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1+4风险管理机制 论有效的应收账款
企业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借款企业是否利用虚假账龄、虚构应收账款
今天我们为大家带来增宪法先生的精彩文章
保理业务的承做基础在『应收账款的真实与有效』
因此在保理尽职调查初始期,应再详细地核查下述各基本要件
来确认应收账款的合法与合规,才能充分证明它的有效性
所以,下述七件工作是必要的重点
1. 确认为真实合法之交易:
具备合法真实的贸易背景,且无贸易纠纷或争议,购销双方没有争议,且非寄售、试用、代销等交易
一般不被接受的应收账款主要包括:
• 作为企业变卖的一部分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 卖方和买方之间存在法律纠纷的应收账款;
• 卖方与买方之间存在未偿付的已到期或逾期应收账款;
• 所有权归属或金额不确定的应收账款;
• 因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债权;
• 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在贷前调查和审查环节,对借款人和债务人均要进行资信调查
重点审查借款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的贸易背景真实性
包括:企业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借款企业是否利用虚假账龄、虚构应收账款、提前开票等行为进行欺诈行为,防范以虚假贸易背景骗取融资的情况
2. 交易履行完毕无暇疵:
卖方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
更明确的来说,就是基础交易合同中对应收账款债权的确立条件有明确约定
并且卖方在履行对应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后能够提供商业发票、货运单据等证明材料
且这些债权凭证完整、有效,无瑕疵。
3. 明确为赊销方式结算:
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基础交易合同中对买方付款方式有明确约定
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
4. 有明确的支付时间约定:
应收账款有明确的到期日或可以明确推断出到期日
卖方已履行全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根据基础交易合同可以明确计算应收账款到期日
5. 无债权转让的限制约定:
基础交易合同中未含有限制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条款
或虽合同购销合同中不得含有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
中含有限制性条款,但买卖双方可以另行约定排除限制性转让条款
6. 账款无质押或转让
非已经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应收账款
也就是确认卖方对申请保理的应收账款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无权利瑕疵
贷前调查和授信审查过程中,相关人员可以通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对拟进行质押的应收账款质押信息进行查询,避免重复质押的风险
7. 不存在商纠及违约风险
卖买方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
合同具有明确的违约责任、罚则和违约救济条款
一般容易产生交易风险及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类型如:
• 销售的商品为成套设备、生产线和大型设备等,买卖合同中包括了一系列售后服务条款,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存在较多不可控、不确定因素的
• 质量标准不统一或质量不稳定、不易量化,容易产生争议的产品等
• 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 建筑工程施工、软件开发等非赊销、非一般贸易形成的债权等
(来源:珠穆保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