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元突击入股55元发行上市 投行保代突击入股拟IPO公司案件曝光
又一起投行保代突击入股拟IPO公司的案件曝光,上市前夕以4元突击入股,55元发行上市,IPO“暴利盛宴”令人乍舌。
又一起投行保代突击入股拟IPO公司的案件曝光,上市前夕以4元突击入股,55元发行上市,IPO“暴利盛宴”令人乍舌。
原标题丨4元突击入股,55元发行上市,这些保代们疯狂制造"IPO福利"!未能上市得退入股款,还有哪些赤裸裸要求
日前,张晋阳、钮华明以及陈德兵三人突击入股拟IPO公司一案做出终审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三人原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事裁定书显示,这三名投行保代在东方国信上市前突击入股,通过代持的方式以4元/股的低价购入东方国信股份,仅在一年半后,东方国信以55.36元/股的发行价顺利上市。 2013年后,三人抛售原始股共计获利4000余万元。具体来看,张晋阳合计获利2400余万元、钮华明获利1200余万元、陈德兵从中获利460万元。 最终,张晋阳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钮华明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陈德兵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冻结在案的资金予以没收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三保代突击入股拟IPO公司 事情要追溯到东方国信IPO上市前,曾做过两次增资扩股,分别以4元/股的价格增资200万股,后来又增资80万股。 2009年,原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钮华明及副总经理刘某接受东方国信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咨询,承揽了东方国信IPO项目,随后指派投行部张晋阳、陈德兵等人组成项目组。 其中,张晋阳作为保荐代表人,全面负责东方国信IPO项目的材料撰写等工作,并在保荐代表人或辅导人员处签名;钮华明代表广发证券与东方国信签订《辅导协议》、《承销暨保荐协议》等,参与东方国信IPO项目的立项会、内核会并行使投票权,且在相关材料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辅导机构负责人处签名;陈德兵主要负责东方国信IPO项目招股说明书中非财务部分的撰写等。 刑事裁定书显示,2009年9-10月,刘某利用东方国信客观的增资需求与东方国信的董事长商议入股,并要求该公司如不能上市则按原价回购股份,对方为确保公司顺利上市和利益捆绑,同意增资扩股200万股。 后经刘某分配,张晋阳、钮华明、陈德兵在东方国信拟上市期间增资扩股的关键阶段低价投资入股,分别购入25万股、25万股和15万股,并找人代为持有。按照出资金额计算,平均入股价格为4元/股。 2011年9月1日,原广发证券兼投行部总经理钮华明离职;2017年1月12日,原广发证券投行部总监、华北二部主管张晋阳离职;2017年6月6日,原广发证券投行部执行董事陈德兵离职。 众人分享IPO“暴利盛宴” 除了上述3名保代分享原始股盛宴外,还有多人享用了这份“暴利盛宴”。 东方国信实际控制人管某某为确保公司顺利上市和利益捆绑,同意增资扩股200万股。后经刘某2分配,除了张晋阳、钮华明、陈德兵外,其余股份由刘某2及赵某、成某等人出资购入。 2009年10月,张晋阳在尽职调查及办理东方国信增资扩股200万股期间,发现东方国信需要资金补缴管某某、霍某某的个人所得税及剥离亏损企业。经张晋阳建议,东方国信决定以9元/股的价格再次增资扩股80万股,并同意由张晋阳寻找入股对象。张晋阳安排自己及王某1等人投资入股,并安排王某1妻子张2代持股份。其中,王某1出资315万元购入35万股,李飞出资270万元购入30万股,尹某某出资80万元购入8万股,张晋阳出资55万元购入7万股。 2009年10月29日、11月19日,东方国信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届第四次股东大会,同意增加新股东王某3、金某、张2,三人以货币形式出资,按3.68元/股认购公司增发的普通股105万股、95万股、80万股。2009年11月17日、18日,东方国信收到王某3、金某、张2注册资本金280万元,溢价部分(资本公积金)750.4万元。另张晋阳以现金形式将张2的425.6万元陆续交到东方国信用于缴纳管某某、霍某某的个人所得税及剥离亏损企业。 三保代累计获利超4060万元 2011年1月,东方国信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价格为55.36元/股。2013年及其后,张晋阳、钮华明、陈德兵找人代持的股票解禁后抛售,张晋阳合计获取收益2400余万元、钮华明获利1200余万元、陈德兵获利460万元。 据统计,三人累计获利超过4060万元。2016年12月2日,张晋阳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基本事实,2017年1月12日、16日,钮华明、陈德兵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2018年7月29日,经财瑞评估公司评估,东方国信的股权价值在评估基准日2009年9月30日的估值区间为11.82元/股-22.20元/股。 另经查明,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张晋阳利用负责东方国信持续督导工作的职务便利,提供各类发票、以东方国信员工马某某的名义报销,收受东方国信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0余万元。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这三人行为背离了保荐机构专业人员应具有的客观、公正和独立性,影响了保荐机构对拟上市公司风险的客观判断,侵害了投资者全面了解信息的知情权,破坏了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 该案的一审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法院认为张晋阳、钮华明、陈德兵的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张晋阳自首且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钮华明、陈德兵均自首,且违法所得已全部被冻结,依法均可以对三名被告人减轻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张晋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钮华明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判处陈德兵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冻结在案的1217.27万元、460万元及张晋阳退出的400万元均应予没收,继续向张晋阳追缴违法所得。 三人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且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已达到需要刑事评价的程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但三人不服提出上诉,均不认为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张晋阳及其辩护人的理由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对未上市公司股权的价格有限制性的规定,只要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每股的净资产额,就没有法律障碍;突击入股虽然违规,但不构成犯罪。 而钮华明及其辩护人的理由是:1.钮华明的行为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行政违法而不是刑事犯罪;2.钮华明不存在职务之便,因为选择保荐机构的主导权在公司,决定公司能否上市的权力在证监会发审委,钮华明作为立项会和内核会成员之一,对东方国信拟上市项目没有决定权,其所作的参与投票及签字工作,皆为保荐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本职工作;3.钮华明购买东方国信的股份,是一种对尚未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不存在受贿事实。 陈德兵及其辩护人的理由如下:1.陈德兵仅是根据领导安排完成本职工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东方国信谋取利益;2.原判将理论价格和实际交易价格的差额作为认定陈德兵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金额不正确。此外,陈德兵还辩称即使其构成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也是从犯。 此外,三人均提出,财瑞评估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和2018年7月出具的股权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和补充评估报告,在程序及适用性上均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评估无法估算当时的股权价值,且估值偏高,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然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三人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且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已达到需要刑事评价的程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同时表示,财瑞评估公司2018年7月出具的股权市场价值补充评估报告合法有效,评估东方国信的股权价值2009年9月30日的估值区间为11.82元/股-22.20元/股,原判就低以11.82元/股与张晋阳、钮华明、陈德兵突击入股时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认定三人的受贿数额并无不当。 最后,终审裁定张晋阳、钮华明、陈德兵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