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呆金融圈!国有大行“落马”副行长与儿子共同受贿
又见银行大案!这次是作为某国有大行重庆分行副行长的公公受贿,90后儿媳帮忙“洗钱”。从操作手法上看,作为儿媳的张某,利用公公谢某受贿的赃款大肆购买爱马仕、香奈儿、梵克雅宝等奢侈品以及法拉利、宾利、玛莎拉蒂等豪车
从操作手法上看,作为儿媳的张某,利用公公谢某受贿的赃款大肆购买爱马仕、香奈儿、梵克雅宝等奢侈品以及法拉利、宾利、玛莎拉蒂等豪车。为了掩人耳目,还和丈夫一起将3个合计装了超过600万元现金的行李箱藏在娘家的衣柜中。
副行长与儿子共同受贿
90后儿媳狂买豪车奢侈品
裁判文书显示,本案被告人张某出生于1990年8月,大学文化,于2019年6月被刑拘。她的公公谢某曾是某国有大行重庆分行副行长。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谢某和儿子谢某1,利用谢某担任原某国有大行重庆分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大量收受重庆某某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的财物。
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张某明知丈夫和公公受贿收受大量财物,仍然与丈夫谢某1使用受贿所得款项,大肆购买法拉利、宾利、路虎、玛莎拉蒂等豪车,以及爱马仕、香奈儿、梵克雅宝、连卡佛、诺悠翩雅、迪奥等品牌奢侈品。
此外,法院查明,在2017年11月17日,张某明知原在刘某名下的一辆价值人民币92.32万元的沃尔沃XC90黑色越野车系谢某受贿所得,仍配合谢某、谢某1将该车过户至自己名下。后于2018年10月25日与谢某1以人民币51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辆变卖,卖车款供张某自己使用。
三个拉杆箱装着600多万现金
全部藏在娘家衣柜中
2018 年 7 月,张某与丈夫从谢某处得知,行贿的董事长李某被重庆市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于是,张某伙同丈夫,陆续将用受贿所得赃款购买的奢侈品部分变卖,获赃款人民币 584.9 万元。
张某夫妇将其中现金 300 万元装入一拉杆箱,由张某转移至其父母家中的衣柜藏匿。同时,谢某1还在同样的地方藏匿了另一个装有 300 万元受贿款的拉杆箱。
之后,张某将其中部分现金用于归还某某集团借款、购买奢侈品等开支。
2019年4月25日,重庆市公安局在搜查时,上述两拉杆箱内还剩余赃款人民币414.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警方在衣柜中还搜到了第三只行李箱。里面也都是谢某受贿得来的财物,包括:6.42万美元、10.19万元人民币、港币3430元、银行卡30张、银行存折11本、保险合同4份、企业自建房转让合同2份、机动车登记证书1本、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1张、某银行定期存单4张、某银行基金购买凭证1张、某基金开户凭证1张、某银行基金申购缴款凭证1张、某银行基金认购存取款凭证1张等物品。
原来,2011年至2017年期间,谢某在每年中秋节、春节宴请时陆续收受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时任总裁、董事长涂某好处费人民币11万元、美元10万元(折合人民币63.74元)。2018年10月初,在明知谢某交给保管的黑色拉杆箱内有受贿所得财物的情况下,张某和谢某1仍予以保管,后将其转移、藏匿于张某父母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衣柜内,直到东窗事发。
谢某已于2019年落马
被通报“对子女失管失教”
2019年4月11日,重庆市纪委监委网站显示,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某银行纪检监察组、重庆市纪委监委消息,谢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谢某出生于1957年9月,四川大竹人,在某国有大行度过了大部分职业生涯。2006年12月起升任某国有大银重庆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直至2017年10月退休。
2019年10月,重庆市纪委监委网站显示,谢某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给予谢某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并将谢某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通报显示,经查,谢某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治上蜕化变质,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接受宴请,公车私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生活上腐化奢靡,家风不正,对子女失管失教、放任纵容;经济上贪婪无度,与不法私营企业主沆瀣一气,甘于被“围猎”,直接插手、干预信贷项目审批,大搞权钱交易,违法发放贷款,严重破坏任职金融机构的政治生态。
数罪并罚获刑四年
2020年7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消费套现,其行为还构成洗钱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万元。
后张某提出其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被动参与犯罪,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所起作用小,系从犯;原判未对其合法收入进行划分,犯罪金额认定有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的供述、谢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张某明知谢某交其保管的财物系犯罪所得,仍将该财物窝藏在其父母家中,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同时,张某及辩护人提出张某被动参与犯罪,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所起作用小,系从犯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张某具体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参与洗钱的犯罪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最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