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个容易出错或忽略的常见发票问题

2017-07-28 17:07166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1.普票发票有“纳税人识别号”栏必须填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专票认证时限由180日放宽至360日


答: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3.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开具红字发票不需退回原蓝字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4.跨年退货或开票有误也能开具红字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5.发生发票丢失还需登报声明作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上述规定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6.被收缴发票纳税人可去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提醒:被收缴发票纳税人,如从第三方企业代开发票,是虚开发票!


7.发票栏“不征税”的情况只有三种,其他情形税率栏开成“不征税”属于不合规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刷卡的手续费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九、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9.营改增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开票错误等问题)可以重开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1)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2)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3)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10.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哪些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另有规定外的,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北京朝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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