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价将公开 医院医药价格走入阳光地带

王世玲 |2009-08-26 16:02601

医院这座复杂的诊疗组织运转情况有望在公众面前剖开。

  8月24日,卫生部发布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就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从《办法》看出,医疗机构信息将分级分层、分获取对象和性质公开。即从分级分层上看,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要“主动重点”公开七类信息;公共卫生机构重点公开六类信息;治疗性质的医疗机构应重点公开七类信息;基层医疗机构应公布包括诊疗范围在内的五类信息,按获取对象角度看,《办法》特意拟定了对患者和患者家属公开的医疗信息内容,如病例复印、自费药品、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就公开性质而言,公众对医疗机构的信息可以通过其“主动”和“依申请公开”两种途径获得。

  对于公众敏感的医药价格,《办法》要求无论哪类医疗机构,这部分信息内容都要对公众主动公开。

医院医药价格走入“阳光地带”

  《办法》中“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公开卫生信息”的内容第一条就锁定在医疗服务价格上。

  “公开医药价格,不能光说,要有具体落实措施。”一位医改专家表示,尽管目前有些医院已做了相关方面的工作,但公众对此的“可获得性”并不高,如有医院只以纸张的形式,把局部医药项目价格贴在医院的墙上,或只在医院内的电子屏幕上“走字幕”。

  除了价格,患者还有望获得更详细费用账单。即《办法》提出,对患者和患者家属,医疗机构要主动公开如下信息:患者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等。包括可复印或者复制的患者病历的主要内容和复制服务的流程、地点,即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程序。

  “如果能够及时复印保留病历,在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中,患者就能掌握有利证据。”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一名专家对记者分析。

  按目前法律规定,医疗纠纷案件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医疗机构应具有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病历资料是举证的重要来源。但由于住院病历患者是不能带走(留在医院,门诊病历患者自带),容易出现医院为了规避责任,擅自篡改、伪造病历的行为。

  另外,为了让患者能够充分掌握医疗花费信息,医疗机构还应提供自费药品和诊疗手段的收费情况。

  随着新医改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要主动公布另一个卫生信息,即具备的基本药物的名称、价格。

非营利性医院不存在商业秘密?

  在划定应当对公众公开的信息范围后,《办法》拟定了“不予公开”的界限。

  涉及到五类内容,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不予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不属于医疗卫生机构法定权限内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非营利性组织没有商业秘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公开”,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顾昕提出了疑议,并进一步分析称,从国外经验看,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享受了免税政策,其组织的成本投入、效益产出等财务信息都应该向社会公布,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目前我国公立医院都是非营利性组织,同样应该做到财务信息公开。“医院财务等关键内容尚未在《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公开的范围中看到。”

  顾表示,非营利性组织财务信息公开,有利于社会对其监管。

  对此,顾建议《办法》应对医疗机构分类,即分为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如果是营利性医院,“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可不公布,而非营利性医院不在此范围内。

  此外,采访中亦有专家表示,医疗机构除了要公开医药价格,还应该公开医院医药的招标价格和采购数量。“中标价和采购数量都公布了,医院的情况就一目了然。如支持或反对‘中标价高于市场价’的业界讨论,不就有了数据分析依据?”

  “很多情况下,业界对医院和医药行业的分析都是局部和推测的,关键在于包括医院采访、采购中标价格等信息,专家甚至行政主管部门都不能获得。”该专家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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