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自查工作的通知》
2022年7月11日,大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自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检查通知》)。《检查通知》明确的专项检查主要内容包括:1.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主要表现形式:叙做保理业务的基础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不符合行业规范、交易习惯,设置的交易条件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未在基础交易合同明确约定,强制中小企业供应商接受商业汇票或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上的电子信用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等。2.垄断限制中小企业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主要表现形式:剥夺、限制中小企业供应商在应收账款融资方面的自主选择权,限定融资服务方,甚至迫使中小企业供应商仅能从大型企业所属商业保理公司申请保理融资;大型企业不配合中小企业供应商向商业银行或其他商业保理公司申请应收账款融资,未能在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后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等。3.提供保理融资收取的费息不合理,主要表现形式:收取的保理融资款利率过高、无合理理由对二级、三级供应商收取高于一级供应商的利率;未实际提供服务,巧立名目收取服务费用,或收取的服务费用质价不符;以费用名义收取“砍头息”等。4.他侵害中小企业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表现形式:开展虚假营销宣传,虚假、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相关产品和服务;未向客户如实、充分揭示有关产品或服务的关键条款、主要风险;未能有效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不当使用或泄露客户相关信息;未建立方便快捷的争议处理机制,投诉处理程序不够完善,客户投诉、举报事项及其他相关争议不能得到及时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