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知多少
大萧条总是孕育着大变革,历经过金融危机的涤荡,2010年,全球金融市场也将再度迎来“改革年”。以次贷危机中心地带美国为例,对于身处一线的金融机构来说,有哪些值得反思和总结?对于年轻的中国金融市场来说,又该如何参与到整个国际金融体系的构建中?
汪睛波
编者按:
大萧条总是孕育着大变革,历经过金融危机的涤荡,2010年,全球金融市场也将再度迎来“改革年”。以次贷危机中心地带美国为例,对于身处一线的金融机构来说,有哪些值得反思和总结?对于年轻的中国金融市场来说,又该如何参与到整个国际金融体系的构建中?
2010年,全球经济复苏的进程又将翻开新的一页。那些身处复苏第一线、曾历经风雨的国际金融机构,也开始与时俱进,以全新的面貌在金融动荡后求生存。那么,回顾国际金融机构的改革,有哪些值得反思和总结的呢?
谈到这一轮“百年难遇”的金融海啸,不少人就很自然地将其与1929年的经济危机相类比,所以我们还是先历数下上世纪那场危机给市场留下的经验和教训。
正如耶鲁大学经济学家罗伯特·希勒在其《终结次贷危机》一书中所述,与本次次贷危机类似的是,美国在1925~1933年间也曾发生了一次大规模的住房市场危机,8年间美国住房价格共下跌了30%,失业率在大萧条顶峰时飙升至25%。
虽然很多房屋和其他资产的所有人面临丧失抵押物赎回权的冲击,但危机时产生的各种金融机构的变革,尤其是金融机构监管方面的改革创新却被流传了下来。
1934年,美国国会成立了联邦住宅管理局(FHA),同年,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也相继成立。1938年,联邦全国按揭协会(Fannie Mae,即现在被人们所熟知的“房利美”)成立。这些机构的成立保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许多监管机制甚至延续至今。
金融监管机构权力放大:
亡羊补牢正当时
但到了本世纪的第8个年头,全球经济因美国次贷危机的冲击而再次迎来了拐点。面对“老一套”的金融机构“游戏规则”出现的漏洞,美国政府再次从金融监管的角度“做文章”,以期用前辈的经验力挽狂澜。
今天看来,这些“药方”的确见效。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费方域指出:“如果说2008年的这场危机在金融机构改革方面留下什么成果的话,最关键的一点就是金融监管机构的变革。”
2009年12月11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该法案号称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反映了美国对2007年至2009年金融危机的全面反思。它有望成为继《1933年银行法案》(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之后,美国金融监管方面最重要的一个法案,并可能会成为国际金融监管的新标准。
据费方域对新法案的解读,其核心综合了两大要素,一是赋予政府更大权力监控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即扩大美联储权力,同时成立跨部门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 Oversight Committee) ;二是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以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不当金融行为损害。
其中,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又称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Committee),其成员构成横跨美联储、证券和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等监管机构, 由财政部长统一领导。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在于严防金融体系受到的潜在威胁,其部分权限的设定也较为激进。
费方域介绍说:“特别关键的一条是,该理事会有权从任何金融机构处获得所需信息,并要求其他监管机构对其提示的风险进行反应。”
若按该法案中的强硬措辞,该委员会甚至可以在其“知情权”范围内对美国任何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贷款机构)的客户资料、交易信息、人事等方面的细节进行调查,监管机构的“权力版图”得到极大扩充,这在过去是难以想象的。
破产清算基金:
为金融机构“埋单”
新监管机构的另一大亮点是“破产清算基金”的建立,防止超大型金融机构破产对整个美国经济造成损害。在雷曼倒台、美林遭变卖之前,很多投资者对国际投行的印象往往是“大而不倒”。但随着华尔街五大投行的悉数“出局”,人们对投行的信任度也在降低。
根据这道新法案,“破产清算基金”的规模为1000亿美元,由政府认定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出资,以供这些金融机构出现倒闭风险时政府及时提供救助以防止触发系统性风险。
费方域表示:“这项新政策同样包含更为激进的条款,即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在金融机构账面资本充足、运行良好的情况下,为防止潜在的系统性风险对其强制分拆重组。”即是说,事后的补救已很难满足金融形势的需要,只要怀疑某金融企业可能成为“害群之马”,就要把这个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此外,美国政府还将把目前分散于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手中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权,统一集中到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避免各个机构之间的权力重叠和低效,解决此前存在的“系统性风险”。
这种“化零为整”的方案确有其现实考虑,便于对“混业产品”进行监管,以方便投资者识别金融机构产品风险。
许多国际投行所提供的组合理财、分散投资的产品素来就暗含跨多个市场的“资产池”和复杂的构造,就是长期从事证券投资方面的专业投资者也很难理清其中的头绪,一般的消费者恐怕就更是“剪不断,理还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