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融资租赁模式的普及,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在人们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由于很多人此前接触不多,导致一些客户产生了不少疑惑和误解。今年5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融
随着汽车融资租赁模式的普及,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在人们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由于很多人此前接触不多,导致一些客户产生了不少疑惑和误解。今年5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入编,相关条款从《合同法》的十四条扩充至《民法典》的二十六条,各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6月9日,银保监会正式印发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些利好消息为融资租赁业带来了更加坚实的发展基础,也为颂车网等金融科技服务平台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在《民法典》视角下,融资租赁有了更全面的的定义和解读,同时也破除了大家印象中的误区。关于融资租赁,你是否也曾存在以下误区呢?《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经常被误认为抵押贷款,在汽车融资租赁行业,有客户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无法理解租赁期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由此认为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不合法。融资租赁是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民法典》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定义,根据这一定义,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涉及三方主体——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两种法律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可见,融资租赁合同是完全合理合法的,融资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不存在“诈骗”一说。《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条明确了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仅对租赁物件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同时强调了以登记公示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在我国,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在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承租人占有使用车辆,出租人对车辆的所有权经由双方合意及签署交接文件时完成。基于管理和承租人使用车辆便利的需要,租赁车辆通常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公安交管部门办理的车辆登记是车辆上路行驶的先决条件,是交通管理登记,不是所有权登记。承租人实际控制租赁物,有可能将租赁物出卖、出租或抵押给第三人,第三人和出租人彼此很难知晓对方对租赁物的权利。为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不知道租赁物的归属权,善意取得),法律赋予出租人办理租赁物抵押权登记的方式公示权利。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即使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承租人也无权转卖或者进行抵押。这也是我国当前物权公示制度不完善的权宜之计,随着《民法典》的正式施行,相关配套法律将逐步落地实施。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因承租人逾期而导致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行为,往往无法得到理解。在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部分用户在多次逾期,出租人选择“收车”后,消费者反而认为该行为降低了出租人的可信任度,甚至认为这样是犯法的。《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该法条明确了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法律后果,同时明确了出租人面对承租人拒付租金时的两种救济措施:(1)请求支付全部剩余租金;(2)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因此,承租人逾期后,出租人多次催缴仍不支付租金,收车行为是合法的。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作为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其本质肯定是不一样的。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1)合同主体之区别。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是彼此相关的三方当事人,在售后回租合同情况下,承租人与供货人虽是合一的,但其是作为两个不同主体出现的。而借款合同只涉及出借人与借款人,不涉及第三方。(2)法律关系客体之区别。从标的物来看,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资金,是借钱还钱的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则是租赁物,是以融物代替融资并把借钱借物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合同。(3)租金与利息计算不同。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依合同除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本金外,还需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除合同约定外,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范围,否则超出部分无效,而且本金也是在合同期满时一次性还清。而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是租金,租金的组成远比单纯的还本付息复杂。(4)起算期限不同。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一般是从借款到位时开始计算,而融资租赁中,签约时由租赁双方商定订明以开证日、提单日、最后一宗货款支付日、抵达承租人工厂日或验收日为起租日。
随着法律法规的相继完善,行业政策的逐步落位以及行业基础的不断夯实,人们对于融资租赁的误区也会一一消除。毋容置疑,在不久的将来,融资租赁行业必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与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