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07信贷突围:穿梭在人民币理财信托灰色带

2007-12-29 11:26 571

  一边是紧缩信贷的厉令,一边是客户急迫的贷款需求,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银行该如何平衡?

  2007年,商业银行找到一个有效的平衡术——巧借信托,各商业银行争相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满足了上述两大要求。

  信托似乎打开了一扇大门,让商业银行在合规操作之下,既达到了贷款规模控制的要求,又帮助客户完成了融资。据不完全统计,本年度的债权类信托理财产品规模已超过3000亿元。

  这种现象已经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银监会非银部已经对此展开调研,期望摸清风险。

  信托搭桥

  人民币信托类理财产品的登台亮相,并非源于今年。2006年,随着信贷控制的日趋严格,人民币信托类理财产品已经出现,但这个产品真正的成熟期和高潮则出现在今年。

  这与监管当局步步紧缩的信贷规模控制密不可分。

  商业银行人士透露,在信贷规模的严格限制之下,银行没有额度继续放贷,但如果不放贷,就会面临优质项目、优质客户流失的困局。

  于是,信托走进了商业银行的视野。

  双层信托模式就是其一。所谓双层信托,即第一层,由银行与客户签定代客理财协议,这份协议中的法律关系,遵循的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层,商业银行以单一委托人的身份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协议,这份协议的法律关系遵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6年9月份,中信银行(601998行情,股吧)推出的“资金贷款型”信托产品即属此类。

  商业银行理财中心人士说,“目前所有信托类人民币理财产品,均采用的是双层信托模式”。通过两份性质截然不同的协议,商业银行作为中间媒介,实现了中小客户与信托的对接,达到了一举四得的目的。

  一,满足了贷不到款的客户的融资需求;二、银行赚取了中间业务收入;三,信托公司得到了经纪费用;四,满足了中小客户投资理财的需求。

  在一般的合作中,信托年收益率的30%作为中介费用,由银行和信托公司获得,其余收益率的70%归客户所有。银行的收益主要来自三部分:一是产品营销费;二是资金托管费;三是渠道费。根据每个标的及收益等的不同,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比率也会有较大的浮动,基本上是“一笔一谈”。

  但实际上,这部分的中间收入并非银行最看重的,通过信托搭桥,对于公司客户的锁定,才是银行“重中之重的目标”。

  贷款腾挪术

  从产品设计来看,上述信托产品的设计是一个完全符合监管要求的完美逻辑。但实际上,背后的逻辑远非表面呈现的那么简单。

  商业银行人士说,从表面看,在银行和信托的合作中,信托公司是发起人,而银行只是单个委托人,但实际上,背后真正的发起人并非信托公司,而是银行。

  从产品的推出流程来说,是银行先与中小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开始募集资金,如果完成了标的要求,信托计划才会成立,银行才会和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协议,一个完整的信托类理财计划才正式诞生。

  如是操作,银行获益匪浅。首先,只是做了一笔中间业务,不占用任何贷款指标;同时,银行留住了公司客户也扩大了个人客户,并且可以得到除中间费用以外的派生收益。公司客户通过信托融到资金后,银行可以在后续得到不菲的对公存款及其它对公业务。

  借助信托融资便利的优势及银行代客理财没有投资范围限制的有利条件,这两者的嫁接使银行得以在信贷紧缩的情况下,依然可以游刃有余。

  从已经发售的债权类信托理财产品来看,投资的范围涉及了各个方面,包括基础建设、技术改造、公共服务等各个方面。具体的项目更是包括了高速公路信托贷款、基建改造、房地产等各个方面。

  2007年11月,民生银行(600016行情,股吧)的非凡理财宁沪高速(600377行情,股吧)W163、W164理财计划,即是一项典型的高速公路信托贷款。

  除了信托贷款类理财计划外,商业银行还可以借助其他的信托形式,完成资产置换,腾挪出新的贷款空间。比如,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或者将信贷产品直接转卖给信托公司等,从而获得新的贷款空间。

  银监会金融创新部人士说,“从金融创新来说应该支持这些产品,但它可能会和信贷紧缩政策相冲突,这是最大的症结。”由于涉及到个人理财业务,风险能否控制好也是监管层关注的地方。

  但监管的难题就在于,合规的外衣下,是否都是合规经营。知情人士说,“有些短期信托理财计划,实际上背后做的就是一个过桥贷款。”

  他举例说,比如有客户想买下一项固定资产的经营权,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找到银行,银行提供全额担保的情况下,设计成信托贷款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这样客户用信托贷款得到了固定资产经营权,然后以经营权做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再以贷款偿还信托本息。这样客户就可以通过“空手套白狼”的形式,得到收益不错的经营权。

  这种形式,从表面来看,由于有银行全额担保,风险并不大。但是信托公司人士说,为了确保信托理财计划“不做赊一单”,一般信托公司都会要求银行进行强制担保,以规避风险。正是鉴于银行在信托类理财上“呼风唤雨”的作用,信托和银行之间的费用分成也在发生戏剧性的变化,从1:2变成了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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