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国开行稻香湖数据中心项目”审批大权,龙延军借此敛财1900余万元。3月26日,国开行原主任龙延军的一审判决在法院公布,涉受贿金额超过19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龙延军,男,1966年1月出生,原国家开发银行机关服务局基建项目协调办项目管理二组副组长、行政事务管理局基建项目协调办公室项目管理三处处长、行政事务管理局基建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龙延军利用在国开行职务便利,于2011年至2017年间,在负责组织实施稻香湖数据中心工程项目期间,为多家公司及个人在项目招投标、工程推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先后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842.7764万元、房产一套(购买价格为7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龙延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在项目招投标、工程推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张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50万元以及江苏省海永镇绿岛江湾城小区房产一套(购买价格为人民币77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龙延军先后将收受的250万元退还给张某。张某表示,其作为国开行稻香湖数据中心项目的总承包方,日常工作的开展离不开龙延军的支持,龙延军也帮助其协调关系解决了很多困难,比如协调工地供水、供电的接入,在工程结算方面督促审计公司的审计以尽快结算工程款,其给龙延军送钱一方面是为了对他表示感谢,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跟他维护好关系,以更好的推进工作。据判决书显示,张某在向龙延军贿送时警惕性极高,在为龙延军购买的房产后,再拿出77万现金交给龙延军,然后通过转账留痕的方式造成龙延军还款假象。其司机证实,其给张某开车期间,曾经和张某去龙延军位于延庆的别墅,张某背着装有现金的高尔夫球包过去了,没多久他就空手回来了。(二)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龙延军利用职务便利,为×××公司数据中心事业部在项目招投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单位时任总经理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300.085万元及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1104万元)。(三)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龙延军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市×××公司在国开行稻香湖数据中心机房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推进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北京市×××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陈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80万元。(四)2017年间,被告人龙延军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行政事务管理局基建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北京市×××公司在项目的临水、临电等事项提供帮助。2017年11月,龙延军收受北京市×××公司下属工业工程公司经理王某给予的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581万元)。另查明,被告人龙延军于2019年5月6日被北京市房山区监察委员会查获归案。龙延军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全部涉案赃款赃物已追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龙延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龙延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