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2022年3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
两部门对清单作出如下说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类型与准入要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适用范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法定依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一致性要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其他准入规定之关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用承诺及履约要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综合监管制度。
《清单》包括以下条目:项目号、禁止或许可事项、事项编号、禁止许可准入措施描述、主管部门、地方性许可事项。
《清单》内容如下:
1. 禁止准入类。具体包括6项内容,分别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禁止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
2. 许可准入类。共计117项,包括农林牧渔业10项,采矿业1项,制造业19项,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项、建筑业1项,批发和零售业6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项,住宿和餐饮业1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项,金融业8项,房地产业1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7项,水利、环境与公共设施管理业4项,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项、教育1项,卫生和社会工作3项,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除外)10项,)《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许可类事项6项,其他2项。
3. 禁止性规定。共计156项,包括禁止措施、设立依据以及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