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扩大

2010-06-07 15:18862

“目前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实际上都放开了限制,地区和企业限制都放宽了,在实际操作中,只要企业有意愿,外管局不认为是虚假贸易,都可以办理(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广东省外经贸厅有关负责人昨日对本报记者透露,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点启动将近一年之际,日前央行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该人士透露,此次第二批试点内容相比第一批有很大的改进。首先,试点结算境外区域扩大化,即从港澳、东盟地区扩大到所有国家和地区。其次,进口企业不受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系统名录限制。另外各个环节各个系统都比第一批要成熟得多。

  新增14省(市)进行试点

  据了解,重庆、天津、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北、广西、海南、四川、云南和内蒙古等14个省(市)将成为第二批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的试点区域。据悉,这14个省(市)将纳入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区域,且境外区域不局限于港澳及东南亚地区。

  上述人士分析认为,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省市进行了“两头扩大”,即一边是扩大沿海省份,一边是扩大西部边贸省份,如内蒙古等。

  征求意见稿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将不再限制人民币贸易结算的境外地域;对试点的城市所有企业只要具有外贸经营资格,都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允许试点企业在跨境服务贸易中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同时可以对资本项目直接投资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进行尝试。

  不仅如此,征求意见稿除了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实施范围之外,也将把服务贸易、项目融资、贸易融资等领域纳入业务范围。

  征求意见稿还称,内蒙古、辽宁、广西、云南、吉林、黑龙江、西藏、新疆等8个边境省(自治区)的所有企业,可以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一季度办理人民币结算183.5亿

  据上述省外经贸厅人士透露,在第一批非试点城市,企业参与意愿高涨是推动中央有关部门考虑扩大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业务范围的直接推动力。

  实际上,在2009年正式实施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在开展初期由于企业对于出口退税环节的顾虑以及国外企业对于人民币的获取以及在流通上的困难,使得这项业务一度“遇冷”。但随着有关部门对一些与企业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明确后,企业结算热情有所好转。

  此前财政部公开表示,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的试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不要求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此外,也不要求货款必须汇入境内,根据实际业务要求,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

  在退税环节的顾虑解除之后,在人民币升值预期高涨和欧元持续疲软的情况下,进出口企业采用人民币结算的意愿逐渐变强。央行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全国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183.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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