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行分行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近日公布一则执行信息,广发银行湛江分行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18万元。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近日公布一则执行信息,广发银行湛江分行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18万元。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2014年7月6日,何玉兰在广发银行湛江分行申请开立"财智金"信用卡,最高额度是30万;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同时三方签订《个人贷款合同》。2016年,何女士的财智金信用卡透支本息达292309.67元逾期未还,因此被广发银行湛江分行拉入了征信黑名单。广发银行湛江分行向伟信担保发出《关于广发银行财智金客户欠款的说明》,为避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伟信担保将何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偿还30万元。 何女士将担保公司和银行告上法庭,她表示,自己从未向广发银行湛江分行申请开过那张信用卡,也没有持有和透支那张信用卡里的30万元。自己被冒名开卡并透支,甚至被银行拉入征信黑名单,严重损害了她的利益与声誉。 审理过程中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广发银行财智金申请表》和《个人贷款合同》的内容和上面的签名并非何女士本人所为。广发银行湛江分行表示,虽然签字和指纹不是何女士本人的,但是办卡申请表需要提供身份证、个人购房合同、个人贷款担保合同、结婚证材料等都是何女士个人的重要信息,“即便不是本人亲自办理,我们也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这是原告(何女士)授意案外人代理办理的。”,其认为何女士应该承担信用卡本息的偿还义务。 法院并没有采纳银行的辩护,经法院查明并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办卡申请表中的签字、贷款合同中签名和指纹,确实不是何女士亲自所为。法院表示,广发银行湛江分行也承认划入信用卡款项的银行卡账户并非何女士名下。作为专业的信用卡开办机构,银行应当清楚现实中存在盗用、冒用他人姓名申办信用卡的情况,但广发银行湛江分行在办理信用卡时,虽然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及履行必要手续,但没有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合理、全面、有效审查,特别是在办卡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有关银行制度,对办卡人的身份进行核对,在本人未在申请表上签名,即批准并发放了信用卡。 法院提出湛江分行需要消除何女士的不良征信记录。4月23日广发银行因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被强制执行。 今年4月15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0年第四季度银行业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通报显示:广发银行的信用卡业务投诉有2522件,占其投诉总量的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