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宣布取消香港特殊相关待遇!特殊在哪?影响有多大?
香港的单独关税区地位
中国香港的单独关税区地位首先是由《基本法》等中国法律规定,经中央政府认可的。按照世界海关组织《京都公约》的定义,一个关税领土指的是一国《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根据《基本法》,中国的《海关法》在香港地区不适用,香港适用其单独的海关法规,中央政府认可香港单独关税区地位。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6条,单独关税区可以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文本中为“缔约方”)。1986年4月23日,中英双方联合宣布香港成为关贸总协定单独的缔约方。从此以后,中国中央政府一直对香港单独参与多边贸易体系事务表示认可。中国香港在1995年1月1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创始成员。
香港参加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也参加了世贸组织所有的多边谈判,是所有多边贸易协定的成员,也是《政府采购协定》和《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的成员。香港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相互具有协定义务。
美国对香港的贸易与关税待遇
中国香港的单独关税区地位和世贸组织成员地位,并不是美国给予的。如果美国不愿意给予香港相应的待遇,在世贸组织中应该援引“互不适用”条款来处理,但这一援引应该在对方成为创始成员或者加入时进行,而不是在之后进行。按照世贸组织协议,美国应该遵守其与中国香港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所有协定义务。
条约应该遵守,不过,美国存在一个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关系的问题。国际条约在美国国内有时候可以直接纳入适用,有时候需要间接转化适用,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在这里不赘述。
美国的《乌拉圭回合协议法》(URAA)非常明确地界定了世贸组织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乌拉圭回合协议法》(URAA)第102(a)条明确规定,WTO协议如果与美国的任何法律不一致,则其不产生效力。这里的美国任何法律包括已有的法律和之后生效的法律。
《1992年美国香港政策法》是美国处理与香港关系的一部法律。根据这一法律,无论中国是否成为特定国际条约的缔约方,美国尊重香港的单独关税区地位和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后为世贸组织成员)地位。美国继续给予香港最惠国待遇地位,承认香港的原产地证书,视其为不同于中国大陆的原产地。据此,历史上,在《多种纤维协定》中,美国进口的原产于香港的纺织品与服装有不同于原产于中国大陆的国别配额。
2019年10月15日美国通过的涉港法案要求,国务卿每年向国会提交报告,评估香港是否足够自治,以决定其是否继续根据《1992年美国香港政策法》享有不同于中国大陆的特殊待遇。今年5月28日,美国国务卿向国会提交报告,认为香港已经没有足够自治。
取消中国香港特殊待遇对中国内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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