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在安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销并购交易。
采访人:本报记者 朱剑红 解读人: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外资并购为何要建立安全审查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以新建投资为主。近些年,随着我国市场环境不断成熟、企业竞争加剧,外资并购呈快速发展态势。外资并购促进了我国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在盘活存量资产、引入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如果管理不好,也会产生影响国家安全的问题,一些并购项目引起了各界关注。
为此,《反垄断法》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提出,要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是适应我国利用外资方式逐步转变、对外开放继续推进的新形势,加强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完善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规范和促进外资并购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着眼于完善利用外资政策法规体系,提高透明度、可预期性,促进外资并购有序发展,不会改变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方针,并不意味着我国将收紧利用外资政策。《通知》起草过程中,征求了跨国公司、外国商会、国内行业协会和企业等意见,采纳了合理的建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我们一方面要建立起规范化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同时也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
外资并购项目怎样进行安全审查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以维护国家安全为核心,范围相对集中。《通知》设定了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需进行审查的行业范围,即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外国投资者并购上述行业和领域的境内企业,且取得实际控制权的,才需要进行安全审查。审查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一是并购交易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二是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三是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四是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特别审查两类。一般性审查程序简化,时间较短,采取书面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方式,如各部门均认为并购交易不影响国家安全,安全审查结束。如有部门认为并购交易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启动特别审查程序。联席会议组织安全评估工作,并结合评估意见召开安全审查会议,意见基本一致的,由联席会议做出决定;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报请国务院作出决定。在安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销并购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