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5年!加征80.5%!中国对澳大利亚大麦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

2020-05-19 21:28142485

2020年5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14号和第15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存在倾销和补贴,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和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

2020年5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14号和第15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存在倾销和补贴,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和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20年5月19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反倾销税率为73.6%,反补贴税率为6.9%,征收期限为5年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8年11月1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8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大麦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存在倾销,国内大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

被调查产品名称:大麦。

英文名称:Barley。

主要用途:大麦是一种禾谷类作物,系禾本科、大麦属,主要用于酿酒、饲料等生产,也可作为种子,以及直接或通过加工被消费者食用。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0031000和10039000。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伊鲁卡信托  73.6%

(The Iluka Trust)


2、卡尔根诺米尼斯有限公司   73.6%

(Kalgan Nominees Pty. Ltd.)


3.JW & JI麦克唐纳家族合伙   73.6%

(JW & JI Mcdonald & Sons) 


4、麦秆田公司   73.6%

(Haycroft Enterprises)


5.其他澳大利亚公司   73.6%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0年5月1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大麦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澳大利亚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最终裁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20年5月19日起执行。


暂停4家澳企肉类产品的进口申报


中国是澳大利亚最大的出口市场。2018年,澳大利亚出口了价值15亿澳元(69.15亿人民币)的大麦。但在2019年,由于干旱等原因,澳对华大麦出口额下降至6亿澳元(27.66亿人民币)。


报道称,澳大利亚拒绝承认中方有关大麦倾销的指控,还威胁称,如果中国征收关税,澳大利亚将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


5月18日的外交部记者会上,路透社记者问及此事:“澳大利亚贸易部长伯明翰昨天在采访中称,他希望和中国对口官员就贸易问题进行通话,但中方并未安排。中方能否证实?中方是否有兴趣与澳方就近期贸易问题进行正式接触?”


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表示:“我想,如果澳大利亚贸易部长希望同中方联系的话,他应该通过正常的外交渠道去联系。 关于近期贸易问题,中国商务部已作出回应,我也回答过有关问题。我愿再次强调,有关案件是一起正常的贸易救济调查案件。中方正根据相关法律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推进有关调查。具体情况请你向主管部门了解。”


而关于中国与澳大利亚近期的贸易问题,外交部已经做过多次回应。在5月12日,赵立坚就曾明确表示,暂停4家澳大利亚企业肉类产品的进口申报是因为“中国海关在对进口肉类产品进行查验时,连续发现澳大利亚个别企业多批次输华牛肉产品存在违反双方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检验检疫要求的情况。


至于澳方推动所谓疫情“独立国际审议”,赵立坚也表示,“全世界都清楚,病毒来源和传播问题需要由医学专业人士进行科学研判。利用疫情搞政治操弄只会干扰国际疫情防控合作,也不得人心。”


资料来源:商务部官网、观察者网

整理:进出口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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