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流行“诉催结合”!中国银行、浦发银行大量信用卡诉讼被驳回,原因竟然是……

徐英霞 |2020-07-23 15:42165198

之前我们关注了银行用发行不良资产ABS的方式,处理不良资产,但因为催收回收率连年降低,最终效果大打折扣。


在业内,处置不良资产时,银行还可以司法诉讼。但“威力”更强的司法诉讼,效果到底如何呢?


消金界注意到,近日,中国银行、浦发银行大量的信用卡纠纷诉讼被法院驳回,理由竟然是“无法确认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


根据被驳回案件来看,无论是浦发银行的还是中国银行的,涉案信用卡纠纷金额都比较大,尤其是中国银行,单个信用卡欠款一般都在10万元以上,个别甚至超过30万元。


在招行发行的不良资产ABS中,最大一笔信用卡不良是22万元,作为纯信用贷,单笔30多万元的不良绝对算高额。


但这些债务,最终连持卡人都找不到,让人甚是惊讶:银行的风控到底是如何做的?


在进一步了解相关案件后,消金界发现,目前信用卡纠纷诉讼现状的确有些尴尬——要么是找不到债务人,要么找到了但债务人不出庭,只能缺席审判,要么就是即便债务人出庭,也表示“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这是否意味着,对银行来说,诉讼作为处理不良的一种方式,效果也无法保证?


如果真是这样,面对越来越多的信用卡不良债务,可真是雪上加霜。



 尴尬现状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以及各区的法院,利用简易程序,集中开庭审理了一大批信用卡纠纷诉讼案件。


其实这种审理方式本身,就反应了信用卡纠纷诉讼目前的一个痛点,这个痛点是程序上的——信贷市场不良率的攀升,造成此类案件数量巨大,法院已经变得难以招架。


面对如此巨量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依然根据审限,要一一经过民事诉讼、执行程序,难度可想而知。


因此法院只能采取简易程序、集中审理。


聚焦案件本身,消金界发现,大量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的信用卡纠纷案件被法院驳回,原因都是根据银行提供的信息,法院无法确认被告信息的真伪。


以一件浦发银行信用卡纠纷案件为例,邓某浦发银行信用卡发生透支之后,浦发银行向其催款无果,将邓某起诉至法院。


但是法院审理时发现,根据浦发银行提供的被告住址信息,诉讼文书送达不了,而且浦发也提供不了更多身份信息,法院无法确认信息真伪。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之一就是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如果银行不能证明被告人真实存在,法院就只能驳回起诉。


类似情况,近期两大银行出现得比较集中,而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大,少则6、7万元,多则30多万元。


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服务部李晨律师对消金界表示,没有有效的送达地址或没有身份信息,是法院驳回起诉的形式上的原因而已,被驳回的真实原因每个法院的做法都不一样,但是对律所来说,其实也非常容易解决,比如申请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或者去公安局调取债务人的身份信息。


除了被驳回的情况,绝大多数的信用卡纠纷诉讼案件,都是被告缺席审判。


当然也有极个别的出席审理,或者出具书面的辩护意见,但也都是表示经济困难,无力偿还,最好的情况就是表示愿意协商还款。


这是否意味着,用司法途径解决信用卡纠纷,就很难起到作用了呢?




 诉催结合成新趋势 


一般来讲,银行处置信用卡不良资产,主要有三种方式——自催、诉讼、外包催收。这三种方式各有适用范围。


逾期90天以内且比较好催收的,银行自己的自催团队催收,其余要么外包催收,要么走司法诉讼。


目前,在监管整顿和经济下行压力下,催收回收率大幅度下降,而诉讼也同样面临尴尬处境。


体量过大的信用卡纠纷案件让法院感到头疼,而且走司法途径,银行主张的息费,在本金的基础上年化超过24%的部分,即便被告缺席审理,法院也会予以免除。


一边是不良高企,一边是催收与诉讼的困境,消金界了解到,面对这种情况,银行越来越多的采取“诉催结合”的方式。


李晨律师表示,传统的模式下,先是银行自催,然后到外包,之后是诉讼,一般都是第三方催收效果不好后才开始采取司法手段。


但现阶段越来越多开始采取诉催相结合的模式。


具体做法是,银行委外后,同时开始催收和诉讼,利用诉讼给债务人造成的司法压力来补给催收,而催收效果好的案件,在诉讼上又以调解或和解撤诉的方式结案。


两者相结合的模式对银行来说是比较好的。


这也让“催收”的定义变得宽泛。


李晨认为,如果只是打打电话、发发短信,施加压力让债务人还款才叫催收,那诉诸法律就是必然的。因为催收效果肯定是有限的。


但如果认为催收就是要达到回款目的,一切达到回款目的的方法都是催收的话,那诉讼未尝不是一种催收的手段,而且是一种经过法律正面评价的、效力非常强大的催收手段。


当消金界问到,“诉催结合”效果时,李晨律师表示,对于真的身无分文的债务人来说,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包括执行惩戒措施,也无法让他们变得有钱来还债,执行效果短期来看自然无法得到体现。


但现在没能力也不代表未来没能力,通过法律途径银行拥有恢复执行的权利,待债务人“东山再起”,银行仍可实现自己的债权。


而对于恶意逃避债务的债务人,自然不用多说,不管是通过告知执行后果施压,还是执行惩戒措施,执行就是最好的催收。


可以看到,当单一的方式越来越不给力的情况下,催收与诉讼两种方式开始合流。


对于银行来说,不良回收是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连监管近期都在喊话,要重视可能爆发的不良率。


然而,被逼出来的“诉催结合”新趋势,能逆转越来越低的不良回收率吗?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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