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保险法理赔更人性化

2009-11-10 10:331092

既然保险公司已经界定此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而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的就是第三者的财产人身安全,为何在被保险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受害的第三方无法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案例:

  王某于2008年4月5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三份卡单式家庭财产保险,其中附加了家庭室外第三者责任险,该卡单式保单规定对第三者的赔偿限额为3万元。2008年7月4日,王某因工作需要出差3个月。7月8日,天气骤变,王某屋外空调器因暴风刮落,正好砸到正在屋檐下玩耍的邻居家李某的孩子。当时砸中的是头部,伤势严重,急需手术治疗。王某得知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也对事故的责任进行了认定,确认属于保险责任,但因王某身处外地,此案件的事后理赔处理工作也就搁置下来。因是左邻右舍,所以当时李某未急于让王某直接支付治疗费,但因治疗费的积累,李某无力承担后续的治疗费用,7月25日,李某向王某提出了赔偿要求,王某遂让李某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而保险公司以直接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拒绝了李某的索赔。

  本案争议点:

  既然保险公司已经界定此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而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的就是第三者的财产人身安全,为何在被保险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受害的第三方无法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案例解析:

  针对此类问题,新《保险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而旧《保险法》对此无规定,因此,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第三者的索赔要求。因此,在本案中,若事情发生在新《保险法》出台后,保险公司就无权拒绝第三者的索赔要求。新《保险法》的这一规定大大地保护了第三方受害者的权益。(都邦保险 雷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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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新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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