
逾期罚款 = 运费×罚款率
逾期百分率 = (实际运送天数-按规定计算运到期限天数)/按规定计算运到期限天数×100%
按《国际货协》规定,罚款率为:
逾期不超过总运到期限1/10时,为运费的6%;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1/10,但不超过2/10时,为运费的12%;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2/10,但不超过3/10时,为运费的18%;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3/10,但不超过4/10,为运费的24%;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4/10时,为运费的30%。
自铁路通知货物到达和可以将货物移交给收货人处理时起,一昼夜内如收货人未将货物领出,即失去领取运到逾期罚款的权利。 6.货运事故的处理与赔偿
(1)铁路对承运货物的责任范围
①铁路的责任
按国际货协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责完成货物的全程运送,直到在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如向非国际货协参加路的国家办理货物转发送时,则直到按另一种国际协定的运单办完运送手续时为止。因此,发送路和每一继续运送的铁路,自接收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即认为参加了这项运送契约,并由此承担义务。
参加运送国际联运货物的铁路,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对货物运到逾期以及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重量不足、毁损、腐坏或其他原因降低质量所发生的损失负责。如由于铁路过失而使发货人或海关在运单上已作记载的添附文件遗失,以及由于铁路过失未能执行运送契约变更申请书,则铁路应对其后果负责。
②不属于铁路的责任
如承运的货物发生全部或部分灭失、重量不足、毁损、腐坏或由于其他原因降低质量,则铁路不负责任。这些后果可具体表述为:
由于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货物在发站承运时质量不符合要求或由于货物的特殊自然性质,以致引起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和类似的后果;
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或由于其要求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装车或卸车的原因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发送路规章允许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货物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或他们委派的货物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措施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容器或包装的缺陷,在承运货物时无法从其外表发现预造成的后果;
由于发货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不准运送的物品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发货人在托运应按特定条件承运的货物时,使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或未遵守《国际货协》的规定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国际货协》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货物自然减量,以及由于运送中水分减少,或货物的其他自然性质,以致货物减量超过规定标准。
在下列情况下,对未履行货物运到期限,铁路也不负责任:
发生雪(沙)害、水灾、崩爆和其他自然灾害,按有关铁路中央机关的指示,期限在15天以内;
发生其他致使行车中断或限制的情况,可按有关国家政府的指示执行。
(2)货运事故的赔偿
①赔偿请求的提出与受理
发货人和收货人有权根据运送合同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应附有相应根据并注明款额,按每批货物,以书面方式由发货人向发送路或收货人向到达路提出。
从国际货协参加路所属国,按统一货价的规定,向非国际货协参加路所属国运送货物,而发送路又未参加货物到达国所参加的国际联运协定,在这种情况下,如货物毁损发生在非国际货协参加路时,则应由收货人直接向未参加国际货协的到达路或其他路提出赔偿请求。
从非国际货协参加路所属国,向国际货协参加路所属国运送货物时,应由收货人直接向到达铁路提出赔偿请求。铁路在审查属于国际货协参加路责任的赔偿请求后,应将结果通知赔偿请求人,如发现赔偿请求部分或全部属于非国际货协参加路的责任,则应部分或全部予以拒绝,同时应将赔偿请求书随附的文件退还赔偿请求人。以便向未参加国际货协的责任路直接提出。
由全权代理人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有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委托书证明这种赔偿请求权,委托书应符合受理赔偿请求铁路所属国的法令和规章。
自赔偿请求提出之日(以发信邮局戳记或铁路在收到直接提出的请求书时出具的收据为凭)起,铁路必须在180天内审查这项请求,并给赔偿请求人以答复,在全部或部分承认赔偿请求时,支付应付的款额。
②提赔的依据及随附文件
赔偿请求人在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时,必须同时提出下列文件:
货物全部灭失时,由发货人提出,同时需提出运单副本;或由收货人提出,同时需提出运单副本或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单;
货物部分灭失、毁损、腐坏或由于其他原因降低质量时,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同时需提出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单以及铁路在到站交给收货人的商务记录;
货物运到逾期时,由收货人提出,同时需提出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单以及货物运到逾期赔偿请求书一式两份;
多收运送费用时,由发货人按其已交付的款额提出,同时需提出运单副本或发送路国内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或由收货人按其所交付的运费提出,同时需提出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单。我国铁路承运的联运进出口货物,如多收了运送费用,可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正式函件,注明运单号码、发站、到站、货物名称、件数、重量、承运日期、已付款额和要求退还款额等。此时,发货人可不提出运单副本,但收货人仍需提出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单。
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请求时,除需提交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单或运单副本外,有时还应添附商务记录、证明货物灭失或毁损的价格的文件,以及能作为赔偿请求依据的其他文件。
③赔偿请求的时效
发货人或收货人根据运输合同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以及铁路对发货人或收货人关于支付运送费用、罚款和赔偿损失的要求,可在9个月期间内提出;货物运到逾期的赔偿请求,应在2个月期间内提出。上述期限按如下方法计算:
关于货物部分灭失、毁损、重量不足、腐坏或由于其他原因降低质量以及运到逾期的赔偿请求,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
关于货物全部灭失的赔偿请求,自货物运到期限期满后30天起算;
关于补充支付运费、杂费、罚款的赔偿请求,或关于退还上述款额的赔偿请求,或由于运价适用不当以及费用计算错误所发生的订正清算的赔偿请求,自付款之日起算。如未付款时,从货物交付之日起算;
关于支付变卖货物的余款的赔偿请求,自变卖货物之日起算;
④赔偿金额的确定与支付
a、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赔偿额
铁路对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损失赔偿应按外国售货者帐单中所列的价格,或按从该帐单中摘录的价格计算。如不能按上述办法确定全部或部分灭失货物的价格,则货物的价格应由国家鉴定机关确定。
声明价格的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时,铁路应按声明价格,或相当于货物灭失部分的声明价格的款额给予赔偿。
除货物灭失的赔偿外,灭失货物或其灭失部分的运送费用、海关费用以及与运输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未纳入货物价格内,则均应予以偿还。但同运输合同无关的费用和损失则不予赔偿。
b、货物毁损、腐坏或由于其他原因降低质量的赔偿额
货物毁损、腐坏或由于其他原因降低质量时,铁路应支付相当于货物价格减低额的款额,但不赔偿其他损失。
声明价格的货物毁损、腐坏或由于其他原因降低质量时,铁路应按照相当于货物由于毁损、腐坏或由于其他原因降低质量而减低价格的百分数,支付声明价格的部分赔偿。
c、货物运到逾期的赔偿额
货物运到逾期时,铁路应按照造成逾期铁路的运费,向收货人支付罚款(参见货物运到期限的计算方法)。
以上各项赔偿额,均以支付这些款项的铁路所属国的货币支付。如用某一国货币表示的款额,在另一国支付,则该项款额应按付款地、付款当日的牌价,折合为支付路国家的货币支付。
如从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经过180天后,才对赔偿请求给予答复,此时铁路对应付的款额加算年利4%的利息。
(3)诉讼与司法管理
①诉讼的提出
凡有权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即有权根据运输合同提起诉讼。但诉讼的提出仅限于特定的情况,一是铁路自赔偿请求提出之日(以发信邮局戳记或铁路在收到直接提出的赔偿请求书时出具的收据为凭)起180天内未给予答复;二是铁路在180天内已将全部或部分拒绝赔偿请求一事通知请求人。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有起诉权的人才可对受理赔偿请求的铁路提起诉讼。
②诉讼时效
发货人或收货人根据运输合同向铁路提出诉讼,与赔偿请求时效一样,可在9个月期间内提出;但货物运到逾期的诉讼,应在2个月期间内提出。
从发货人或收货人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书之时起,时效期间即行中止。但从铁路将关于全部或部分拒绝赔偿请求一事已通知请求人之日(以发信邮局戳记上注明的日期或赔偿请求人收到拒绝赔偿通知书的日期)起,时效期间仍然继续。时效期间已过的赔偿请求和要求,不得以诉讼形式提出。
③受理诉讼的法院
只能在受理赔偿请求铁路的国家的适当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