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将京粤鲁苏试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今年10月起,在北京、广东、山东、江苏四个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今年10月起,在北京、广东、山东、江苏四个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
外管局6月中旬公布将在部分地区开展政策试点,允许境内机构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汇留存境外。试点的初步政策设想是境内机构可以在境外开立账户,存放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出口货款,这些留存境外的资金将可用于货物贸易项下对外支付或经批准的资本项下对外支付,无须调回境内。
报道称,境内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该具备进出口规模较大、具有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真实需求、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
此外,试点期间每个试点分局核定的试点企业总量不超过10家。而且,试点企业存放境外出口收入的年度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出口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
报道称,这将是对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经常项目下资金净流入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