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贸区金融改革进展情况的介绍

2017-01-18 11:4230645

2015年1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出台《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金改30条”),至今已落地实施一年。

来源: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自贸区金融改革进展情况的介绍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副行长刘通午介绍情况

天津自贸区金融改革推进情况及实施效果

2015年1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出台《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金改30条”),至今已落地实施一年。天津“金改30条”落地实施实现了天津自贸试验区在金融领域的一系列开放创新,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不断提高,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不断完善,改革红利、开放红利、制度红利不断显现,充分发挥出“助力器”作用。

(一)金融制度创新加快推进,市场集聚效应初步显现。

制度创新是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核心任务,金融政策创新是天津“金改30条”最显著的特点和优势。截至目前,“金改30条”具有核心内容的21条54项具体措施,已落实和部分落实的近70%,其中涉及人民币跨境使用、深化外汇管理、促进租赁业发展等方面的22项措施成效显著,天津自贸试验区的政策优势、区位优势、资源优势进一步凸显。截至2016年11月末,区内主体累计新开立本外币结算账户近3万个,办理跨境收支达到752.1亿美元,占全市跨境收支的24%;结售汇298.7亿美元;跨境人民币结算1670.1亿元,占全市跨境收支的34.5%。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已经成为天津金融业发展的新名片,发挥了为国家试制度,为地方谋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金融服务高效性凸显。

一是贸易投融资愈加便利。区内企业开展境外融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为涉外企业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创造了良好条件。截至2016年11月末,跨境人民币外债签约总额、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结算量均超过了200亿元,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超过100亿元。二是资金使用效率显著提升。外汇资本金、外债意愿结汇政策,使企业资金使用更加便利;取消A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待核查管理,使企业资金入账减少一个环节;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帮助企业提高平均资金周转率达50%以上;允许区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更好地满足了市场主体规避汇率风险和套期保值的需求;开展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进一步拓宽了企业利用境外融资开展外贸业务的渠道。三是租赁业实现快速发展。除享受自贸区普惠政策外,区内68家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外币租金391笔、金额8.4亿美元,共为企业节约财务成本超百万美元,减少汇兑损失最高达2%;售后回租项下境内支付外币设备价款累计发生业务8笔,金额2.1亿美元。

(三)金融政策复制性初步实现,简政放权力度不断加大。

一是创新政策可复制可推广取得新进展。截至目前,天津“金改30条”中关于外债宏观审慎监管、A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不入待核查账户、外债资金意愿结汇3项政策也已在全国推广。二是行政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天津自贸试验区实现了外汇业务“一站式”综合服务,审批效率提高75%;畅通区内企业开户“绿色通道”,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间。三是金融基础设施及功能不断完善。从实践情况来看,天津自贸试验区现行适用的账户体系,可以较好地承载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政策。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区内金融集成电路卡应用环境、拓宽应用领域,为区内主体更加灵活、便利、安全地开展贸易和投融资活动创造了良好条件。

(四)京津冀协同发展稳步推进,辐射带动作用日益显著。

一是支持京津冀地区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跨区域金融协同创新与合作,华夏银行滨海分行建立京津冀公司业务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区域内分行合作,在三地分行间实现政府政策规划、产业规划、空间布局等营销信息共享;天津农商银行滨海分行与北京农商银行、河北省农信联社共同签署了《京津冀金融服务一体化战略合作协议》,确立京津冀农信机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联合推动京津冀金融服务一体化;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打破金融壁垒,在符合各项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异地企业提供保证、押品异地抵押,解决企业跨地区融资担保问题。二是支持京津冀地区金融机构为自贸试验区内主体提供支付结算、异地存储、信用担保等业务同城化综合金融服务,渤海银行滨海分行、浦发银行自贸试验区分行等多家银行推出“银行电子保函区域通用”业务,实现京津冀地区“一份保函区域通用”;华夏银行滨海分行在三地同步推出京津冀协同卡,实现费用优惠、贷款融资、支付便利等7个方面的一体化服务;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依托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推进区域支付结算同城化发展,实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网点之间异地实时资金支付清算。

下一步计划

今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拓展自贸区跨境金融服务功能支持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的通知》(银总部发〔2016〕122号),我分行结合天津自贸区有关金融创新政策进行了认真对比研究,天津自贸区金融创新在实施范围及条件、适用主体方面可以进一步创新。

一是研究对现行政策扩围,精准服务特色行业。研究进一步拓展政策适用的主体范围,加强对天津特色行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租赁业的发展优势和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建设的重要机遇,研究将天津自贸区金融创新政策适用的主体范围适当扩大,力求精准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

二是细化现有细则内容,指导主体用足政策。研究进一步细化现有细则内容、列明金融服务项目,操作规程更加具体化,帮助市场主体更好地掌握政策实质。同时继续做好创新政策推介、解读、宣传和培训工作,不断创新培训形式和方式,旨在指导市场主体将创新政策用好、用活、用到位。

三是开展深入调研评估,加强与总行总局沟通请示。对于目前未落地的、有条件限制的部分政策,要深入开展调研,了解市场主体需求,同时评估金融风险,研究论证天津自贸区内是否有适用这些政策的条件。在市场主体有强烈需求并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我分行将积极向总行总局申请创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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