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亿案件启示:防不胜防的萝卜章,我们应该怎么预防?

2019-04-15 17:0855939

事情败露后柳泉向滕某坦白了未经批准开立同业账户的事实,随后该行立刻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目前涉案的4人都以非法经营罪被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累计处以罚金1222.44万元。

来源:保理人、保理法律研究 


2014年3月21日,曲靖市商业银行的票据人员滕某接到一通咨询办理票据业务的电话,电话那头的人通过微信向滕某展示了一张业务回单图片,上面显示了曲靖商行会泽支行曾在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开立同业账户。事情败露后柳泉向滕某坦白了未经批准开立同业账户的事实,随后该行立刻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目前涉案的4人都以非法经营罪被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累计处以罚金1222.44万元。


如果不是那通咨询票据业务办理的电话,曲靖市商业银行票据人员可能怎么也无法料到,自家银行的分行行长柳泉居然私刻银行公章并提供相关材料,瞒天过海绕过总行的审批,伙同他人违规开设多个异地同业账户展开票据贴现业务,共计获取利润2405万元,票据贴现业务总额达到976亿元。


其实在我们保理业务中也有时会出现私刻公章的情况,那我们应该怎么防范萝卜章情况发生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实用小技巧,希望能对大家有用。


一枚小小印章,动辄牵扯各种纠纷,如此威力,实在不容小觑。频发的“印章”事件背后,直指企业内控管理,不管是大型集团企业,还是小型个体公司,印章管理不完善似乎成了当下传统印章管理模式的通病!在新常态的市场背景下,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企业不得不重点考虑的问题。


印章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举足轻重,个头小,关系大,一经盖章的文书、合同、协议等,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印章的合法合规管理,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基础工作,企业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传统印章管理模式,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体系,设立台账,规范使用审批流程,完善监管机制,才有可能将用印潜在风险降到最低。


对于频发的“萝卜章”事件,不仅给当事人带来问题反思,更给众多企业敲响了警钟,印章管理无小事,要保障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内控管理是基础。


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企业如何做好印章管理及对“萝卜章”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公司印章种类及用途


公司印章主要分为五种:


(一) 公章,用于公司对外事务处理,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事务处理事需要加盖。

(二) 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票据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时需要加盖,通常称为银行大印鉴。

(三) 合同专用章,顾名思义,通常在公司签订合同时需要加盖。

(四) 法定代表人章:用于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据时也要加盖此印章,通常称为银行小印鉴。

(五) 发票专用章,在公司开具发票时需要加盖。


二、印刻公司印章程序及手续


通常来说,企业需要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章,一般需提供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印刻公司印章的特别要求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对公司印章的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一) 圆形;

(二) 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 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四) 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五) 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六) 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四、印章被盗、抢或丢失了怎么办?


如果确属印章被盗(抢),则该因印章的使用而发生的纠纷,企业不承担责任。


首先因为公章在公安机关有备案,所以丢失后第一步应该由法人代表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丢失地点所辖的派出所报案,领取报案证明。


接着要让公众知晓你丢失的公章已经作废,所以公章丢失后的第二个步骤就是持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级以上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做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报纸会在第二天刊登。在哪个报纸登报声明可询问当地工商局,每个地方规定不同。而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大部分报社都会要求公司全体股东到场签署同意登报声明才许可予以登报,这也为许多公司的公章遗失补办设置了一定障碍。


第三个步骤就应该持以下文件到公安局治安科办理新刻印章备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企业出具的刻章证明、法人委托授权书、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股东证或者工商局打印的股东名册、派出所报案回执及登报声明的复印件。


第四个步骤,办理好新刻印章登记后就可以在公安局治安科的指导下新刻印章了,新刻的印章需要与之前丢失的印章有不同,些许不同也可以。


最后一步就是持以上办理的材料到印章店刻一个新的印章了。


五、能否只用公章不用其他印章?


不能。


法律对某些情况下该用何种印章有强制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六、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吗?


可以。


在合同、协议的签订中,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将公章与合同专用章并列使用,也足以说明公章与合同专用章在合同签订方面的效力是一样的。


七、合同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有效?


有效,除非约定合同生效需签字并盖章。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代表公司,因此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


同理,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应的授权,那么合同一样是有效的。


八、合同所盖非合同专用章是否有效?


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反事实,否则一般认定为有效。


合同上加盖的印章虽然并非合同专用章,不符合签订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但这是该公司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如该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所涉印章与公司无关或为他人私盖,即应认定公司承认合同的效力。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对方已按合同履行主要义务而该公司接受的,则合同无须签字、盖章也已经成立生效。


九、公章外借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


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印章是其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公司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经过公司授权后,只是印章暂时的持有者和保管者,其行使公司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该公司来承担责任,而不应由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担责任。公司自愿将公司印章外借他人使用,应视为公司授权他人使用公司印章,该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该公司承担。因此,公章外借他人使用并私下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十、合同上加盖分公司的印章是否有效?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也领取营业执照,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盖分公司的印章,一般也认定合同有效,相关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十一、什么样的章属于萝卜章?


“萝卜章”,也就是被伪造的印章,这里专指被伪造的企业印章。

一个企业的印章包括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内设机构章、分公司章等,但不论什么印章,其制作都需要经过公安机关审批,并由有资质的刻章机构刻制。关于刻制印章的法律流程,各地行政规定并不完全一致。

以北京地区为例,刻制上述印章需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刻制印章通知书》,然后凭该《刻制印章通知书》到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

如果印章的刻制没有经过上述审批,即便刻制印章的主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董事,被刻制的印章依然属于“萝卜章”。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就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可见,认定构成伪造印章罪只要有伪造行为即可,立法者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使用、造成损失或者情节严重。

但一般而言,如果伪造印章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比如行为人伪造后并没有使用,则可以依据《刑法》第十三条,认定伪造行为不构成犯罪,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十二、谁最有可能制作萝卜章?


现实中,伪造印章的行为人多种多样,既包括企业的普通员工(如业务员、分公司负责人)、董监高、关联方,也包括企业的商业伙伴、挂靠方。

这些人伪造企业印章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开展业务的方便,有的则是为了利用被伪造企业的资质和商誉,如借被伪造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以被伪造企业的名义申请银行贷款、为债务提供担保等。

除此以外,“萝卜章”也是企业股东争夺企业控制权的重要手段,如部分董事、股东在原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公司决议,并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变更自己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其他股东发觉前,早已“正大光明”地转移了公司财产。


十三、萝卜章会给企业带来哪些麻烦?


如果伪造者使用“萝卜章”对外签订合同,即便企业对该合同的签订毫不知情,其依然有可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理由在于:法律保护一般市场参与者的信赖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为事实不构成表见代理,企业也可能被认定为有过错而承担相应责任;况且,纠结漫长的诉讼程序本身就会让企业不堪其扰。

除此以外,企业印章被冒用还会给企业形象、商誉等带来负面影响。


十四、如何识别萝卜章?


看字体:非宋体或仿宋,可能有诈!


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人章等,都必须在公安局指定的刻印社制作,国家对公章的字体也有标准要求,对于境内一般的公司和企业而言,最常见的是宋体或者仿宋体,虽不是绝对标准,但请对使用其他字体的印章保持怀疑和警惕。


看均匀程度:无色差的公章,可能有诈!


经过扫描的真印章一般呈现深红色,且有密密麻麻的不规则杂点,这是因为印章本身、盖印力度和承载平面都不会绝对光滑。而假印章一般是非常均匀的红色,无色差、杂志和空白。

看形状:圆圈过于完整的,可能有诈!


首先看字,真印章的每个字单独看都是规规矩矩的长方形,不可能扭曲或变形。其次看印章周围圆圈的形状,由于油墨密度和盖印力度不一致,真印章的字和圈的边缘细看会有毛躁,不那么完美,相比之下,假印章完美的只能用假来形容了。


看角度:公章盖得太正,可能有诈!


这里是指盖章的角度,盖真印章时绝对的“印正腔圆”甚难达到,而假印章在电脑端制作时默认是全正的。虽然这不能作为判断印章真假的绝对依据,但仍可供综合参考。


看位置:印章盖在空白处,可能有诈!


真印章一般都盖在文字上,后面的文字会透过油墨显示出来;而假印章制作粗劣的,都喜欢盖在空白处以免挡住后面的文字,也有印在文字上鱼目混熟的假章,此时需仔细辨别印章有无遮挡底下文字。

综上,涉及盖章和签合同的事,最好事必躬亲、面见为好,如果你采取的是签纸质合同的方式。


十五、无法判断印章真假时,可以借助以下几点进行突破:


1、向工商局、公安局查询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向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后,凭照刻章,并将印章通过工商局进行备案登记。同时规范的印章刻制应当向当地公安局提出申请,通过审批后,由具备印章刻制资质的经营单位进行刻制。目前我行各地方公安局均建立或正在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实现对印章业管理的电子化操作。


经过公安局审批的印章均刻有唯一的数字编码。在肉眼识别时,可借此参考。但并不意味着无编码的印章就无法使用。无编码说明该印章未经过公安局审批,属于私刻印章,但其效力仍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该印章在工商局进行了登记或者已在民事活动中被经常使用的,应当认定该印章可代表单位意思表示。


2、建立印模


可令单位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建立印模,对盖章进行验印。但在建模过程中,仍应注意对业务经办人的资格审查。


3、比照其他文件中的印章


可令单位客户提供已有文件中的盖章加以比对,最好是单位客户与公权力机关(例如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发生法律关系的文件,例如政府项目投标书、行政处罚确认书、行政许可申请书、与政府签订的合同、税务证明、章程等。在此种情形下,即使上述印章与公安局登记不一致,相关判例也认定单位存在多套印章,承认该印章效力。


4、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执行对外业务,无须另行授权,其行为代表单位。单位自然应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如果单位欲剥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必须要在章程等文件上做出特别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故而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印章审查的不足。


最后,建议禁止自然人加盖“私章”代替“签字”的行为。虽然私章在票据业务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其弊端也十分明显,诸如字体不规范、重名多、与有效证件姓名不一致、一人有多个私章、易遗失、易变更,所以其在确定客户身份方面的效力远不如签字或摁印。


十六、企业印章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印章刻制的业务流程不清晰,没有审批程序,只要业务需要,领导或部门就可随便刻制印章,刻制后没有下发正式启用文件,没有明确印章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


(二)印章刻制不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在公安机关备案,随便找一家单位刻制公章,刻完就用,为以后发生印章使用风险埋下了隐患。


(三)个别企业没有印章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使用印章未经过严格审批。印章管理人员对使用印章材料不严格审查,更有甚者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纸张上用印。印章保管者让印章离开自已的视线或因自己没时间让他人代为盖章,在没有监管人的情况下允许他人携带印章外出。


(四)个别企业没有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采用一页纸请示的方式,请示完成后,领导审批用印的签批单由经理办公室保存,时间长了很容易丢失,无法追溯。个别单位虽有统一的用印台账,但对领导在材料上签字直接上报的文件则没有登记用印事项和用印人,以后涉及此类文件的问题同样无法追溯,形成法律风险。


(五)个别企业印章保管制度不健全,未设专人保管,印章丢失或被盗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报案,也不主动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声明作废,从而留下了潜在的用印风险。


(六)个别企业为追求收益,允许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挂靠施工,个别情况下甚至允许挂靠单位使用公司印章,一旦挂靠单位出现问题,企业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七)个别企业不重视管理项目部印章,意识不到项目部印章对企业的重要性,项目部印章管理不规范,没有限定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审批程序,没有设立项目部印章使用台账,形成了项目部印章管理的空白,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


(八)个别企业印章被仿冒后,未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放任风险发生,给企业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九)个别企业在下属单位、部门、项目部被撤销和关闭后,没有及时收回和销毁这些单位的印章,造成印章的流失,形成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七、公司印章的法务管理策略


(一)企业要建立岗位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印章管理岗位人员要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明确印章管理岗位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同时,要加强对印章管理岗位人员法律风险防范的教育,使其认识到印章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二)企业要制定印章管理规定,指定印章归口管理部门,明确企业各部门印章管理职责,明晰印章刻制、使用的业务流程,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三)企业新注册设立的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刻制印章并备案。企业临时刻制印章,包括项目部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提出,经过法律部门、专业部门审查,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并备案。印章管理部门在印章交付使用前,应下发印章启用文件,未经启用的印章不能使用。


(四)企业应当建立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制定印章使用申请表。申请使用印章的单位必须按印章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过有权部门和企业领导批准。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印章使用单位应填写统一的用印登记表,企业文书人员对用印文件要认真审查,审核与申请用印内容、用印次数是否一致,然后才能在相关文件上用印。用印时必须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用印,不能让他人代为用印,同时不能让印章离开印章保管人员的视线。


(五)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加强对印章的保管,未经企业主要领导批准,不允许将印章携带外出,特殊情况下需携带外出时,必须指定监印人随同。印章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同时在当地或项目所在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六)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空白文件上盖公章。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总经理同意,而且公章使用人应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写明文件份数,在文件内容实施后,应再次进行核准登记。公章使用人因故不再使用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资料时,应将文件、资料退回行政部(或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在使用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资料过程中,公章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七)企业必须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企业印章管理部门应按照印章管理规定组织法律、监察等部门对所属单位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八)企业应加强对项目部印章、部门印章的使用管理,限定其用途和使用审批程序,严格按公司行政公章的使用程序要求各级印章保管和使用单位。项目部印章和部门印章要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不能在对外承诺、证明等材料上使用,必要时要将使用权限通知业主、原材料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项目部和企业的部门要指定印章用印和保管人,建立使用台账,绝不允许分包方使用项目部印章。


(九)企业所属部门发生变更或被撤销后,印章统一管理部门必须收缴部门印章及用印记录;所属分公司注销后,在工商注销手续完成后,必须收缴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名章等在内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记录;项目部关闭后,项目部印章及用印记录必须全部上缴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会同法律部门将收缴的印章统一销毁,用印记录由印章管理部门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十)企业在遇到仿冒本单位或项目部印章的情况时,企业印章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法律管理部门,由法律管理部门按法律规定解决。基本做法如下:首先,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仿冒人的法律责任;其次,在相关报纸上发布澄清声明,及时知会潜在客户;再次,及时通知仿冒合同的相对人,陈述相关事实,解除相关合同,如果相对人不予配合,要及时向当地法院申请,通过法律途径认定合同无效,解除相关合同。


十八、如何防范假公章风险?


1、面签


即合同当事人面对面进行签章确认,是常规的、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应有之义。面签是保障签章真实的最直接有效的措施,但并不意味着面签就不存任何风险。风险无孔不入,面签同样存在风险。


其中,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管理规范上,例如客户自带褪色笔签字、字迹潦草、指印纹路模糊、伪造印章、多页合同书未加盖骑缝章、合同修改不规范、合同存在污渍或者缺损、空白合同等。所以即使合同(业务凭证)是通过面签获得,经办人、审查岗(授权人员)、审批岗仍应把好关,尽职审查。


为防范合同面签相关风险,一要坚持有序签约,签约过程要在视线范围内及掌控下进行,防止有人趁乱“浑水摸鱼”和“作假”;二是认真开展书面审查,包括对书面资料的形式和内容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该资料形式和内容完整、有效、规范。坚持“三亲见”(即:亲见本人、亲见本人签字、亲见原件)为原则,尽量要求客户提供资料原件。同时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应坚持面谈制度,通过当面询问、验证,了解客户真实的经济能力、社会关系以及借款意愿、担保意愿等信息,有效防范信用风险。


2、公证


《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书中载明的事实在法律上具有最强的证明效力。


所以,公证也成为了金融机构经常应用的风控措施。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公证可以保证当事人签章的真实性,但并不能保证公证内容和效果是金融机构所预期的。


同样有人故意在《公证书》中设下陷阱,常见的,例如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中只载明了申请人在公证员面前对《授权委托书》进行签章(摁印)的行为和事实,并不审查《授权委托书》记载的授权事项、代理权限、授权期限等要素,而该《授权委托书》并非金融机构规定的统一文本,一般由申请人自行拟定或者由公证机关提供,部分申请人便借机在《授权委托书》上打起“马虎眼”,例如只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相关事宜的手续,而关于是否办理业务、办理何种业务的意思表示只字未提,也未对代理人签署相关文本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承诺,致使该《授权委托书》无法产生有效的授权效果,被法院认定为无权代理。所以,尽管相关资料经过了公证,但是书面审查工作仍然不能放松。


3、录像


录像是“视听资料”中的“影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认定视听资料的证明力需符合3个条件:有其它证据佐证、以合法手段取得、无疑点。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客户签章过程进行录像保存,并结合案件其它物证、书证、证言等证据,一般已能证明签章的真实性。


但在审查客户提供录像时,仍应认真考量,消除疑点,着重注意以下2点:


一是能识别客户面部特征或其他有效认定身份的特征;


二是能保证接收到文本是录像记录的原件。录像存在疑点的,应要求重新录像或者通过其他有效方式证明。规范的录像应遵循如下步骤:


第一步:客户表明身份,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证明;


第二步:客户对签约文本的内容进行说明并签章(摁印)。如果条件允许,应令客户通读全文,包括落款期限。若条件不允许,应至少明确签约文本的主要内容、重点要素以及文本唯一性特征(例如合同号、特殊标记等)。


第三步:客户展示签章状况。影像应能清晰的反映出客户笔迹、指印纹路、印章状况等。


第四步:客户对采用录像方式签章的原因进行解释说明,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步:客户明确录像时间、地点、摄像人、将采用何种方式将录像与文本原件送达金融机构。


4、特定或特殊的平台


一是公告,例如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以及官方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


二是利用客户所有(指排他地占有、使用)的或者符合交易习惯的平台传递文本,例如邮箱、短信、聊天工具、自媒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规定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应认定为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


但是,此类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其真实性很难得到法院认可。况且,金融机构作为法人主体,对此类电子数据的取证和保存都十分困难,并且金融机构仅以此判断客户身份和资料真实性略显失职。建议只作为参考。


5、电话核实


“视听资料”包含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录音也可作为证据。但与录像相比,录音只有声音,无图像,故而在识别身份方面,金融机构可能负担更多的举证责任,甚至需要采用声纹鉴定来确定接听者的身份。


录音应采用较好的录音技术,保证良好的录音条件,降低噪音、杂音干扰,确保声音识别度高。并且录音应当未被剪接或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同时建议通过拨打客户本人手机进行核实,客户矢口否认的概率较通过拨打固定电话核实的低。


在电话核实过程中必须有以下内容:核实身份、核实文本内容、询问是否本人签章、核实送达方式。核实文本内容应当越详细越好,至少要对文本主要内容、重点要素以及文本唯一性特征(例如合同号、特殊标记等)进行核实。


目前,我国印章管理制度仍不健全,存在私刻印章、伪造印章、多套印章等现象,同时印章种类繁多,部分单位用章不规范,导致金融机构在对单位客户印章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时显得相对困难、繁琐。但印章真假、效力问题在合同效力与责任分配上的影响又不可小觑。


十九、那么,到底该如何判断单位客户印章是否真实及其效力呢?


印章常见的种类有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税务专用章等等,它们均在一定范围内代表单位意志,具有不同的用途。其中公章代表了单位的最高意志,合同专用章在对外合同方面具备与公章同样的效力,而其它印章只在特定业务范畴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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