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涉同业理财等12项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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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网站3月1日公布了天津银保监局对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
来源:天津银保监局
十二项违规
决定书显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李宗唐,该行存在:
(一)未按业务实质准确计量风险、计提资本与拨备;
(二)未严格落实同业业务专营改革要求;
(三)为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项目提供授信;
(四)违规开展土地储备融资业务;
(五)授信资金违规向企业增资扩股;
(六)同业业务违规接受政府确认函;
(七)同业授信资金回流购买本行理财;
(八)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未严格分离;
(九)面向一般个人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违规投资权益类资产;
(十)同业理财产品误导销售;
(十一)同业理财产品投向未持续披露;
(十二)与未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内的客户开展业务。
处罚依据
天津银保监局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十二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十二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十二条,《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十二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对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合计66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