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哪些私募基金管理人会被注销?

2018-05-04 13:1227879

据市场消息,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新的反馈,要求其向协会备案时出具出资能力证明。这也被业内称为史上最严的出资证明规定。

来源:金融干货


据市场消息,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新的反馈,要求其向协会备案时出具出资能力证明。这也被业内称为史上最严的出资证明规定。事实上,私募基金缴纳资本金多用过桥资金垫资,极易容易形成风险隐患,投资者难以真正辨别私募的资本实力,如今随着私募机构准入门槛的抬高,资金代持、过桥资金垫资等现象将得以杜绝。


根据协会关于出资能力最新反馈文件,新申请的私募机构需出具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出资能力的说明,即出资款的合法来源,以及出资款的证明材料,其中房产也可用作出资证明。


出资能力证明需要证明的是认缴金额,这个是协会对出资能力的顶格要求,之前主要是针对实缴金额提供出资证明,主要是对代持现象进行严格的限制。而未实缴部分需要说明股东目前的变现能力,具体包括工资、投资收益,房产方面的出资证明资料。其中,工资部分需要上传银行的工资流水,投资收益要有对账单及投资时签订的凭证。协会有关出资证明的回复,迅速在市场上得到很大的反响。


私募基金备案过程中会接到问题反馈,反馈内容由基金业协会直接发到私募公司的邮箱和后台系统,出资证明主要是针对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此后抽查到的私募也可能需要出具,监管严格要求下,私募行业将得到净化,也为真正做私募的同业减少了竞争压力。


私募行业规快速增长的同时,背后的发展乱象也在不断显现。通常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至少需要1000万元,实缴资本不得低于250万元,而此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门槛过低,给行业埋下风险隐患。如今随着监管层审核要求的提高,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质量将大大提高。


在反馈意见出台之前,代持和过桥资金充当实缴资本的现象很多,不过反馈意见后,过桥资金充当实缴资金的路径被堵,做此类代理业务的注册公司业务受到压缩。


对于过桥资金如此受到热捧的原因,一方面实缴资本比较低的私募可能因为股东方在资金方面确实比较紧张,另一方面,实缴资本较高的私募机构可能是希望抬高实缴资本以便于在协会备案过会率更高。


同时,代持也是私募基金可以顺利通过协会审核的“潜规则”,代持是由于公司高管资质相对较低,通过寻找合格资质的人选进行挂名,以便顺利过会。不过这一途径如今也被堵上。


在私募行业严监管与核查的大背景下,月注销的管理人数量也呈现增长的趋势,今天整理了7种常见私募管理人被注销的情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登记6个月之内未发行基金产品


政策依据:2016年2月5日,中基协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为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管,督促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业,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二、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12个月内未备案新基金的


政策依据: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四)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个月内未备案私募基金的;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按要求披露基金信息


政策依据:2016年2月4日,中基协颁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四)、(七)所述行为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为不适当人选、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处分与纪律处分


政策依据:2017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协会提交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入会,一年以内不得再次提出入会申请。已经成为会员的,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暂停会员资格或者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除外;

(二)不再符合《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

(五)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六)应当终止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协会对会员及从业人员可以采取下列形式的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警示、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等诚信类措施;

(二)要求限期改正、参加培训、清理违规业务等矫正类措施;

(三)暂停受理业务、暂停部分会员权利、暂停基金从业资格等业务惩戒措施;

(四)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取消会员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等资格惩戒措施。


五、因参与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五)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主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


政策依据:2017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除外。


七、私募基金管理人主体资格终止的


政策依据:2014年8月21日起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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