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7-11-29 21:211598

 

  仲裁申请人:中国东北某出口公司
  仲裁被申请人:韩国某进口公司


  刘仍安律师是仲裁被申请人--韩国某进口公司的代理律师。

  中国东北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与韩国某进口公司签订了某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中国东北某出口公司协商无奈,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刘仍安律师意见:

  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还需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因此,本案中,买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卖方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案件裁决结果】

  仲裁委采纳了刘仍安律师的意见,裁决驳回申请人要求支付货款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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