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央行281号文,支付行业可能真的要变天了

张盒子 |2017-12-22 17:1520246

近日,支付之家网获悉,人民银行已经向各银行以及支付机构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281号)。此次文件距离217号文的下发仅相隔一个月时间,显然监管层有自己的考量。

全面解读央行281号文,支付行业可能真的要变天了

近日,支付之家网获悉,人民银行已经向各银行以及支付机构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281号)。此次文件距离217号文的下发仅相隔一个月时间,显然监管层有自己的考量。 

217号文主要是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而此次281号文则聚焦整个支付业务流程中诸多潜在风险点,围绕支付创新、市场秩序、终端管理、小微商户、代收业务、支付接口、跨行清算以及监督管理多个维度展开,并给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 

简单讲,有以下几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1.建立支付创新业务提前的评估报告机制; 

2.严禁采用低价倾销、交叉补贴等手段破坏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以实现健康发展; 

3.加强终端管理,严禁自备机,严禁通过媒体平台发布销售信息(严禁网销以及变相网销),严禁出现费率自定义、一机多商户、即时到账等涉嫌违规文案; 

4.没有营业执照也可以办理POS机,但不能开通磁条交易功能,且有交易限额(单日1千,单月1万); 

5.进一步严控代收业务管理,禁止转接代收交易接口; 

6. 进一步严控支付接口管理,禁止银行、支付机构间互相转接,严禁为无证机构提供支付接口; 

7.禁止直连模式,跨行交易必须走银联或网联平台; 

8.加大支付违规的打击力度,有违规就处罚;


此次281号文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接地气,相较于之前的各种文件就特别明显。就比如直接指出某些机构存在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情况,明显是暗指二马。还有直接使用诸如“零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一机多商户”、“刷单”、“套现”等等有些灰色领域的词汇。更接地气的是,此次通知直接明确了无营业执照的商户也可以直接办理支付终端,行业现状是通过伪造营业执照来进行入网审核,此次应该属于监管机构的首次表态。 

而这样的接地气,也意味着其实支付机构那点小心思小猫腻,监管层几乎都能看到,以后央妈没那么好忽悠了。我们的一个粉丝对我说有人民银行的领导关注了支付之家网的公众号,笔者当时就想,人民银行真是老江湖,至少一线的行业动态都了解到了! 

而回到281号文上面,笔者认为其本质是对各个细分领域前期发了文件的一次汇总。 

人民银行年初发布了《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14号文),可以对应到此次281号文的第一条。 

今年6月份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强化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7]21号文)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则可以对应到281号文的第三、四条。 

5月份下发的《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7〕110号)则对应着第五条内容。 

一个月前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7]217号文)则对应着剩下的第六七条。 

所以,从本质量讲,281号文是对今年整体的支付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一次收尾。 

接下来解读一下通知吧。 

一、开展支付创新业务应事前报告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应当对相关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估,并于业务开展前3 0日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全国性银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其他银行、支付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告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拟推出产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基本业务流程、支付指令传输路径、资金清算及结算方式,合作机构名称及业务开展情况、合作方式,业务规则、技术标准、客户权益保护措施、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业务试点开展时间及区域,收费项目及标准,潜在市场影响,相关合同及协议模板等。 

解读:中国的移动支付行业的确是走在世界的前列,而国内对支付行业的创新仍旧孜孜不倦。但是这种创新,的确是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且有可能引起系统性的支付风险。不过,显然这样的方式会抑制创新,未来可能很难再出现如扫码付、聚合支付一样的创新产品形态了。 

二、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各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稳妥推广支付业务,共同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不得滥用本机构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优势地位,排除、限制支付服务竞争;不得采用低价倾销、交叉补贴等不当手段拓展市场;不得夸大宣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 

解读:显然这个部分是在暗指微信支付宝,二马在移动支付领域打的不可开交异常焦灼,各种疯狂补贴,当然这也是互联网一贯的套路。人民银行直接点出了所谓的行业恶性竞争,也是为了能够让一些中小型支付机构拥有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关于低价倾销和交叉补贴,除了微信支付宝以外的主流银行卡收单支付公司这两年不也是在疯狂的补贴嘛?成本两三百的机具,直接免费铺设下去,不仅如此还要激活有奖励,交易量增长也要奖励。总之,这种你方唱罢我登场的形式是有点类似的吧。后续,不知道支付公司会不会降低相关补贴标准。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动态调整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重要举报事项,将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纳入重要举报事项范畴,进一步加大自律惩戒力度。 

三、加强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管理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受理终端管理制度,明确受理终端选型、采购、布放、密钥管理、参数设置、程序灌装、日常维护、交易监测和巡检等各环节管理措施;自主完成受理终端采购、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对终端密钥及相关参数实行专人管理。 

解读:老生常谈,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人民银行明确要求需要支付机构自主完成受理终端的采购,也就意味着自备机入库是不允许的了。 

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不得通过任何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发布销售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或者收款码的广告。在推广业务时,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应当围绕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真实、合理的广告宣传,准确披露收单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广告内容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一机多商户”、“T+O”、“D+O’’、“即时到账’’、“刷单”、“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 

解读:人民银行明确要求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不得通过任何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发布销售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或者收款码的广告。其实这个是对之前发布的禁止网销POS机的一个补充。之前禁止各类电商平台网销POS机,后来就开始有一些“投机者”利用今日头条等以广告的名义推广手刷的行为也是违规的了。 

另外人民银行也明确了广告内容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一机多商户”、“T+O”、“D+O’’、“即时到账’’、“刷单”、“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 

那么那些通过业务创新等形式实现零费率、低费率的词汇不能使用了。近年比较火的基于养卡而来的“费率自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一机多商户”等概念,也要从广告中撤下来了。不仅如此,连“T+O”、“D+O’’、“即时到账’’这样的宣传语都是不允许的。 

收单机构应当遵循“谁入网、谁负责”的原则,对通过其加入清算网络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或者收款码承担管理责任,严格规范与外包服务机构的业务合作。 

四、规范小微商户收单业务管理 

对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实体特约商户(小微商户),收单机构在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审核商户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辅助证明材料为其提供收单服务。辅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租赁协议或者产权证明、集中经营场所管理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反映小微商户真实从事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活动的材料。 

收单机构为上述小微商户提供收单服务的,不得为其开通受理终端磁条交易功能。收单机构应当结合小微商户的风险等级,动态调整其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和交易限额,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收单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受理信用卡的收款金额上限为日累计1 0 0 0元、月累计1万元。 

清算机构应当配套建立小微商户收单业务规则和管理系统,细化小微商户准入、商户注册数量、交易限额和交易监测等风险管理措施。 

解读:这里面最大的关注点是,人民银行明确了没有营业执照的小微商户也可以申请POS机,这样很多代理商可能就省下来了PS的工作量了吧。不过,虽然不需要营业执照了,但是交易限额非常严重,而且命令要求不可以开通刷磁条卡的功能。限额是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收单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受理信用卡的收款金额上限为日累计1000元、月累计1万元。 

这对套现用户来说,政策几乎是致命的,不过反过来思考,其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里,我们只需要花点工本费办个营业执照就行了。 

五、加强代收业务管理 

银行、支付机构等代收服务机构根据收款人的委托协议,定期向付款人开户机构(包括银行和支付机构)发送支付指令,提请付款人开户机构不经交易验证直接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的,应当执行下列要求: 

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事先或者在首笔交易时取得付款人授权,明确收款人名称、支付款项的用途、扣款时间、授权期限、交易限额、异议处理和交易关闭方式等事项,并在后续交易时及时提示付款人交易信息。 

代收服务机构应当要求收款人事先与付款人签订收款协议,并在代收交易处理中验证协议关系。代收服务机构应当真实、完整传输交易金额、交易时间、收款人名称和收款用途等代收交易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收款人滥用、出借、出租、出售代收交易接口。 

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在核准业务范围内提供代收业务的交易转接和资金清算服务的,可通过与成员机构制定业务规则或者签订协议等方式,约定代收服务机构和付款人开户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清算机构应当严格规范代收交易信息,完善交易监测机制,并及时处置违规交易。 

上述代收业务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固定收款人定期发起的支付业务,其他支付业务应由付款人开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易验证,不得由收款人代为验证。 

解读:此前,人民银行要求各个支付机构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提供了代收付的业务,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断开业务,停止服务。并且公用事业类和公益类提供服务,逐步采取免收费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向代收付业务的委托人收取费用。 

此次又有所强调。代收业务加强监管后,则可能会影响部分过度依赖代收付业务的支付机构。而且对基于代收原理的一些产品也将是致命的一击。 

上个月的时候,山西人行组织了对山西省集中代收中心进行专项检查,将入网单位划分三种类型:“保留类”,即符合公共事业领域、服务民生业务的单位;“睡眠类”,即符合机构入网属性要求,但长期未发生业务的机构;“清退类”,即不符合集中代收付业务职能定位的单位。当时,261家机构遭清退。 

今年5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向太原等13家分支机构发布了《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7〕110号)。 

内容要点如下: 

1、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提供了代收付的业务,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断开业务,停止服务。 

2、调整额度:自2017年6月30日起,集中代收付业务的金额上限调整为5万元/笔,之前是没有限额。 

3、既然是公用事业类和公益类提供服务,应逐步采取免收费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向代收付业务的委托人收取费用。 

六、加强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管理 

各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应当建立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统一管理制度,明确牵头部门,严格业务审批,加强接入单位审核、使用范围、交易信息和资金安全等管理。同时,加大交易监测力度,确保接入单位将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用于协议约定的范围和用途,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业务系统接口被用于违法违规用途。各银行、支付机构之间不得相互开放和转接支付业务系统接口,预付卡发卡机构为其受理机构开放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严禁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支持或者变相支持无证机构经营支付业务。 

解读:自从上个月,支付学院发文表示民生银行各个分行层面已经开始关闭所有支付公司的通道业务,华夏银行也已经暂停,多家银行陆续整改中。其导火索就是因为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的管理混乱。一家公司接了以后,转接给另一家,这中间存在的资金风险较大,而且,容易滋生二清的土壤。这次,人民银行要求各银行、支付机构之间不得相互开放和转接支付业务系统接口,严禁支持无证机构经营支付业务。不过,未来接口将越来越难找,越来越紧张了。 

七、严格遵守跨行清算政策要求 

各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涉及跨行清算业务时,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新增不同法人机构间直连处理跨行清算的支付产品或者服务;对存量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尽快迁移到合法的清算机构处理。 

解读:跨行清算业务必须要走银联或网联,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那些银行系清算大军必须全军覆没。 

八、强化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将本通知执行情况纳入业务检查重点,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银行、支付机构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解读:罚单还会继续。 

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不同支付服务主体因利益驱动引发无序竞争、恶性竞争、不公平竞争的情形时有发生。无证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现象突出,支付市场公平竞争无法保障,支付行业秩序遭到破坏,并助长地下钱庄、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 

人民银行系列整治工作对行业的长远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支付行业可能的确是要变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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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支付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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