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银保监会官网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农业银行浙江分行因8项违法违规事实被浙江银保监局罚没316.6万元,其中贷款违规流入股市楼市仍是处罚重点。而在这张罚单开出的一周前,浙江银保监局刚对建行浙江分行开出了一张三百余万元的大罚单。根据银保监会最新公布的银行处罚信息,浙江银保监局于10月21日向监管辖区内的农行浙江分行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农行浙江分行涉及“八宗罪”,违法违规事实重要集中在贷款业务领域。
其中三项违法违规事实内容为,由于该行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楼市股市。主要包括:个人消费贷款及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流动资金贷款挪用于房地产子公司;个人消费贷款及经营性贷款被挪用于购买股票,且部分员工贷款转借他人使用。另外,该行在为客户办理贷款过程中存在借贷搭售行为,借贷搭售贵金属投资且部分交易资金为信贷资金。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该行借贷搭售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另据银监会的“七不准”规定,其中之一为不得借贷搭售,也就是说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农行浙江分行还触犯了浮利分费及未经授权办理银团贷款业务的红线。所谓浮利分费,是指在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给予一定幅度的利率浮动,这给商业银行将利息收入转化为中间业务收入提供了操作空间。银行为满足上级行对中间业务的需要,在对企业贷款定价时,根据企业的综合回报率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总体上浮幅度,再人为地在贷款利率上浮部分中切出一块作为中间业务收费,即相当一部分低于市场价的“利率”被转到其他费率上去,混淆利息收入和中间业务收入,变相收取中间业务收入。此外,该行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员工违规保管客户资料、虚构亲属企业财务身份代办业务。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内容,即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农行浙江分行平台类融资管理不审慎,向“仍按平台管理类”客户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未直接对应至项目,实际用于归还母公司借款。值得注意的是,该行还存在虚增存贷款问题。
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最终决定对该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万元,罚款人民币311.2万元,合计罚没316.6万元。
事实上,不到一周前,银保监会刚公布了一张由浙江银保监局开出的罚单,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为10月14日。具体来看,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被罚款342万元。该行共涉及11项违规行为,其中信贷业务、理财业务领域多项违规。
处罚信息显示,建行浙江分行出现信贷资金因管理不慎流入房地产市场等违规行为,比如 “信贷管理不审慎、个人消费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信贷管理不审慎、流动资金贷款违规挪用于缴纳地块竞买保证金”等。
同时,该行理财资金也因投后管理不尽职而流入股市,“被挪用于购买股票”;理财产品还存在“销售行为不审慎”的问题。
今年9月,浙江银保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银行机构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管控,确保用途与合同约定一致,严禁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以及其它投资性领域。
进入十月以来,浙江银保监局针对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统计显示,10月10日至10月29日,浙江银保监局接连公布合计30余张罚单,除上述两张罚单外,还有百万级罚单开给了富阳农商行,该行被罚款人民币225万元。处罚信息显示,该行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向主要法人股东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未能通过有效的内控措施发现并纠正员工违规保管客户物品的行为;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
另据银保监会10月18日公布的罚单显示,浙江银保监局于10月10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杭州市余杭区支行出具处罚决定书。据处罚文件显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杭州市余杭区支行,因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买股票;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出资合伙企业。被罚款人民币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