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解读境外私募基金投资国内上市公司的五种模式

一起学私募 | 2017-08-10 16:12 14545

废话不多说,小私君给大家上干货了!由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投资实体,对境外基金的要求较高,而且税收负担较重,因此大多数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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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融汇俱乐部


废话不多说,小私君给大家上干货了!由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投资实体,对境外基金的要求较高,而且税收负担较重,因此大多数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投资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投资于境内上市企业,就面临着资金如何进出中国国境,以及外币资金如何与人民币资金相互转换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通过如下几种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


模式一:借道外资银行


1、流程


(1)  私募基金在中国境内成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B,基金持股比例低于25%,B公司原则上属于内资公司;


(2)  在帐户内存入一笔美元,存款利率为3%;


(3)  外资银行C的中国境内分行向B公司贷出金额相等的人民币贷款,贷款利率为7%,双方约定贷款可不断展期;


(4)  由B公司向A公司注资并获得股份;


(5)  A公司成功国内A股上市;


(6)  锁定期结束后B公司抛售A公司股份获得回报。



2、特点


(1)  对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投资公司的境外私募股权基金,该模式能够有效解决资金进出中国国内以及外币资金与人民币资金相互转换的问题。


(2)  由于中国政府对人民币贷款利率和企业之间提供贷款利率的限制,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只能汇出投资本金,而无法通过支付高利息的方式汇出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留在境内,这在国内好项目层出不穷以及人民币升值大趋势下,未尝不可。


模式二:股东借款


1、流程


(1)  私募基金建立100%控股离岸公司C;


(2)  私募基金在中国境内成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基金持股比例低于25%,B公司原则上属于内资公司;


(3)  C公司向B公司提供借款,利率参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  由B公司用借款向A公司注资并获得股份;


(5)  A公司成功国内A股上市;


(6)  锁定期结束后B公司抛售A公司股份获得回报;


(7)  偿还股东贷款和利息。


2、特点


(1)  类似借道外资银行,该模式能有效解决资金进出中国国境以及外币资金与人民币资金相互转换的问题。


(2)  同样,由于中国政府对人民币贷款利率和企业之间提供贷款利率的限制,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只能汇出投资本金,而无法通过支付高利息的方式汇出投资收益。


模式三:信托代持股份


1、 流程


(1)  私募基金在中国境内成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


(2)  在C银行离岸帐户内存入一笔美元,存款利率为3%;


(3)  外资银行C的中国境内分行向B公司贷出金额相等的人民币贷款,贷款利率为7%,双方约定贷款可不断展期;(C银行境内外分行通过日常帐务往来);


(4)  B公司用人民币资金购买D公司定向发放的信托受益凭证;


(5)  由D信托公司向A公司注资并获得股份;


(6)  A公司成功国内A股市场上市;


(7)  锁定期结束后D信托公司B公司的指令抛售A公司股份获得回报;


(8)  D信托公司用所得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赎回B公司持有的信托受益凭证;


(9)  B公司向C银行境内分行还本付息;


(10)  PE从C银行的离岸帐户中提取存款。




2、特点


(1)  该模式是在借道外资银行模式基础上演变而来,模式利用信托这一“保护伞”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国家对外商投资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的限制。


(2)  由于目前信托业缺乏有效登记等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代持关系,因此,证监会对于信托PE所投资的企业公开上市持谨慎态度。


模式四:股权回购


1、流程


(1)  私募基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平台B(控股或参股);


(2)  与国内目标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和回购协议根据协议获得A公司部分股份,并规定回购股权的价格和期限;


(3)  等期限满了按照回购协议回购股份。




2、特点


(1)  该模式主要规避政府对企业之前提供贷款的管制;一方面,目标企业具有很高的成长性,但又不愿意接受股权投资,同时又很难获得银行授信支持;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对非金融企业之前的授信行为规定非常严格的利率上限,私募基金对目标企业承诺的贷款高回报率欲罢不能。


(2)  该模式实质上是采取假股权真债权的方法来规避政府对企业间贷款行为的管制。


模式五:收购控股内资投资公司的境内壳公司


1、流程


(1)  PE委托国内企业注册机构进行内资公司B和内资投资公司A的注册,B公司为A公司的控股公司;


(2)  企业注册机构垫资成立内资公司B;


(3)  企业注册机构垫资成立内资投资公司A(资本限额1000万人民币);


(4)  境外私募PE收购B公司,B公司由内资公司变成外资企业(由于内资B公司为内资投资公司A的控股公司,因此通过收购内资公司B,外资PE间接拥有了一家内资的投资公司。)




2、特点


(1)  该模式利用了中国法律模糊之处,即母公司的性质发生变更,但并没有强制性规定要求子公司同时完成性质变更,基金成功的钻了法律的空子,通过收购母公司的方法控制了一家内资投资公司。


(2)  该模式操作下,境外中小私募股权基金既能在中国境内设立投资实体,又能适当规避中国政府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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