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纳税申报到24号结束,小规模纳税增值税申报注意这6个提醒
一、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
一、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本月的申报期进入最后一周
关于小规模纳税申报表填写
小编总结了六个提醒
助您轻松申报
提醒一
纳税人符合按月(或季)销售额未达10万元(或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如何填报?
纳税人如果放弃或未发生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情形的,申报表填报没有变化。
纳税人如果发生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情形的(例如3月份已开具1%征收率发票等),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其中,纳税人应将开具普票和未开票的销售额填写在主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则填报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应将开具专票的销售额填写在主表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开具专票销售额*2%”填写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关栏次。
▲请注意:如果纳税人既有适用3%征收率(例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的)、又有减按1%征收率销售额的情形,则适用3%征收率部分的填报没有变化,减按1%征收率的部分按上述要求填报。
提醒二
如果纳税人既符合按月(或季)销售额未达10万元(或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又符合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优惠,如何填报?
请将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填报在主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则填报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中,不填报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也无须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关栏次。
提醒三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项目发生应纳税额的,请注意准确填报减按1%征收率减征额。
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纳税人应当将销售额填写在主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将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提醒四
销售额计算请注意把握适用3%或减按1%征收率。
纳税人发生应征3%征收率销售额的,例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纳税人发生减按1%征收率销售额的,例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提醒五
系统新增差额征税不含税销售额填写提醒!
为帮助差额征税纳税人分别按照3%、1%征收率,分类归集销售额、扣除额等申报数据,网报系统新增填报弹窗,纳税人按照弹窗提示填报后,系统将自动将合计数生成至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中。
提醒六
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可用关键字搜索!
除提醒二以外的情形,纳税人按照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规定,适用疫情防控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请纳税人务必准确选择“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为方便纳税人,网报系统新增“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关键字模糊搜索功能。纳税人只要在“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栏次输入关键字,比如:输入“疫情”,即可快速搜索出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最新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再比如:输入“2020”,即可快速搜索出“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中包含“2020”的字段。
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