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利率100%!揭秘外汇金融传销中的层层利诱陷阱!
前段时间热议的IGOFX惊天外汇诈骗案件中,90后美女张雪娇以“躺着赚美金”为由,半年时间内从40万人手中诈骗300亿元人民币。据警方调查,这个金融诈骗公司实质上类似于一个传销组织。
来源:互联网金融网
前段时间热议的IGOFX惊天外汇诈骗案件中,90后美女张雪娇以“躺着赚美金”为由,半年时间内从40万人手中诈骗300亿元人民币。据警方调查,这个金融诈骗公司实质上类似于一个传销组织。
IGOFX存在四级代理商,依靠拉人头的模式,拉倒的人越多地位越高,返佣比例越高,投资者在被每月高达20%的高额收益层层利诱下,一步步走进了投资陷阱中。
而传销本质上就是上线“引荐”下线,发展成层级关系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然后从下线手中获得返佣。
实际上,披着“炒外汇”外衣的金融传销子啊手法和伎俩上都要比一般的传销噱头更新颖且迷惑性更强。不仅有高额收入的诱惑还有层级化的级别晋升带来的返利诱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起以炒外汇为理由的金融传销案件的判决书,随着判决书的公布,外汇金融传销的外衣也被层层剥开。
高额回报&层级晋升的双重诱惑
郭山和高秀是境外阿尔卑斯资产管理信托公司(简称API公司)的传销代理负责“投资外汇买卖”。API公司对外宣称对外汇市场进行多年研究后开发API智能交易系统,能够成功操作外汇交易,为客户带来高额稳定收入。
投资者只要先交70000元人民币或者10500美金,就可以在API公司官网上申请一个一万美金的外汇理财帐号成为会员,每月利润可达8%,年利润可达100%。
除了获得高额投资收益外,会员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获得业务提成,下级再发展新的下线,仍可按不同比例获得业务提成。会员根据个人投资金额和下线团队的业绩,由低到高分别取得会员、主任、副理、经理、总监和区域总监等级别。
郭山和高秀都是2014年4月被上线发掘API公司的,一个月后便升级成副经理。又过了一个月,他们开始用各种手段积极发展下线。
除了通过介绍朋友的朋友入会发展自己的下线,郭山和高秀还会帮助下线处理开户、激活帐户、提供API公司帐号等。有时,他们还会在惠州的酒店组织召开API公司理财推介会,每次参与人数大概在30人左右。众人会在会上分享API公司理财,分享自己投资API公司的经历等。
一场会下来,少说5-6人上钩。截至2015年1月,短短7个多月的时间,惠州地区API公司已经发展到40余人,层级达10级以上,总投资金额达人民币2300余万元。
2015年1月6日,API公司官网声称被黑客攻击,损失32亿美元,致使所有投资会员帐户上的资金变为负数。
盈利模式&返利模式
这一看似不起眼的诈骗组织之所以能够造成如此巨大的破坏力,得益于其内部组织模式的精密化设计和精准的执行力。
API公司经营模式为,将投资金额分为1万、3万、5万、10万、20万美元以上五个档次,宣称投资金额越大,获得收益越高。
同时,公司将投资人分为普通投资人、主任、副经理、经理、总监和区域总监等六个级别,每个级别完成公司规定的发展下线投资总金额和团队当月发展金额后,可获得级别晋升和1000美元到3万美元不等的工资。
具体操作为:投资人将资金打入介绍人(上线)账户或指定账户后即可开户,后投资资金由公司所谓专业人员统一进行外汇交易操作,投资人可登录网站查询本人账户投资及获利情况。
与此同时,该传销组织还专门设计了3种返利模式。
第一种是账户盈利模式。外汇交易平台一周交易5天,一天可操作3至5手(1手是本金的10%),交易一次手续费至少为20美元。交易在300手以内的,后台给每手返4美元;301手至600手的,返5美元;601手以上的依次类推。交易每满100手,上述返佣方能打到账户上,其中,80%进入账户余额,20%进入“得存基金”账户。
第二种是层级返利。以交易300手以内的投资人为例,其每交易一手,获得返佣4美元,其介绍人(上线)即可获奖励2美元,5层以内的其他上线可获奖励1美元。
第三种是特许经营代理盈利。API公司推行省、市、县3级区域代理,代理费分别为100万、25万、5万美元,每手交易返佣分别是2、1.5、1美元,代理基本收入为该区域交易手续费返佣乘以客户交易量。
“我也是受害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郭山和高秀因有自首行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以罚金。
不过,有意思的是,这类案件的被告者在收到判决后往往会提请上诉,而上诉的理由是:“我也是受害者”。
以郭山为例,他认为,自己在整个参会的半年多时间内,对于API公司的经营模式、运作情况、资金走向均不知情,其本人也向API公司投资了大量钱款,至案发时仍处于亏损状态。同时,她还辩称自己在是API公司传销活动的参与者,非组织者、领导者,其在传销组织中所开展的劳务性工作,对整个传销组织的扩大及骗取财物不起关键作用。
但法院方面却认为,首先,从API公司宣传的返利模式及投资人证实的返利模式来看,该公司从下线的手续费中获得返佣,符合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符合《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传销的行为方式,系传销活动;其次,郭山下线中报案人员的投资额均在数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系情节严重,应予处罚。
事实上,针对传销人员是否是传销组织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早已有明确规定: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而郭山和高秀经常组织投资宣讲会,帮助下线下线处理开户、激活帐户、提供API公司帐号等行为,对于传销活动的运行和传销组织的扩大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