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买买 !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 新增50城市

2020-01-17 22:25314217

1月17日,商务部、发改委等6部委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通知》指出,将石家庄、秦皇岛、太原、济南、拉萨、乌鲁木齐等50个城市(地区)和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作者 | 张铭研

来源 | 贸易金融(trade_finance


1月17日,商务部、发改委等6部委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通知》指出,将石家庄、秦皇岛、太原、济南、拉萨、乌鲁木齐等50个城市(地区)和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上述城市和地区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同时《通知》指出,相关城市和地区应切实承担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共同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情况请及时报商务部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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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显示,经国务院同意,将石家庄、秦皇岛、廊坊、太原、赤峰、抚顺、营口、珲春、牡丹江、黑河、徐州、南通、连云港、温州、绍兴、舟山、芜湖、安庆、泉州、九江、吉安、赣州、济南、烟台、潍坊、日照、临沂、洛阳、商丘、南阳、宜昌、襄阳、黄石、衡阳、岳阳、汕头、佛山、北海、钦州、崇左、泸州、遵义、安顺、德宏、红河、拉萨、西宁、海东、银川、乌鲁木齐等50个城市(地区)和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跨境电商将调整布局

 

到目前为止,全国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从37个扩展至86个及海南,覆盖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些地方可按照监管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

 

   商务部研究院电子商务研究所博士后、助理研究员李峄认为“这预示着未来跨境电商进口将迎来新一轮的增长和区域布局调整。此次扩围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也可以有效支持自贸区、自贸港建设。”

 

商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扩展城市的选择考虑了以下四个因素:首先是考虑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将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区纳入试点;其次是结合综合保税区开放发展要求,将设有综合保税区的部分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纳入试点;三是积极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发展,将相关城市纳入试点;最后是将一些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所在城市纳入试点。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增长强劲

 

由于进口产品市场庞大,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海淘,主要是因为进口跨境电商在激烈竞争中不断提升用户体验,不断扩展平台商品种类、完善售后服务。同时,物流速度不断提高,跨境网购的购物周期大大缩短。

 

此前财政部等12个部门发布了《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并发布了最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新增了92个进口商品,总清单达到1413个。包括冻挪威海鳖虾、冻牡蛎、冻扇贝、冻章鱼等居民餐桌上的海鲜类商品都进入扩围清单。

李峄分析称,随着我国进口清单的扩容、进口试点的扩大,国外消费回流的趋势将进一步显现。

 

据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已经成为我国居民消费的重要来源。海关数据显示,2019年全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金额918.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6.9%,远高于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整体增速。


附: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石家庄、秦皇岛、廊坊、太原、赤峰、抚顺、营口、珲春、牡丹江、黑河、徐州、南通、连云港、温州、绍兴、舟山、芜湖、安庆、泉州、九江、吉安、赣州、济南、烟台、潍坊、日照、临沂、洛阳、商丘、南阳、宜昌、襄阳、黄石、衡阳、岳阳、汕头、佛山、北海、钦州、崇左、泸州、遵义、安顺、德宏、红河、拉萨、西宁、海东、银川、乌鲁木齐等50个城市(地区)和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二、上述城市和地区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城市和地区应切实承担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共同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情况请及时报商务部等有关部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月17日


 

资料来源:商务部、中新经纬APP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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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电商 跨境 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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