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快递:2017年第30周12家公司IPO过会

2017-07-23 10:36714

7月18日、19日和21日发审委共审核首发企业14家,过会12家,未过会被否1家,暂缓表决1家。其中,主板上会企业12家,11家获通过、1家被暂缓表决;创业板上会企业2家,1家通过、1家未通过。

作者:李万钧 来源: 号外财经网


《号外财经》讯

7月18日、19日和21日发审委共审核首发企业14家,过会12家,未过会被否1家,暂缓表决1家。其中,主板上会企业12家,11家获通过、1家被暂缓表决;创业板上会企业2家,1家通过、1家未通过。

本周IPO上会通过率达到86%,较上周而言,似乎有放宽迹象。然而,7月21日,就“IPO或进一步放宽”的传言,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回应,“证监会将继续按照依法监管、全面监管、从严监管的工作要求,严把上市公司入口关,坚持问题导向,完善IPO现场检查等工作机制,依法严格审核、严格监管,督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归位尽责,防止企业带病上市。”

从发审会的公告来看,虽然12家过会公司均是有条件过会,但并未出现重大不利事项,由此看来,证监会对上会企业的质量更加严格把控。

7月18日主板发审委(首发)审核通过的6家企业是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审核被暂缓表决的企业是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7月19日创业板发审委(首发)审核通过的企业是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审核未通过的企业是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7月21日主板发审委共(首发)审核通过5家企业,分别为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后附证监会IPO审核结果公告。

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07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107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7月18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美国对产自中国的宠物零食产品采取的非关税贸易限制措施的具体情况;上述措施对报告期发行人以及宠物食品行业的影响;欧盟、日本及其他主要国家是否会采取类似措施;发行人为避开美国对中国产宠物零食非关税贸易壁垒在美国设立两家子公司,是否符合美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在美国和加拿大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被处罚或者被立案调查等情形;发行人经营模式及外部经营环境是否可能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境外销售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产品的最终销售情况,是否存在积压或囤货的情形,向关联方销售的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代表人结合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比对情况、最终销售或使用等情况说明对发行人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境外客户的开发方式、交易背景,有关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发行人出口退税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境外销售规模相匹配;结合报告期内相关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变动趋势,说明发行人出口收入和发行人汇兑损失之间的匹配性;境外销售中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况,如存在,其具体情况、原因和合理性,上述交易是否真实。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金额及占比较大的具体原因,请结合行业特征、生产模式、销售模式、销售周期等因素,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存货占比及存货周转率情况,说明其是否合理;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存货结构波动原因及与收入结构变动的匹配性;存货与收入、成本之间变动的匹配性;报告期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较少,请结合原材料价格的波动情况、存货中细分项目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产品销售周期、产品市场情况、材料备货周期、商品库龄情况、业务模式等说明发行人各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谨慎。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各期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应收账款逐年增长、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公司、且一年期以上应收账款占比较大的具体原因;(2)结合信用期限、期后回款时间,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通过放松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况;(3)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符合发行人与客户的信用期约定,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逐渐变长的原因及其风险;2014年存在大额应收账款坏账转回的原因,计提单独减值的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审慎合规;(4)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公司回款进行冲抵的方式调节应收账款账龄的情形;是否存在会计期末以外部借款、自有资金减少应收账款、下期初再冲回的情形;(5)结合发行人应收账款中账龄一年以上部分占比较大、存在较多长期挂账未收回的应收用户供暖费、客户的信用情况、信用期限、期后回款时间、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况,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谨慎、充分;(6)上述情形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业绩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业务开展情况,未来发展规划,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査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供热类型的比例,包括釆用燃气、燃煤锅炉房、热电项目等,各供热类型的营业收入和毛利率;(2)发行人釆用燃煤锅炉房供热是否符合北京燃煤污染治理政策,釆用的煤炭煤质及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脱硫废气处理设施是否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发行人的燃煤锅炉改造计划、进度、费用、对发行人利润的影响;(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是否取得所必需的排污许可证等许可文件;(4)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成本及未来支出情况、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发行人有关排放和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5)报告期内和截至目前发行人的环保守法情况和各项环境保护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除已披露的环境违法事件外,是否还受到过其他环保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6)发行人是否已经接受地方环保部门根据《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组织的核査;如果已接受核査,核査的具体情况以及核査结果;(7)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核查情况和结论。

(三)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控股股东转让深圳万基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基隆电子)股权而不是纳入发行人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程序是否合法合规;(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万基隆电子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万基隆电子的收入、资产和利润情况及其对发行人独立性和资产完整性的影响,是否构成业务重组及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3)万基隆电子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协议的具体约定情况,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的纠纷,发行人的环保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股权受让方在万基隆电子已出售PCB业务相关机器设备并转移订单的情况下收购万基隆电子的目的和原因及合理性,收购价格及定价依据,目前经营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上述问题的核查方法、过程和依据。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对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相关质量纠纷的原因,发行人质量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有效执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上述问题的核查方法、过程和依据。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外协加工成本的定价原则,加工单价水平是否符合当地市场行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外协单位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利益安排,以及由关联方承担外协费用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和结论。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金额及占比较大、存货周转率、存货跌价准备占存货原值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结构与变动的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的收入、成本变化相匹配,是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与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变化情况的匹配性;(3)结合产品销售周期、产品市场情况、材料备货周期、商品库龄情况、业务模式、存货周转率、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各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已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和结论。

发行监管部

2017年7月18日

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09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109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7月18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四)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暂缓表决。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安泰化学厂房和土地的原因及合理性;(2)2017年6月,发行人向安泰化学购买前述房屋土地的过程及所履行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的章程规定;(3)发行人前述关联租赁、关联购买的必要性,定价是否公允;(4)未来生产线搬迁后资产使用及处置方案、相关生产线的搬迁对生产经营的影响;(5)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其实际控制人之兄邹珍祥控制的仁安包装采购包装物纸筒、胶筒及印刷服务金额分别为2,818.97万元、2,209.83万元和2,120.01万元,占同类交易比重分别为64.84%、57.34%和54.70%,上述关联交易必要性,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履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6)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承担费用成本并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就发行人与关联方的上述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独立性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方法、过程和依据。

2、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发行人的环保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情况以及与行业可比公司的环保投入的比较情况等,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环保总体投入与产量产出是否相匹配,发行人环保相关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被环保部门处罚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上述问题的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和结论。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下述事项:(1)结合具体产品构成和定价、成本构成、客户情况、市场定位、销售模式等,说明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2)对比分析经销模式下发行人与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的差异;(3)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入账;是否存在关联方、潜在关联方或者第三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形;(4)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人为压低发行人高管和员工薪酬以降低期间费用、增加利润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和结论。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各期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和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2)结合信用期限、期后回款时间以及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40%以上超出信用期等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通过放松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况;(3)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公司回款进行冲抵的方式调节应收账款账龄的情形;是否存在会计期末以外部借款、自有资金减少应收账款、下期初再冲回的情形;(4)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谨慎、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结论和依据。

5、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2014年形成商誉并在当年全额计提的原因和商业合理性,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意见。

(二)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境外客户的开发方式、交易背景,有关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2)发行人出口退税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境外销售规模相匹配;(3)结合报告期内相关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变动趋势,说明发行人出口收入和发行人汇兑损失之间的匹配性;(4)发行人报告期内出口业务收入总体呈上升趋势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5)境外销售中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况,如存在,其具体情况、原因和合理性,上述交易是否真实。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并结合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最终销售或使用等情况,说明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过程、结论和依据。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较大的原因和合理性;(2)存货及其跌价准备计提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有效执行情况;(3)结合产品销售周期、产品市场情况、材料备货周期、商品库龄情况、业务模式、存货周转率、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各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已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上述问题的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和结论。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公司子公司宁波中大创远精密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外汇资本金结汇资金用途被责令改正并处12万元罚款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因,发行人的资金管理制度是否严格,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上述问题的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和结论。

(三)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人工麝香的基本情况,发行人醒脑静注射液产品使用人工麝香而非天然麝香对产品质量及医学效果有何影响,与使用天然麝香的同类产品在产品质量及医学效果是否存在重要差异;(2)发行人2006年以来向中国中药公司的人工麝香采购价格基本保持一致的商业合理性,与中国中药公司的其他客户相比是否存在差异;(3)报告期内人工麝香供应不足与业绩下滑之间的关联性及合理性,发行人与中国中药公司相关采购协议签订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原料采购不确定的情况,是否对原料生产厂家及代理商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对发行人未来生产经营存在重大影响,发行人是否有保障人工麝香原料稳定供应的应对措施。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醒脑静注射液和参麦注射液产品相关安全性再评价的进展情况,有无阶段性结论,还需要履行哪些具体手续,是否会对该产品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相关生产资质;(2)发行人是否具备丹参注射液、柴胡注射液、香丹注射液和胞二磷胆碱注射液的生产能力,上述产品能否通过安全性再评价。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立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兴实业)、新疆立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立兴)的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者其他利益安排;(2)立兴实业、新疆立兴实际控制人旗下医药资产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相同、相近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构成业务竞争,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保护发行人利益的相关措施和安排。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在两票制试点地区发行人相关的经营模式是否发生了改变,改变的具体情况,对该等地区的销售和盈利情况;(2)针对两票制向全国推广的情形,发行人是否能及时建立并完善配送商、代理商的销售体系,目前的进展情况;(3)发行人在已经实行两票制的地区采购代理商提供的渠道开拓、学术推广工作成果等销售服务的定价原则,销售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入账,两票制下的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公司自主销售的销售费用率的差别;(4)结合上述情形进一步分析,两票制的实施对发行人经营模式和经营业绩、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对策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与经销商的合作背景、选取条件、经营情况、合作年限等进一步说明,报告期经销商新增、减少数量较多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向经销商的销售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通过向经销商压货以增加销售收入的情况,经销商的最终销售情况,经销商关闭后存货的具体处置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四)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监管部

2017年7月18日

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59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59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7月19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主要从事集成电路的设计与研发,产品按功能主要分为AP芯片和AC芯片两大类。报告期内,英特尔是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也是发行人技术服务的主要客户。发行人2014年度的净利润为5,516.24万元,英特尔2014年度向发行人支付服务费用共计6,598.05万元,该项收入的毛利率超过99%。(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从英特尔采购的商品与向英特尔提供技术服务之间的关系;(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向英特尔提供技术服务业务的具体内容和耗费的人、财、物,说明技术服务费的定价依据;(3)请保荐代表人从业务链的角度描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说明招股说明书中对发行人业务与技术的描述与真实情况是否相符,并说明发行人技术服务收入高毛利率的合理性;(4)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发行人是否“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2、发行人报告期2014-2016年度,所得税费用分别为-953.03万元、-59.82万元、-195.59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以及所得税费用均为负数的原因;(2)研发人员的认定标准、研发人员占员工总人数的比例以及报告期各年度发生的薪酬总额;(3)同行业上市公司IP与应用软件摊销列支研发费用并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案例。

请保荐代表人对报告期所得税费用为负数的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合理性发表核查意见。

3、发行人报告期2014-2016年度经销收入占比为84.33%、91.31%、97.0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度“资产减值损失增加1,784.30万元,主要是由于公司对基本无销售的淘汰产品补充全额计提了跌价准备”。发行人报告期末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分别为5,604.58万元、6,271.28万元、6,090.82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库龄6个月以上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及期后销售情况;(2)SoFIA 3GR产品库龄6个月以上的存货截止目前的订单及销售情况;(3)2015年度资产减值损失增加1,784.30万元的原因。

请保荐代表人:(1)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发表核查意见;(2)结合产品生产的内控流程及以经销为主的营销模式,对大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合理性发表核查意见。

(二)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1、招股说明书披露,2005年,由于国际转包业务发展,中航工业承接了空客A320、波音B737等机型的部分转包业务,其将承接的部分零件转包,基于发行人在航空工装加工方面的经验及公司股东冉光文从事设计工作积累的经验和良好信誉,发行人逐渐承接了部分民机转包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第一大客户中航工业下属单位的收入占比分别为96.02%、97.94%、98.11%。(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来料加工业务中是否能明确区分属于民机转包业务,中航工业承接空客A320、波音B737等机型的部分转包业务后再转包给发行人,是否不违反空客、波音等公司与中航工业的相关协议约定或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法律诉讼风险;(2)发行人目前主要生产模式为来料加工,业务收入几乎全部来自于中航工业。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如何保证与中航工业之间承接业务的可持续性与稳定性,相关业务运作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7年7月19日

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1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110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7月21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关于销售定价政策的信息披露前后表述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国外客户对于外销产品质量的具体要求、相关外销产品与内销产品价格的具体差异、外销产品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3)报告期内受托加工业务毛利率不断上升的原因,受托产品加工费的定价方式,受托加工产品成本的核算、归集情况及其合规性;(4)结合具体产品构成、产品定价、成本构成、客户、市场定位、销售模式等,说明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具体原因、合理性和可持续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对部分大客户的销售额大幅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2)发行人与上述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销售的定价机制及其公允性,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对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研发费用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合理性及可持续性,研发费用的发生、归集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研发活动和生产活动以及相关研发费用和生产成本的划分标准、依据,是否存在将生产成本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研发废料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逾期应收账款的催收情况,发行人关于信用政策及货款回收相关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有效执行情况;(2)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形;(3)报告期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占比持续上升的原因,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4)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和涉讼、纠纷情况;(5)报告期各期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在直销模式中引入居间服务商的商业合理性,针对相关业务费的支出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运行;(2)在安装维保进一步让利于经销商的情况下,发行人居间费率高于可比公司的原因和商业合理性;(3)报告期存在较多自然人居间商的原因及合理性;(4)居间业务是否存在商业贿赂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授权安装、维护单位之间的协议安排和责任界限的划分是否清晰,是否与实际执行一致。发行人与客户、产品使用方等之间是否存在涉及安装、维保、使用等纠纷,是否存在因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质量纠纷和重大安全事故。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三)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新型建筑材料销量逐年下降,毛利率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其合理性,2017年上半年的经营发展趋势,是否处于持续下滑态势;报告期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市场价格具体情况,发行人在不具备价格、产量优势的基础上,维持较高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报告期新型建筑材料经销商的具体情况,变动原因,其最终销售的具体对象;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变化情况、发行人向苏州新圣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采购金额的变动情况和总体用工成本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劳务用工是否符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形及潜在纠纷,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7年7月21日

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1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111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7月21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运输业务基本运价的确定机制,报告期是否严格执行;(2)类似线路的运价显著高于可比公司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久物流)的原因和合理性;(3)结合业务类别、主要客户、业务量、运输单价、单位成本构成、外协采购单价、市场竞争及自身优势等情况,进一步说明综合业务毛利率高于长久物流且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和合理性,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入账,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其他的特殊利益安排,相关的风险是否充分揭示。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获得本田客户业务的方式。合作期内是否存在变化;(2)发行人在本田客户业务中的份额,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未来是否存在上升空间;(3)发行人取得广汽本田新厂区零部件入场物流业务的具体方式,对发行人未来经营的影响;(4)广汽本田物流的相关情况。与该公司相比,发行人有何竞争优势和劣势;2016年,发行人广汽本田零配件取货物流业务市场份额超过该公司的原因;(5)发行人与本田客户业务开展的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6)发行人针对本田客户是否存在业务依赖。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与青岛日日顺物流有限公司停止合作的相关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开拓非汽车业务和客户的相关考虑,存在哪些不利因素,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因素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存货中发出商品的内容、库龄、对应的客户,主要的合约约定等情况;计算存货库龄的方式,在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之间转移是否影响账龄;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减值计提的具体依据,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大额滞销商品;寄销模式下发出商品是否存在大额退货,相关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发行人对于发出商品的相关审计程序是否符合相关审计准则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下属商务印书馆等6家子公司于2011年3月与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出版集团)签订《中国出版集团出版发行综合业务楼联建协议书》,至2011年4月商务印书馆等6家公司已向出版集团预付资金19,503.05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相关联建项目的立项、建设等是否存在违规情形;项目目前仍在前期筹划阶段的原因,是否存在缓建或无法推进的风险,继续实施是否存在障碍,发行人的应对措施;项目分摊建筑面积的方法是否公允;发行人预付相关资金的依据和合理性,是否构成出版集团占用发行人资金,是否存在被变相占用或者无法收回的风险,是否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利益;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各期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况;结合发行人客户的信用期限、期后回款时间以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况,说明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谨慎、充分;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出版集团下属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相关各方《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是否存在可行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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