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保理正在从应收账款转让业务转向大额融资

2018-12-30 21:4576870

在所有金融商事案件中,收案数排前五位的分别是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险类纠纷、证券期货类纠纷。其中,信用卡纠纷案件占比较大,呈“一支独大”局面,据介绍,这与银行信用卡发放数量的增长以及信用卡分期业务的开展息息相关。

12月21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根据白皮书显示,2017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179163件,同比上升39.6%,案件数量创历史新高,占上海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数量的81.4%。全市法院共受理二审金融商事案件996件,同比基本持平。


在所有金融商事案件中,收案数排前五位的分别是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险类纠纷、证券期货类纠纷。其中,信用卡纠纷案件占比较大,呈“一支独大”局面,据介绍,这与银行信用卡发放数量的增长以及信用卡分期业务的开展息息相关。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迅速扩张,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防范意识缺失,甚至采用“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方式违规从事信贷业务,引发对合同效力的争议,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案件数量增幅较大。2017年,上海法院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4319件,同比上升45.17%。


上海高院 2017金融审判白皮书


2017年,上海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切实履行各项审判职责,积极延伸拓展审判职能,改善和提升上海营商环境,为上海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目标提供了优良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现将2017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如下:


一.金融商事案件基本情况


1、金融商事案件收、结案


2017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179,163件,同比上升39.6%,案件数量创历史新高。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数量占上海法院受理的民事和商事案件总数量的33.7%、商事案件数量的81.4%。其中,除个别基层法院收案数量出现小幅下降外,绝大部分法院的收案数量出现了不同幅度的增长。


一中院、二中院受理的一审案件数量保持了继续增长态势,总计受理了2,608件,同比增长62.4%,其中二中院收案数量增幅达139%。全年共审结一审案件179,165件,结案数量同比上升39.6%,结案率为100%。(见图一)

全市法院共受理二审金融商事案件996件,审结二审案件1,037件。(见图二)

2017年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金融商事纠纷案件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690.89亿元,同比上升11%。(见图三)

案件标的金额居于前三位的案件类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36亿元,占标的总额的53%;信用卡纠纷107.9亿元,占标的总额的1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52.43亿元,占标的总额的17%;其他标的金额较大的案件类型还有保理合同纠纷25.27亿元,票据纠纷16.7亿元,保险类纠纷8.95亿元。其中信用卡纠纷案件的标的金额增长了近一倍,这与信用卡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有关。(见图四)

结案方式上,一审案件的调撤率为15.93%,二审案件调撤率为16.48%,同比均有所下降。


2017年,全市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上诉率为0.7%,申诉率为0.05%,服判息诉率为99.42%。

金融商事案件类型


收案数排前五位的案件类型相比2016年没有变化,具体为:信用卡纠纷149,609件,同比上升5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6,528件,同比上升14.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4,319件,同比上升45.17%;保险类纠纷2,927件,同比上升30.6%;证券、期货类纠纷1,246件,同比下降25.76%。上述案件分别占全市法院金融商事案件总数的83.5%、9.2%、2.4%、1.6%和0.6%。

金融商事案件区域分布


2017年,全市法院一审收案数量排在前五位的法院是浦东新区法院33,962件,占全市收案总数的18.95%;静安法院32,763件,占比18.28%;虹口法院18,674件,占比10.42%;黄浦法院17,480件,占比9.75%;普陀法院13,943件,占比7.8%。目前全市16家基层法院中,已有8家基层法院的收案数量超过1万件。(见图五)

二.2017年度金融商事案件特点

信用卡案件数量继续保持大幅增长


与往年相比,信用卡案件数量呈持续增长态势,该类案件的数量在所有金融商事案件中 “一支独大”的格局并未改变,案件占比上升了约7个百分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统计,信用卡数量与授信总额呈现大幅增长,截止至2017年末,国内信用卡与贷借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为5.88亿张,同比增长26.35%,信用卡授信总额达12.48万亿元,同比增长36.58%。加之商业银行开展的信用卡分期业务也催生了众多具有小额融资需求的用户开卡意向,因此可以预见,信用卡案件数量仍将继续保持增长态势。


2、融资租赁合同案件数量增幅较大


2016年3月,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政策上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自贸区内开展业务,融资租赁企业迎来了发展良机。


据商务部公布的《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6-2017)》统计,截止至2016年底,上海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为1,606家,居于全国第二;上海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金5,652亿元,总资产8,091.7亿元,占全国比重分别为31.6%和37.6%,均居于全国首位。


目前,融资租赁行业正处于迅速扩张期,部分企业为尽快实现盈利,风险防范意识缺失,甚至脱离了“租赁”这一本质,采用“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方式违规从事信贷业务,引发对合同效力性的较大争议,从而导致纠纷数量的增长。2017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幅是2016年的3倍以上,与保险案件、证券期货类案件数量的差距正在逐步扩大。(见图六)


3、P2P网贷纠纷案件数量出现大幅增长


2015年至2017年,上海法院分别受理一审P2P网贷纠纷案件315件、663件、1,508件,增幅较大,2017年的收案数量已超过了2015年、2016年的总和。案件主要集中在浦东新区、黄浦区和长宁区。


网贷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的根本原因在于,网贷行业经历了一段时期的高速增长后,因风控机制建设缺失、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所积累的金融风险在短时期内集中释放,并向诉讼领域传导。


4、变相从事信贷业务的情况仍然存在


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并未持有贷款经营许可证,为了规避金融监管,变相从事信贷业务,并收取高额利息,存在违规嫌疑。


比如,部分信托公司违反信托资金的使用规定,采用“名股实债”的方式为房地产企业融资;部分融资租赁企业采取了房屋“售后回租”方式;部分保理商从事“暗保理”业务等等。变相信贷业务的法律效力问题往往成为法院的审查重点。


5、新型担保方式层出不穷


在融资类纠纷案件中,融资担保方式不断创新,部分新类型担保方式甚至突破了《物权法》、《担保法》的法律规定。


比如,股权收益权质押、信托收益权质押、经营权质押、证券账户质押等,相关法律问题还有待深入研究。


三、司法建议情况


2017年,上海法院积极延伸拓展审判职能,向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发送司法建议,指出金融机构在风险防控机制、业务流程、合同文本设计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为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全年共计发送司法建议54份,收到有效反馈意见41份,反馈率为75.9%。


1、司法建议的发送对象


2017年共向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发送司法建议48份,占总数的88%,其中,银行37份、保险公司10份、融资担保公司1份,其他还包括金融监管部门3份,其他企事业单位2份。(见图七)

2、司法建议反映的问题


(1)涉及诉讼文书送达问题


金融商事案件的诉讼文书送达难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大难题,严重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升。在以银行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案件中,因无法向被告债务人、持卡人送达文书,导致案件公告送达率高,司法资源消耗大。


为妥善解决送达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


为贯彻落实最高院的指导意见精神,提升诉讼效率,上海法院共计向银行发送21份司法建议,建议银行在信用卡领用合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增加确认发生诉讼时司法送达地址的内容,并对送达地址条款作出醒目的特别提示等。


(2)金融机构与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规范性问题


此类司法建议共13份,包括:银行仅凭开卡人所持的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就办理了他人名下信用卡,并开通现金分期业务,致使他人被冒名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违规向非本地借款人发放贷款,违背了小额贷款公司为本地区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初衷;保险代理人出于赚取高额佣金的利益驱动,存在未现场见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亲笔签字,误导、欺诈投保人,代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推销虚构的理财产品等违规营销行为;网销保险产品容易诱发道德风险,销售流程存在身份验证风险等。


上述问题反映出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行为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内部经营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3)涉及金融机构的风控机制建设问题


此类司法建议共6份,问题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内部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方面。包括:银行与客户签约流程存在疏漏,借款合同中的部分签名并非客户本人所签;银行对共同借款人的签名未作严格审核,在借款人配偶一方否认其存在借款意思后,银行的债权难以足额保障等。


金融风险贯穿于金融交易从签约到履约的每一个环节,个别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4)合同条款设计的合理性问题


此类司法建议共6份,问题主要集中在银行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将逾期利息(罚息)作为计收复利的基数,加重借款人负担,而且在庭审中银行均无法提供计息明细,影响了法院的事实调查。法院为此建议银行及时变更合同的复利计算条款,减轻借款人的负担。


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合同条款对所谓“第一受益人”权利、赔付条件和赔付机制等关键条款均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法院建议保险公司及时修订有关条款,减少诉讼争议。


(5)涉及不当诉讼行为问题


此类司法建议共2份,一份是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交的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不全,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又迟延提交,使法院无法制作裁判文书及公告送达,拖延了案件审判进度。另一份是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时违反法庭纪律,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不必要争执,严重影响了法庭秩序。


3、反馈情况


相关单位在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后大都高度重视,积极提出反馈意见,并结合司法建议的内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有效推进了金融风险防范。


比如,浦东新区法院向某银行建议加强信息化管理,便于在诉讼中及时提供计息明细,该银行承诺在做好同业调研的基础上,修改格式合同,完善内部数据系统,使其自身业务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金山法院针对某村镇银行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审核管理上的不规范问题,向该银行提出重视应收账款的真实债权债务的审核等建议,该银行收到司法建议后,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学习讨论,对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风险点进行剖析,并多措并举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操作。


四.金融风险剖析与趋势研判


1、P2P网贷风险


法院在审理P2P网贷案件中发现,P2P平台执行国家监管政策还不够到位,主要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P2P平台参与借贷交易。部分平台以本公司名义直接与当事人签订合同,借入或出借钱款,或者安排法定代表人或员工与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变相参与借款活动,债权转让模式仍未得到消除。


二是P2P平台存在随意拆分大额借款情况。私自将标的较大的借款“化整为零”,拆分不同期限、不同份额的债权后向外公布,却不同时公布各笔借款之间的联系,影响投资者判断交易风险。


三是P2P平台存在提供增信和开立资金池问题,变相为出借人、投资人提供担保,承诺本息。一些P2P平台通过虚假发标、拆分债权等方式将资金汇集入资金池,再去投资项目、放高利贷以谋取利差,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四是P2P平台交易信息不透明。有的平台未按照监管规定,对平台注册用户进行实名制管理,在借贷纠纷发生以后,怠于向出借人如实披露借款人真实身份信息,导致出借人难以行使权利。


五是P2P平台涉嫌自融。有的平台许诺虚高的年化收益,吸收出借人资金,但部分融资标不存在真实借款需求,平台通过期限错配赚取利差形成自融。


六是部分平台采用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比如向债务人的家人、朋友等催收,干扰了他人的日常生活,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目前,P2P平台崩盘事件层出不穷,涉案金额巨大、人数众多,给金融市场、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很大冲击。随着P2P网贷监管政策的逐步实施,整改力度进一步加大,预计P2P网贷案件的数量将会进一步增多。


2、债券违约风险


据统计,2017年银行间、交易所、柜台市场共计发生49起债券违约事件,其中29起为公募债券,其余为私募债券。债券市场的违约事件也将逐步向诉讼领域传导。


2016年至2017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了11件债券违约案件,均为机构投资者起诉债券发行人。有的持有人以预期违约为由起诉发行人,要求发行人兑付本息,债券案件能否适用《合同法》的预期违约制度有待深入研究。随着经济“去杠杆”政策的日益深入,市场流动性将进一步趋紧,致使部分企业资金链断裂,从而进一步引发债券违约事件,预计债券违约引发的金融商事案件将进入高发期。


3、非银行融资市场领域风险


目前,受银行信贷压缩等监管因素的影响,以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为代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发展迅猛,因融资业务产生的纠纷数量也不断增长。


以保理纠纷案件为例,2016年至2017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保理案件163件,其中2016年49件,2017年114件,为2016年的2.3倍;2016年全市保理案件的标的总金额为5.9亿元人民币,2017年则猛增至25.63亿元,是2016年的4.3倍。在案件数量增长2.3倍的情况下,标的金额却增长了4.3倍,表明保理的功能正在从传统的应收账款转让、债务催收等综合性金融业务转向大额融资,成为了融资市场领域的新兴力量。


非银行融资领域潜在的风险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机构对融资方资信状况审查不严,导致融资方获取的融资额度超出其还款能力,坏账风险加大;

二是机构违背业务模式初衷,开展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或者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融资业务,且收取过高逾期费用,法律效力存疑;

三是对租赁物、担保物的掌控不严,导致债务人出现违约情况后,债权根本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预计,随着“去杠杆”政策的深入执行,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票据、实现担保物权等融资类案件数量仍将继续保持上升态势。


4、涉众性维权案件将持续增多


从2016年起,E租宝、大大宝、快鹿、中晋等多家投资理财平台相继因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P2P网贷平台“跑路”事件层出不穷,在涉案平台未进入刑事侦查程序的情况下,投资者纷纷提起民事诉讼。


此类案件涉案标的总金额大,维权人数众多,异地诉讼情况较为普遍。此外,部分投资者因担心平台“跑路”,在恐慌情绪的驱使下,要求提前“兑付”,极易导致原本尚在运营的平台出现巨大的挤兑风险。在上述因素的综合影响下,此类维权案件数量或将进一步增多。


五.相关建议


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重大任务。


2017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了5个方面23项工作任务。


2017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今后三年要重点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扶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金融风险防范已经成为当前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明确上海金融法院对金融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实行专门管辖。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挂牌成立。成立上海金融法院是上海实施国家金融战略,增强我国金融司法国际影响力,服务保障金融改革,防范金融风险,为上海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人民币国际化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举措。


同时,我们深刻地认识到,防范金融风险不仅需要立法、司法的规制和引领,更离不开金融监管机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为此建议:


1、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一是要进一步树立起依法合规经营理念,杜绝以逃避监管为目的的所谓金融创新,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是要树立起确保金融安全的理念,健全和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机制,按照监管规定的要求,建立起完备的金融风险内控机制,仔细排查现有风险内控机制,及时查漏补缺。


三是要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金融机构要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与其资信水平相匹配的融资方式,扶持中小企业健康成长,避免资金空转,人为放大风险。


2进一步加强工作协同形成风险防范合力


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机关、政府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职责和使命,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力度,明确职责分工,搭建固定的信息沟通交流平台,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合力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


3、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整治力度


违法违规金融活动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市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工作部署,督促各类交易场所完成整改。


金融监管部门要推动监管政策加快落地,强化金融监管政策的可操作性,为金融市场整治活动提供有力的制度依据和保障,同时加大对以创新为名,实则规避金融监管的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4、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要通过传统媒体、新兴媒体,采用深入街镇、社区等方式,开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典型案例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买者自负”的交易原则,警惕高息揽储,倡导正确的投资理念。


加大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宣传,引导投资者选择与自身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避免因高风险金融交易产生的投资风险。


5、进一步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2016年起,上海法院已经与金融监管机关、行业组织建立起了金融行业全覆盖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金融矛盾纠纷化解取得良好成效。


要进一步扩大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深度和广度,完成全市法院与调解组织的诉调对接机制;进一步拓宽调解通道,将更多的金融矛盾纠纷纳入到多元化解机制中,为确保金融稳定贡献力量。


(以上为2017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全文)

来源:五道口保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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