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处罚汇总解析

2018-04-04 23:2579518

随着FATF第四轮互评的临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人民银行”)加强了针对反洗钱违法行为的处罚。人民银行2017年度公布了超过350条反洗钱处罚记录,总处罚金额近9,000万元1。

导言

随着FATF第四轮互评的临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人民银行”)加强了针对反洗钱违法行为的处罚。人民银行2017年度公布了超过350条反洗钱处罚记录,总处罚金额近9,000万元。


处罚记录汇总显示,“双罚制”成为主要处罚方式。人民银行在73%的处罚中,同时处罚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包括单位的负责人、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反洗钱履职人员。这体现了人民银行进一步明确单位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反洗钱工作责任。


人民银行高度重视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履行。在所有处罚中,超过90%的处罚涉及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行为。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235号文”)的推出,体现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是人民银行检查各义务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点环节。


处罚记录汇总还显示,人民银行对重点义务机构的集中检查。处罚数最多的前五家义务机构集团共收到64条处罚,总罚金约1,600万元,分别约占全部单位处罚的19.5%和19.6%。


我们收集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网站上公布的反洗钱处罚公告,并基于这些公告内容进行了筛选和分析。人民银行2017年度公布了超过350条反洗钱处罚记录,总处罚金额近9,000万元 。我们总结出2017年度反洗钱处罚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双罚制”成为主要处罚方式


第四季度是处罚高峰,近一半的处罚发生在12月


银行业是处罚重点,支付机构单笔处罚金额较高


单位处罚中位数为200,000元,个人处罚中位数为12,000元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是最常见的违法行为,其次是未按规定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和未按规定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义务


以集团为单位,对重点义务机构进行集中检查


反洗钱处罚数据总结


“双罚制”成为主要处罚方式


在2017年度的反洗钱处罚中,按处罚数计算,同时针对义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双罚制”)占全部处罚的73%。有的人民银行在公布时将针对义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放在同一条处罚记录中,有的则分不同处罚记录进行列示。单纯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的情况较少,分别占全部处罚的26%和1%。因此,“双罚制”已经成为主要处罚方式。

第四季度是处罚高峰,近一半的处罚发生在12月


从处罚的时间上看,第四季度是处罚的高峰,而12月又是全年处罚最多的月份。人民银行在2017年度接连发文,在提升对各义务机构在反洗钱方面工作要求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各义务机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相关处罚。这可能标志着人民银行对于处罚这种管理手段使用态度上的转变。我们预计,人民银行在2018年度可能会保持类似的检查强度和处罚力度。

银行业是处罚重点,支付机构单笔处罚金额较高


无论是按照处罚数还是处罚金额计算,银行业都是处罚重点行业。值得注意的是,支付机构的处罚数不多,但是单笔处罚的金额较高。

单位处罚中位数为200,000元,个人处罚中位数为12,000元


针对单位的处罚中,最高的单笔处罚为1,400,000元,是福州中心支行处罚一家支付机构时开出的罚单;最低的单笔处罚为60,000元,处罚中位数为200,000元。从分布上看,以不超过40万元的处罚为主。

针对个人的处罚中,最高的单笔处罚为250,000元,是大连市中心支行处罚一家银行时向9名直接责任人开出的罚单;最低的单笔处罚为4,000元,处罚中位数为12,000元。从分布上看,以不超过20,000的处罚为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是最常见的违法行为,其次是未按规定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和未按规定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义务


在公布的单位处罚中,公布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约占全部处罚的80%。


在公布的个人处罚中,公布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约占全部处罚的82%。

在公布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中,超过90%的处罚都涉及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近一半的处罚涉及未按规定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和未按规定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义务;有近五分之一的处罚涉及未按规定履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资料保存义务。“其他”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以集团为单位,对重点义务机构进行集中检查


2017年度的处罚记录体现了以集团为单位,对重点义务机构进行集中检查的倾向。收到处罚最多的一家银行集团共收到20条处罚,总罚金近600万元,分别约占全部单位处罚的6.1%和7.0%。而处罚数最多的前五家义务机构集团共收到64条处罚,总罚金约1,600万元,分别约占全部单位处罚的19.5%和19.6%。


收到超过一条处罚的义务机构约占全部受到处罚义务机构的20%,但处罚数占全部处罚的53.4%,处罚金额占全部处罚的51.7%。

我们的应对方案


近年来监管要求不断提高、处罚力度不断加强。为了更好应对这些变化,各义务机构应当从提升工作现状和善用科技两个方面着力。


以监管机构非常重视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为例,超过90%的处罚针对的违法行为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在反洗钱分类评级工作中,客户身份识别相关的分值接近20分(满分100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也对客户身份识别提出了相应要求。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235号文”)的推出,监管机构对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要求又进一步提升:不仅需要加强非自然人客户收益所有人、特定自然人的身份识别工作,还需要关注特定业务关系中客户的身份识别措施。


各义务机构仅仅依靠原有的反洗钱合规体系来满足最新监管要求是存在难度的,需要通过增补反洗钱制度、完善客户信息收集两种途径来实现。普华永道通过对各义务机构客户类型、反洗钱工作现状进行梳理,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设计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方案、建立文件要求清单和问题清单,为无法识别的客户提供相应处置建议;同时根据需要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


另一方面,随着各义务机构客户规模增加、交易量上升,单纯依靠人工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难度加大。同时,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存在大量可以通过机器人完成的工作,比如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进度监控与数据报送、黑名单更新、定期扫描客户风险要素并提示风险、非自然人客户信息检索等。普华永道在这些方面可以提供相应的技术解决方案,而这些方案可以大大提升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源使用效率。


从整个反洗钱工作出发,针对不同监管要求,普华永道可以为义务机构提供整合后的合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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