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税总局将掌握中国居民在101国家地区境外账户信息

张钦 |2017-02-12 22:3218109

作者:张钦 来源:新华网

作者:张钦 来源:新华网


从2014年的一纸承诺到去年10月《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CRS自今年1月1日起就进入“实操期”。其实针对绝大多数中国居民而言,这项新政是“无所谓的”,但对在海外有金融资产配置、在海外持有壳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等行为的富豪来说,其影响却不可小视。


CRS自今年1月1日起就进入“实操期”。这意味着,从今年开始,人们除了在银行换外汇时要多填写一张申请书进行自我声明,在开立新账户时也多了一道手续,即填写一份声明自己税收居民身份的文件。


虽然对于绝大多数百姓来说,这份文件只是在表格中的“中国税收居民”一栏后画个勾,但这份声明背后则大有文章。这是为我国税务机关即将定期与全球上百个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相互交换居民账户信息而做的铺垫。这意味着今后中国税收居民在国外的账户信息情况将由中国税务机关清楚掌握;相应的,外国税收居民在中国的账户信息也将由其本国税务机关掌握。


神秘的CRS究竟是什么?


其实,虽然对普通百姓来说,对这个细节并不很在意,但自从国家税务总局去年10月中旬公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了要打击跨境逃避税,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对此,国内很多特定人群还是相当敏感的,其中就包括通过各种渠道将资产或多或少转移到海外的中国人。这些人对CRS,即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也早有耳闻。


所谓CRS,是各国家和地区之间基于同一标准的一项共同申报准则。据了解,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AEOI(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其中就包括共同申报准则(CRS),其大致内容就是签署国或地区之间相互披露对方国家或地区公民在本国的经济财产情况,以提升税收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


CRS覆盖哪些类型海外机构的帐户?


存款机构:各种接受存款的银行或类似机构。


托管机构:如果机构替他人持有“金融资产”并且金融资产和服务的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的20%,即符合CRS关于托管机构的认定,时间前提是过去的三年,如果机构存续不足三年则以存续时间为准。


投资实体:如果某机构在过去三年(存续时间不满三年以存续时间为准)主要的经济活动(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50%)是为客户或代表客户进行以下一种或者几种业务,则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


1)交易货币市场工具(支票、汇票、存单、衍生品等);外汇;汇率、利率、指数工具;可转让证券;商品期货。

2)个人和集体投资组合管理。

3)代表他人对金融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如果某机构受其他CRS协议中规定的托管机构,存款机构,特定保险公司,上文所说的投资实体的专业管理,并且收入主要来源于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交易,则该机构也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


特定保险机构:从事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和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或者控股公司。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家投资机构设立在非CRS参与国,那么这类实体应当被分类成”被动非金融机构”。这类机构与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发生关联时(例如在CRS参与国的银行持有账户),消极非金融机构会被要求提供实际控制人的信息。


需要交换的信息包括:开列或者保存在几乎有所银行、信托、券商、保险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的存款账户、托管账户、基金、保险、年金等的信息。其中个人信息包括账户、账户余额、姓名、出生日期、年龄、性别、居住地等。


这其实就是一次个人资产的全球大联网。各国政府通过“相互交换情报”的方式,掌控自己国民的资产状况,判断他们是否偷漏税、行受贿或者洗钱。


已有101个国家地区参与信息交换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各国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了一项“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并于2014年7月发布。


这项“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动下,截至去年底已有101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具体国家看下图:



中国是在2014年9月决定将加入CRS的,根据官方公布的日程: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我国将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所谓高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

 

2018年12月31日前,将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中国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


今年先完成600万元以上账户调查


根据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规定流程,调查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根据日程,从今年1月1日开始我国将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所谓高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在2018年12月31日前,我国将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影响:海外存有巨款人群账户信息将被掌握


某外资银行的理财分析师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实针对绝大多数中国居民而言,这项新政是“无所谓的”,但有几类特殊人群应该是会受到影响的。


他举例说,在海外有金融资产配置的人肯定首当其冲,比如某位中国公民在英国某银行存有巨款,一旦中国与英国达成了协议,那么这名中国公民在英国的哪家银行存有多少钱的信息将由英国银行报送到英国银行管理部门即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该局再报送到英国税务局,由英国税务局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信息交换,这位中国公民在英国银行的所有信息对中国税务总局来说将一览无余。


另外,在海外持有壳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以及已在海外设立家族信托的中国公民都会受到影响,尤其是中国早期富豪最喜欢在新加坡、中国香港、新西兰、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耿西岛等设立家族信托,目前这些国家和地区已都成为CRS签约方。当然,这些受影响人群都属于富豪级别,与普通百姓没什么关联。


最新:购买香港保险也将被上报


与中国内地一样,香港属于已经承诺实施CRS的国家和地区中的“第二批”,这意味着香港金融机构也是从今年起实施CRS。


在海外购买超过一定金额的高额人寿保险的中国公民也将在交换信息之列,比如前一段很多内地居民热衷到香港买人寿保险显然就要受到影响了。有消息称,今年起凡内地居民购买香港保单7800港币以上,其保单信息会自动作为个人税务资产上报中国税务机关。此信息会作为多项调查的依据,包括资产来源的合法性、资产出境的合法性、缴税的合法性等。


事实上,不仅是今年新购买香港保险的内地居民受到影响,由于香港是CRS签约地区,因此香港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将历史上购买过大额保单的高净值客户的保单资产信息报告给国家税务总局。


释疑:美国为何不在CRS之列?


尽管目前已经有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CRS,但作为全球头号经济大国的美国并不在其列,这意味着中国税务机关对中国公民在美国的金融资产账户信息目前还无法通过CRS掌握。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排斥这种账户信息的交换,而是美国其实早有自己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而CRS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根据这项美国法案升级而成的。


根据美国2010年颁布的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税务部门报告美国人账户的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接收来源于美国的付款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税。FATCA主要采用双边信息交换机制,美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根据双边政府间协定开展信息交换。其实这意味着,虽然美国不在CRS的集体交换信息之列,但其可以与其他国家“一对一”签署协议,同样可以互换金融账户的涉税信息。


强调:“中国税收居民”并非依据身份证件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大多数人今年起在银行新开立账户时在声明表格中会选择自己是“中国税收居民”,但其实“中国税收居民”的概念与我们身份证件上的“居民”概念并不完全相同。


那么如何确定自己的身份呢?


根据我国税法,“中国税收居民”中的个人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即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值得强调的是,外籍华人、已经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者,或者在境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的华侨,如果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已经构成当地税收居民,即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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