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余家网贷平台被查,九成涉嫌“非吸”,投资者如何防雷?

2019-01-28 17:2014142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走到”2019年,“稳步推进”、“防控风险”成为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走到”2019年,“稳步推进”、“防控风险”成为关键词。


1月23日,深圳经侦官方微信通报了深圳网贷平台“投之家”集资诈骗案案情,称2018年11月将20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归案。目前在该案件里,警方已成功追回了1.7亿元。


依据公开信息统计,2018年以来已有百余家网贷平台被立案侦查。其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集资诈骗”是网贷平台被立案侦查的主因。


那么,如何鉴定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稳步推进”下,投资人又该如何防范潜在风险?


逾九成被查平台涉嫌“非吸”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援引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数据称,自2018年1月以来,已有199家P2P平台被立案侦查。其中浙江、上海、深圳地区被立案平台数位列全国前三,分别为56家、48家、39家,北京有21家。


另据零壹财经不完全统计,在2018年众多问题P2P平台中,有243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记者了解到,网贷平台被公安机关立案原由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另有部分以涉嫌集资诈骗立案。


融360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累计已有1739家网贷平台出现跑路、提现困难等问题,被经侦立案的网贷平台有122家,其中以涉嫌集资诈骗立案侦查的有10余家,其他均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占比90%以上。


融360网贷分析师艾亚文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从被立案的网贷平台来看,一类是纯诈骗平台,此类平台通常以高利率为诱饵,通过虚假宣传吸引到投资者大量投资款后会卷款而逃;第二类是自融平台,一般通过网贷平台为关联企业融资或将所募集的资金挪为己用,该类平台一旦出现资金问题也会倒闭或跑路。


肖飒认为,设立“资金池”和“自融”是网贷平台不能触碰的两条红线,因为这两项可能使网贷平台被公安机关判定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肖飒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设立“资金池”,投资人无法监控出借资金的去向,无形中加大了P2P平台挪用资金、借新还旧的风险,不少P2P平台逾期和跑路都与此有关。


此外,肖飒还指出,网贷平台除了上述涉刑风险,还存信用、流动性等多重风险,“很多人投资P2P平台是因为其高收益,但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拆借、逾期、坏账等一系列问题,一旦资金变现速度变慢则构成了流动性风险,严重的流动性风险会引发挤兑”。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谭鸿认为,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虚假广告、洗钱、非法经营(如非法发行证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也是网贷平台容易涉及的法律风险。“若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涉嫌传销的,则相关人员还将面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法律风险。”谭鸿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对此,肖飒建议,网贷平台应加强贷前审查工作,对借款人重点审查其还款能力,对贷款人重点审查其资金来源。为了有效规避资金池,防止网贷平台私自挪用资金,网贷平台还要建立资金托管制度。同时要做好行业的风险让渡,引入适当的保险,设立保险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持续推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文件的陆续颁发,多数网贷平台进行了相应的整改工作,做到合规合法经营。多地监管机构也表示辖区内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水平呈下降趋势,目前整体风险可控。


P2P涉嫌“非吸”判定依据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网贷平台被立案侦查的主因,那么网贷平台为何会被判定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判定有何依据?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贷平台的定义,合法的网贷平台是指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谭鸿表示,根据上述定义,判断网贷平台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是看网贷平台吸收资金方式是否同时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规定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记者了解到,非法性具体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谭鸿指出,网贷平台的互联网属性天然具备公开性和社会性两大要件。对于利诱性的问题,从商业角度看,无论网贷平台通过什么模式吸收资金,都会给到出借人/投资人相关回报,因此是否存在利诱性,关键在于网贷平台是否有承诺保本保息,一旦承诺保本保息,网贷平台就会从信息中介变为信用中介。


“关于非法性的问题,由于目前网贷平台的备案登记工作尚未正式开始,各地还在整改验收阶段。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审查并非重点,关键在于业务模式的合法性。”谭鸿分析称。


从法院公布的判决书看,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网贷平台主要存在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即“自融”;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期限错配;充当信用中介,承诺保本保息;发布虚假标,挪用借款人资金;发售理财产品吸收资金;给予高额利息吸引出借人或投资者加入等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韧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践中,未经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向不特定社会大众吸收存款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存”,如出具凭证承诺一定的利息等。


艾亚文则指出,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表现一是发虚假标的,二是公开募集,三是设立资金池,四是自融等。出现问题的网贷平台往往多种情况并存,比如网贷平台对外虚构借款标的,并以高息诱骗投资人将钱借给虚假借款人,或自设资金池,将投资人的资金汇集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再转至自己控制的私人账户,并未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关联企业或者平台以及其他任何经营和投资。


上海某网贷平台高管虞雲(化名)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界定P2P是否存在非法吸存是根据具体操作模式进行判断的,关键是看网贷平台公司是不是介入了借贷交易,平台有没有建立一个资金池,是否把借贷双方的资金放在公司账上了,客户资金是不是跟平台自有资金区分开来等方面。


“另外,如果P2P平台存在大额出借资金的拆分,还有大额借款人债务的拆分,一旦拆分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资。某些P2P平台利用数个公司将业务拆分,规避法律限制,但我国法律对此也有限制,若认定被拆分的业务同属一个投资集团实际控制,组合起来的业务一样可以被定性为非法。”虞雲称。


网贷投资人“防雷”策略


面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不良网贷平台,投资人又该如何防范潜在风险?


虞雲建议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前先看一下出借协议的模板,“看是否有‘不承诺到期退出’的条款,有这项条款才是合规的做法,如果平台没有引入第三方担保但却承诺保本保息是不合规的。”


另外,虞雲指出,投资人在选择项目时,主要看是否同一借款人在平台多次借款,尤其是不同的企业法人是同一人,可能涉及到关联交易,有可能是同一家公司用了不同的“壳”来突破100万元的借款限额。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对于一般投资人来说,识别网贷平台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难。因此,于百程建议投资人选择综合实力强、运作规范、信息披露透明、合规进展居前的平台投资。


艾亚文则直接指出,网贷投资人在选择投资平台的时候,应该尽量选择上市系、知名风投系等背景实力较强,风控能力突出,合规检查工作完成度高,底层资产较为清晰的平台。


艾亚文向投资人“支招”:“可以从平台债转提现的时间进行考察,如果有其他投资人反映债转时间较长,说明平台近期资金压力比较大,流动性情况不是很理想。对于这样的平台就要警惕,先保持观望。负面新闻缠身的平台则要尽量避开。”


郭韧建议,网贷投资人要严格审核网贷平台资质,核实增信措施的真实性,投资标的较大的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核实,以避免资金出借后无法偿还的被动局面。


肖飒表示,投资人在投资前要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可以考察平台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平台背景、收益率及风控情况等方面来综合判断。肖飒认为,注册时间长、实缴资本较多、有国资或者上市背景的平台相对靠谱。


肖飒提醒投资人,目前正常的网贷投资回报率通常在7%至14%之间,如果收益率过高,投资人要格外小心。另外从已有的实践经营中来看,P2P平台暴雷前的一个较为重要的表现点即为提现困难、到期产品难以偿还。因此,当投资人发现该平台的资金运转出现问题时,则该平台可能存在实质运营问题。


肖飒建议投资人分散投资,一旦发现平台风险迹象,立即提现、报警。投资人发现被骗后,一般有刑事报案、民事追偿、商务谈判、行政诉讼四种维权方式。


“具体而言,先商谈,看诚意,定合同,重监督。若谈判破裂,向经侦大队报案,拿好材料(充值单、网络合同、银行凭证、提款困难截图、网站虚假宣传截图和其他证据等)。”肖飒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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