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经济法的风险维度

2010-03-02 22:341704

对经济法理论与制度的仰观俯察,涉及多个重要维度。经济危机的发生与经济法的应对调整,不仅使经济运行风险及其法律防范备受瞩目,也使观察经济法的风险维度得以凸显。其实,与分配维度类似,风险维度亦为贯穿经济法理论研究和

对经济法理论与制度的仰观俯察,涉及多个重要维度。经济危机的发生与经济法的应对调整,不仅使经济运行风险及其法律防范备受瞩目,也使观察经济法的风险维度得以凸显。其实,与分配维度类似,风险维度亦为贯穿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之重要经脉。

基于风险维度,学界需要关注经济法上的风险问题,分析经济法领域特殊的风险类型,探究经济法上的风险防控制度,以及其中蕴涵的风险、危机与安全之间的内在关联,并进一步提炼经济法上的“风险理论”。

一、经济法上的风险问题尽管对于风险的定义各不相同,但一般都强调风险是指某种不确定性或由此而产生的损害的可能性,由此使风险与不确定性、损害性、可能性等密切相关,其构成要素通常被概括为风险要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害。由于风险的存在具有普遍性,而趋利避害又是人们的普遍追求,因而风险问题是许多学科都关注的重要问题,并且,在经济学、社会学等许多领域都已有较为深入的研究,这对于法学领域的风险问题研究亦有促进。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制度的重要功用,就是解决由于各种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事实上,解决诸多领域的风险问题,防范风险,化解由于风险积聚而产生的各类危机,确是法律制度的重要功用和目标。

考古察今,不难发现各类法律制度都有其所需面对和解决的风险问题,如民商法上的交易风险、行政法上的行政风险、诉讼法上的诉讼风险和审判风险,等等。与上述风险相关联,现代国家所面临的经济风险、社会风险日益增大,需要通过经济法、社会法的调整加以防范和化解。其实,针对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大量“复杂性问题”和“不确定性问题”,努力做到防危杜险,化险为夷,正是经济法的重要功用和目标。

在经济法的各个领域,存在着大量的风险问题。它们直接关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对于整体的经济运行和经济秩序,以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影响甚巨。

对于上述各类风险问题,学界已经程度不同地有所关注。例如,财政法上的财政风险,与预算支出过大、债务负担过重、税负过重或税收不足等有直接关联,如何有效地解决赤字规模过大、债务依存度过高的问题,如何解决税负不公以及由此产生的征收不可持续问题,等等,在预算法、国债法、税法等领域的研究中已经有所探讨。此外,由于收费过多、过滥而产生的征收风险以及由此产生的抵制风险等,尚需深入关注。

经济法领域对风险问题研究最多的,莫过于金融风险问题的研究。

无论是银行法涉及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还是证券法、保险法涉及的各类风险问题,都已有大量研究成果。这对于整个经济法的风险理论研究有重要借鉴意义。

总之,风险问题是各个部门法都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从而使风险维度成为可以打通各个部门法研究、贯穿各类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维度。从广义上说,整个法律制度都是旨在解决风险问题的风险防控制度;但从狭义上说,各类法律制度中还有解决某类具体风险问题的专门制度。为此,有必要研究各类风险问题的具体类别,探寻各类风险防控制度的共通性和特殊性,从而为提炼经济法上的风险理论奠定基础。

二、经济法领域的风险类型从一般的风险理论来看,依据不同的标准,风险被分为多种类型,如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财产风险和人身风险,等等,这些分类对于经济法上的风险问题研究都有一定价值。但还需结合经济法的特殊性,进一步探讨经济法上的风险类型。

由于风险非常普遍而多样,对于风险的划分标准也各异其趣。在风险的承担主体方面,基于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可将风险分为调制受体的风险与调制主体的风险。

例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各类企业的风险,都属于调制受体的风险。加强调制受体,特别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市场主体的风险防控,有助于防范更大的市场风险,确保整体的经济安全。

除上述调制受体的风险以外,调制主体的风险也需关注。国家作为公共经济的主体,要防范财政风险和财政危机,就需解决好收支平衡,特别是转移支付和政府采购规模,以及征税和发债规模等问题。

要防范“税收国家”的风险,确保税收持续和公共需要,就要优化税制设计。类似地,要防范金融风险,央行的货币发行亦须保持适度规模,并加强金融监管,等等。调制主体在调控和规制方面的大量风险的防控,离不开经济法的有效保障。

上述两类风险,是经济法领域的重要风险类型,同时,它们也隐含或对应着经济法领域需予关注的如下风险类型:即宏观风险与微观风险、整体风险与个体风险、公共风险与私人风险。调制主体尤其要关注宏观风险、整体风险和公共风险;调制受体自然会关注微观风险、个体风险和私人风险。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都要关注上述各类“二元风险”。事实上,经济法对整体主义的强调,与其对宏观的、整体的、公共的风险的关注相一致;同时,由于微观的、个体的、私人的风险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演化成宏观的、整体的、公共的风险,因此,经济法具体制度设计要兼顾各类风险,在各类特别市场规制法所强调的监管中,尤其要重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

此外,与上述风险类型相关联,从行为的角度来看,调制主体从事调制行为的风险,以及调制受体从事对策行为的风险,可以构成调制风险与对策风险的类型划分。其中,调制风险往往涉及系统性风险,而对策风险往往属于非系统性风险,但也可能转化为系统性风险。它们都是经济法调整所需关注的风险类型,都需在风险防控制度中加以体现。

三、经济法上的风险防控制度由于上述各类风险可能在宏观和整体上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影响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因此,在经济法的各个领域,都设有防控风险的重要制度,以预防风险的积聚,控制经济危机的发生和蔓延,确保经济安全。

我国的多部重要法律都在其立法宗旨中对风险予以关注。例如,在金融风险的防控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法》(简称《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基于上述防控金融风险的宗旨,《人行法》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同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了许多具体制度,包括对金融机构风险的监管、预警、处置等制度,以及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制度。与上述制度类似,《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担风险,要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至于《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更是规定了大量的风险防控制度。

除了上述各类直接而具体的风险防控制度以外,在经济法的具体立法中,还有许多实质意义上的风险防控制度。例如,《预算法》中的预备费等制度,《人行法》中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价格法》中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价格监测制度、价格干预制度,等等。类似的制度在各类现行立法中比比皆是。而国家设立上述风险防控制度的重要考虑,就是要“未雨绸缪”,做到“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

透过以上简要列举的立法例,不难发现风险防控制度在经济法立法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些制度对于有效降低各个领域的风险,防范和化解因风险积聚而产生的危机,确保经济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蕴涵着风险、危机与安全的内在关联,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四、经济法上的风险、危机与安全在各类主体纷繁复杂的博弈中充满了不确定性,从而使各类主体的风险大增。市场失灵和社会失衡,既是风险的体现,又会进一步加剧风险。在高风险的社会环境中,努力降低风险,防止由于风险过大而产生危机,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已成为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

从风险、危机与安全及其关联的维度来看,经济法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的制度安排,就是为了防控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此外,在风险积聚引发经济危机的情况下,经济法制度中内涵的或预留的危机解决对策,还有助于危机的化解。正因为经济法可以防控风险,化解危机,保障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因而可以将经济法称为风险防控法、危机对策法和安全保障法。这是从风险、危机与安全的关联的维度所作出的解析。

经济法作为新兴的现代法,其防控风险和化解危机的功能,与其调制目标直接相关。事实上,追求经济的稳定增长,由此保障经济安全,进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是经济法宗旨的应有之义。在学界以往研讨经济法宗旨的过程中,曾提出过经济法调整所欲实现的诸多重要目标,但往往缺少从风险、危机与安全维度的进一步解析。如从风险维度深入思考,则对于全面理解经济法的宗旨、价值等问题无疑甚有裨益。

2008年以来的全球性经济危机,不仅为全面理解经济法的性质、功能、宗旨、价值等诸多理论提供了很好的契机,同时,也提醒人们要从风险、危机与安全及其关联的维度对各个领域的具体制度加以解析。

从具体制度来看,财政法领域的财政风险、财政危机与财政安全,税法领域的税收风险、税收危机与税收安全,金融法领域的金融风险、金融危机与金融安全,产业法领域的产业风险、产业危机与产业安全,竞争法领域的竞争风险、竞争危机与竞争安全等,都是经济法调整要解决的极为重要的问题。上述风险无论是宏观的整体层面的,还是微观的个体层面的,都可能积聚演化为危机,并影响整体安全。现实的经济法制度,有些已经关注了上述的风险、危机与安全问题,但有些领域体现得还不够,这有助于明确制度完善的方向和具体领域。

在上述各类具体的风险防控制度中,如何有效界定相关主体在风险防控方面的权力与职责,如何规定相关主体的协助义务或配合义务,如何建立有效的问责制,如何建立相关的风险预警、监测、控制、化解的机制,是具有一定共通性的问题;同时,如何加强制度之间的配合,如加强财政制度与金融制度的有效配合,尽量避免金融危机总由财政来买单的问题,真正降低系统性风险,等等,同样是制度完善的重要方向。结合上述的制度实践,应不断总结经济法上的风险防控原理,并进而提炼经济法上的风险理论。

五、经济法上的风险理论经济法上的风险理论,是有关风险的存在及其经济法解决的一般理论。基于对经济法上的风险问题、风险类型、具体的风险防控制度及其中蕴含的风险、危机与安全的关联的认识,经济法学界提炼风险理论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风险理论不仅对于金融法等部门法至为重要,而且对于整个经济法亦甚有价值。它有助于从一个侧面,即从风险的维度,说明经济法的产生、宗旨、价值、手段等诸多问题,也有助于揭示经济法的具体制度结构,说明经济法为什么是风险防范法、危机对策法和安全保障法,并对危机对策法的理解作出拓展。

如前所述,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促使人们进一步思考风险、危机与安全等相关问题。如果在经济法上能够有效地提炼风险理论,用以指导具体的风险防控制度的构建,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点、风险发生与扩展的路径,并有效运用制度提供的防控手段,则经济法上存在的各类风险问题,应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从总体的理论上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会体现为各类风险问题,形成不同的风险类型;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涉及的各类风险,无论是宏观的、整体的、公共的风险,还是微观的、个体的、私人的风险,都可能或者导致、加剧市场失灵,或者造成政府失灵,影响经济的稳定和有效运行,甚至形成系统性危机,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为此,在经济法上需要构筑各类风险防控制度,防范经济法上的各类风险,化解各类风险积聚而可能产生的经济危机,以确保经济安全,实现经济法的总体调整目标。

经济法上的风险理论,应当有丰富的内容。其中,狭义的风险理论,至少应包括风险类型理论,以在一般的风险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经济法上特殊的风险类型,从而为具体的制度构建奠定基础;同时,还应包括风险防控机制理论,揭示经济法领域风险防控机制的特殊性;此外,还应当有风险防控的规范理论,即从主体到行为、从权义结构到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的制度规范的理论,等等。广义的风险理论,则涉及风险与经济法的产生、性质、宗旨、功能、价值等诸多方面的理论。

此外,风险理论与信息理论具有内在关联。当今的信息社会同时也是风险社会。为了解决信息的不确定所带来的风险,在经济法上就需要确立许多信息披露制度,以保护各类主体的知情权,包括纳税人的知情权、投资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调制主体的知情权,等等。加强信息披露,对于防范和化解风险具有重要作用。这也是信息披露制度为什么会成为一类通用制度,并贯穿于各类经济法制度的重要原因。因此,在研究经济法上的风险理论的同时,还应当加强经济法上的信息理论的研究。

六、简短的结论无论是经济法的制度建设抑或法学研究,均可从风险维度来观察解析。由于风险直接影响主体的利益得失,因而风险维度可以成为非常基本的维度。提出经济法上的风险问题和特殊的风险类型,考察现实的风险防控制度,发掘风险、危机与安全在制度层面的内在关联,对于进一步提炼经济法上的风险理论,应当有基础性意义。本文仅是初探,期待着学界对此深入研究,以推动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全面发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张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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