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报告(2021)》

2022-06-10 15:0915960

2022年4月25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报告(2021)》(以下简称《报告》)。《报告》第二部分指出:“2021年,苏州法院受理融资租赁案件总量有所下降,市场整体向稳定健康方向发展,但存在部分融资租赁业务经营不规范的情况,出租人不具备融资租赁资质、没有真实租赁物、租金高昂、费用繁多、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高等。/机动车售后回租等融资租赁案件中,承租人往往以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为由抗辩,具体理由如:租赁物车辆没有转移登记、无车辆的实际交付、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承租人对案涉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案涉合同为格式合同、出租人要求归还的款项‘利息’远超国家规定等。融资租赁企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于车辆等特殊动产应当采用正确的登记方式,避免实际的所有权人进行抵押权登记,造成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物所有权仍属于承租人的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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