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丨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指南

2019-07-17 16:12 39536

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法 律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进口食品收货人

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备案

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 备案食品种类 —

除此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需要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申 请 材 料 —


  • 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可在海关总署外网下载);


  • 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 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 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 自理报关的,应当提供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 办 理 流 程 —


企业通过以下两个网址进入备案系统提交申请


■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

(http://ire.customs.gov.cn/)


■ “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

(http://online.customs.gov.cn/ )


企业向工商注册登记地海关提交以上纸质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的,海关审核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完成备案工作。


海关通过备案系统发放备案编号并公布备案名单。


—备案信息修改—


收货人备案信息(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

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供稿/ 宁波海关

审核/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

监制/ 陶永  

审校/ 付军锋  朱伟   

编辑/ 王晓丹  刘畅   

美术编辑/ 卫昊  常相婧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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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收货人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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