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声誉风险将纳入商业银行管理框架

2009-09-09 09:021485

银监会8日对外发布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

  银监会8日对外发布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

  所谓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对于这种风险,银行必须明确有效处置重大声誉事件的原则和方法,不仅对已发重大声誉事件要启动应急预案,对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和事件也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银监会要求,由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对董事会职责提出规范性要求。商业银行要建立声誉风险排查机制、声誉事件分类分级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对声誉风险的发现和声誉事件的应对能力;建立投诉处理监督评估机制、信息发布和新闻工作归口管理制度和舆情信息研判机制,解决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相脱离的问题;建立声誉风险内部培训和激励机制、声誉风险信息管理制度和后评价机制,形成良好的声誉风险管理文化。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监管将纳入银监会持续监管框架。对商业银行存在声誉风险问题或重大声誉事件处置存在严重过失的,银监会将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的发布,将对推动金融服务水平提高,维护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产生积极影响,同时,防止各类声誉事件对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冲击和负面影响。

  《管理指引》共13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一是首次明确了声誉风险的定义,指出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二是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三是突出强调董事会的核心作用和职责,提出由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对董事会职责提出规范性要求。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声誉风险排查机制、声誉事件分类分级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对声誉风险的发现和声誉事件的应对能力;建立投诉处理监督评估机制、信息发布和新闻工作归口管理制度和舆情信息研判机制,解决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相脱离的问题;建立声誉风险内部培训和激励机制、声誉风险信息管理制度和后评价机制,形成良好的声誉风险管理文化。五是明确有效处置重大声誉事件的原则和方法,不仅对已发重大声誉事件要启动应急预案,对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和事件也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六是提出了声誉风险监管的原则性要求,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监管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对商业银行存在声誉风险问题或重大声誉事件处置存在严重过失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同时,《管理指引》还要求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声誉风险的协调和引导。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答记者问

  近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管理指引》),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管理指引》?

  答:声誉风险是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是风险为本监管的重要指标之一。将声誉风险纳入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是商业银行适应新时期市场变化的需要,是督促商业银行倾听金融服务消费者呼声、做好惠民工作,提供更好金融服务的需要,更是银监会加强审慎有效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监会成立以来,一直以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为根本目标,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包括声誉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2006年,银监会将声誉风险监管要求和评估方法写入《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声誉风险成为银监会日常监管的要素之一。

  针对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商业银行不断暴露出的声誉风险管理问题,为督促商业银行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引导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银监会借鉴国际银行监管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实际,制定了《管理指引》。

  《管理指引》的发布,有利于完善银监会持续监管框架,提高风险监管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完善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商业银行风险控制能力;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重组公共管理体系,提高客户管理能力和市场应对能力,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问:国际上是怎样监管声誉风险的?

  答:国际监管机构对声誉风险的认识经历了逐步深入的过程。1997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声誉风险作为市场约束的组成部分,2009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将声誉风险列入第二支柱,指出银行应将声誉风险纳入其风险管理流程中,并在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和流动性应急预案中适当涵盖声誉风险。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将声誉作为风险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监管人员有效评估银行声誉状况,并指出声誉风险是监管者在风险评估中必须考虑的基本指标。英国、加拿大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香港金管局也要求金融机构将声誉风险管理作为有效风险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管理指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管理指引》共13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首次明确了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的定义,指出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二是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

  三是突出强调董事会的核心作用和职责,提出由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并从授权及监督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设置专门管理部门或岗位、监控各部门执行情况和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文化等四个方面进行规范。

  四是对商业银行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制度提出规范性要求,包括建立声誉风险排查机制、声誉事件分类分级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对声誉风险的发现和声誉事件的应对能力;建立投诉处理监督评估机制、信息发布和新闻工作归口管理制度和舆情信息研判机制,解决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相脱离的问题;建立声誉风险内部培训和激励机制、声誉风险信息管理制度和后评价机制,形成良好的声誉风险管理文化等等。

  五是明确了有效处置重大声誉事件的原则和方法,提出不仅要对已发重大声誉事件启动应急预案,还要对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和事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对重大声誉风险处置的整个过程中团队建设、信息发布、舆情分析、报告路径和后评价等,也提出了原则要求。

  六是对声誉风险提出了监管要求,提出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监管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对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作为市场准入的考虑因素,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相应职能部门或岗位进行监测和评估,并明确提出对存在声誉风险问题或重大声誉事件处置中存在严重过失的商业银行,可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问: 《管理指引》的发布,对于维护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有何作用?

  答:《管理指引》的发布,将对推动金融服务水平提高,维护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产生积极影响:一是《管理指引》中,要求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全行员工的培训,主动维护银行良好声誉,这必将推动银行从业人员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使消费者享受更好服务;二是《管理指引》中,提出商业银行要建立投诉处理监督评估机制,从维护客户关系、履行告知义务、解决客户问题、确保客户合法权益、提升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实施监督和评估,这将有利于督促商业银行更好的倾听金融服务消费者呼声、关注金融服务消费者诉求,从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管理指引》中,明确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的向公众发布贴近民生和公众所关注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舆论监督,能够使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和掌握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市场信息和所关心的金融问题,为公众提供更多的便利,有利于拉近商业银行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距离,促使商业银行更加以人为本地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四是《管理指引》的发布,有利于商业银行更好地防范声誉风险,防止各类声誉事件对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冲击和负面影响,维护银行业的稳定运营,从根本上保障广大存款人、金融消费者以及投资者的权益。

  同时,《管理指引》还要求行业协会应通过行业自律、维权、协调及宣传等方式维护行业的良好声誉,指导行业开展声誉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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