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开征求意见:划定可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金范围
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就《财政部关于新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非货币资产出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处理等3个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划定了可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明确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当以本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以未分配利润负数冲减至零为限,依次冲减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冲减股东投入形成的金额确定、由全体股东共享且未限定用途的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资本公积金余额不得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