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大限将至 上千P2P平台风险如何安全化解?

2018-06-04 16:087025

根据2017年末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57号文”要求,今年6月30号应是各地网贷机构完成备案的最后截止日期。但随着大限的临近,一则有关网贷备案将延期的消息却不胫而走。

(原标题:备案大限将至 上千P2P平台风险如何安全化解?)


根据2017年末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57号文”要求,今年6月30号应是各地网贷机构完成备案的最后截止日期。但随着大限的临近,一则有关网贷备案将延期的消息却不胫而走。


尽管目前尚无从得知延期消息的真假,但此类传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网贷行业各方目前对于下列两个重要问题尚未形成共识:第一,在信息中介定位下,网络借贷平台存活并获得可持续的增长、切实服务中国小微企业和消费者的前景如何?第二,如何缓释现有一千多家网络借贷平台在这些年运营中积累的各类风险,避免触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2018年6月1日,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发布的课题报告《网络借贷风险缓释机制研究》(下称《报告》),对上述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P2P平台回归纯粹信息中介定位难度较大


2016年8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进一步明确其信息中介的定位。根据这个定位,网贷平台理应仅仅是为有投资需求和融资需求的借贷双方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本身不应有任何信用担保功能。


但《报告》通过分析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演化路径发现,目前我国网络借贷行业因为存在资金池、刚性兑付等现象,和不需要资本金门槛、只需备案就可以获得准入的纯粹信息中介有相当的距离,并存在多重风险。具体而言,我国网络借贷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监管比较宽松、征信系统不完善、相关业务详细统计缺失、民众习惯刚性兑付的情况下,在大量个体投资人和大量个体借款人间展开的间接借贷业务。由于网络借贷支付成本高、不少平台没有足够多的投资人和借款人、大部分平台轻风控且大数据分析能力弱等因素,该行业出现了资金池,拆标打包、自动投标和债权转让等原本可以提高网络借贷效率的方式出现异化,平台偏离信息中介定位,风险很大。


《报告》紧接着探讨现有的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应对模式,是否能够有效缓释风险。《报告》梳理了网络借贷可用于分散风险的六类方式:无担保、自行担保、第三方担保、相互保险、保险公司信用保证险和资产证券化,并列举了其中符合信息中介定位的方式。《报告》发现,现有风险分担模式下,要求平台短时间内迅速转型为纯粹信息中介具有较大困难,单独使用其中某一种符合信息中介定位的风险分散方式都不足以保障我国网络借贷市场风险的释放。


例如,在理想状况下,第三方担保、信用保证险可以帮助缓释网络借贷平台风险,但是因为各自特色和相关规定,这两类方式当前尚不足以缓释全行业风险。相互/互助保险是一种可以探索的模式,但实施需要相关牌照,还要防止出现新的资金池。资产证券化这一模式在资本市场比较发达的英美等国也在探索和初步发展中,对仍是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尚不发达的中国而言,采用该模式缓释网络借贷风险的可能性同样较小。


两个维度构建P2P风险缓释机制


基于上述原因,《报告》建议,我国需要多管齐下并探索新的风险分担模式。《报告》认为,只要不存在资金池,自动投标、债权转让等工具仍然可以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体消费者方面发挥很大作用。因此要结合我国实际,让网络借贷平台成为中国特色的信息中介。而这一定位的底线,是没有资金池、但是有强大的风控能力。


为此,《报告》从短期如何消化存量和长期如何让平台健康发展两个角度,对风险缓释机制的构建提出了建议。


对短期内如何消化存量,《报告》建议:一是要建立准入机制,平台应持牌经营;二是要建立网贷准备金制度,要求网络借贷平台在监管部门存放一定资金,以应对极端、严重的资产违约风险;三是要落实资金存管,取缔“存而不管、部分存管”的平台;四是要建立平台停业、跑路等风险处置预案,强调平台倒闭不代表现有债权债务关系解除;五是要及时获取平台经营基本数据,建立预警模型。


从长效机制角度,《报告》对缓释风险的建议主要有:第一,加强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容许资质良好的平台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建立并完善网络借贷征信系统,降低支付成本;第二,加强平台信息披露管理,即“谁发布信息,谁承担责任”;第三,在合规的前提下允许平台以多种方式分散风险;第四,强调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加强对投资人的审核与保护; 第五,建立及时、全面、可与国际统计规则对接的网络借贷统计数据库;第六,推动稳健的金融创新,平衡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之间的关系。


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黄卓主持了《报告》发布会。发布会上,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网络借贷风险缓释机制研究》课题负责人沈艳介绍了《报告》的主要内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原所长张承惠、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和宜信公司高级副总裁刘大伟就《报告》发表点评。《报告》执笔人为沈艳教授和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博士、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博士后李苍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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