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废止2010年第59号公告的公告)

2017-10-10 11:53 3018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0年第59号公告。相关工作可依据2013年第29号公告附件2和2014年第92号公告,按照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存单管理。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0年第59号公告。相关工作可依据2013年第29号公告附件2和2014年第92号公告,按照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存单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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