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软条款探究

贾帅 陈思婷 |2018-07-04 19:3218403

软条款常见于国际信用证,虽然UCP600对于信用证独立性及其单据审核标准作了说明,但仍然无法避免软条款现象存在。

软条款常见于国际信用证,虽然UCP600对于信用证独立性及其单据审核标准作了说明,但仍然无法避免软条款现象存在。


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贾帅 陈思婷

来源:《贸易金融》杂志4月刊


信用证是目前国内外贸易中使用的主要结算方式之一,因其银行信用介入的优点而用途广泛,但也不乏因软条款导致纠纷或损失的案例。近年来,我国国内贸易中使用国内信用证结算的企业越来越多,国内信用证是否也存在软条款呢?


一、什么是软条款


软条款,通常指的是信用证中受益人难以满足或实现的要求。关于信用证软条款的基本概念并没有标准答案,但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解释:


1.单证难以相符。信用证中附加了难以实现或无法操作的特殊生效要件的条款,或者条款中要求某些单据必须通过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的协助才能取得,据此条款开证行具有单方面免除其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将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转化成了商业信用,致使卖方面临交单不符的风险。


2.“陷阱”信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5条第4款规定了“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该款包括通过设置软条款的方式进行信用证诈骗行为,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隐蔽性条款,从而单方面随时撤销或解除信用证付款责任,构成可撤销的“陷阱”信用证。


二、 软条款的主要形式


软条款常见于国际信用证,虽然UCP600对于信用证独立性及其单据审核标准作了说明,但仍然无法避免软条款现象存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出现的软条款形式多种多样,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4种:


1.在开立信用证时规定附加生效条件,即开出暂不立即生效的信用证。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都应该是开立即生效的信用证,但是也存在需要达到某种生效条件才能够生效的情况。如“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开出后暂时不生效,待进口商申请的许可证签发后才通知生效,或等货物经开证申请人检验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如果开证申请人未通知则信用证无法生效,卖方不能及时按照信用证条款履行义务,开证申请人就能理所当然地取得卖方的违约金、佣金、质押金等。


2.信用证要求卖方提供信用证要求的所有相关单据,通常情况下这些单据的取得都是卖方能够做到的,于是开证申请人在议付单据上设置软条款让卖方提供无法顺利取得的单据,造成不符交单。如:信用证中规定,卖方必须提交由开证申请人签署的货物检验证明或者收货单据。如果开证申请人不提交货物检验证明或收货单据,卖方面临被拒付的风险。


3.要求满足信用证中潜在高风险的条款。在海运提单上对船籍和船龄规定苛刻的限制,或者规定信用证的有效地点是在第三国或开证申请人所在国,这类条款都属于潜在高风险条款。就运输单据来说,海运提单是需要审慎处理的单据之一。空白抬头的海运提单经过空白背书,持有海运提单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取得货物。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要求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将其中一份空白抬头以及空白背书的正本海运提单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据此条款,卖方实际上将承担着可能失去货物和无法收回货款的较大风险。


4.在信用证中也存在设置无法操作的条款,如在信用证中规定,非普惠制下受惠的产品要求提交普惠制产地证;除发票外的其他单据均不得显示发票号码,而部分监管部门强制要求出口许可证等单据都必须显示发票号码;既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不允许转船等。


三、国内信用证是否存在软条款


国内信用证从国际信用证发展而来,根据国内贸易的流程和特性,国内信用证设置软条款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1.国内信用证是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就货物或服务贸易使用的结算方式,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都在国内,适用的法律、税制等法律法规完全一样,在国内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的违法成本较高。


2.与国际贸易相比,国内贸易一般不需要报关环节和海运程序,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较为简单如运输单据和发票等,因为通过对此类简单单据设置软条款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但随着国内贸易的蓬勃发展,贸易流程也变得日益复杂化与多样化,软条款存在的可能性也在增大。参考国际信用证软条款的主要存在形式,在国内贸易中有可能存在下述软条款形式:


1.“陷阱”条款。信用证的开立是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信用证的主要条款与贸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保持一致,而开证申请人在开证时可能会私自增加或修改部分与基础贸易合同不符的信用证条款。例如,受益人在收到此类软条款信用证时,发现合同与信用证的相关条款描述不一致,于是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该条款,开证申请人通常会告知受益人该条款是由于笔误才导致不一致,并口头承诺实际货物均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即可。此时受益人考虑到该客户为合作多年的优质老客户,因此选择相信并按照合同规定制单发货。此时的受益人已掉进陷阱,交单后则可能因单证不符而被拒付。


2.要求通过开证申请人的合作才能取得单据,例如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出具的单据由开证申请人复签,在实际操作中有着较大的风险隐患。如果信用证上规定受益人提交由开证申请人复签的单据,如果开证申请人拒绝复签,受益人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3.规定信用证需要开证申请人通知才能生效。信用证暂未生效,则受益人在备货、装运、制单等环节都存在困难。严格来说,此类软条款信用证的性质相当于是寻盘,开证申请人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好坏决定信用证是否生效,实际上是否要货、是否付款的主动权都由开证申请人掌控。


综上所述,国内信用证具备软条款设置的条件,存在软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可撤销信用证。因此,若软条款的危害性不被引起充分重视,则会有更多的软条款出现,影响国内贸易的健康发展,对国内信用证的推广使用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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