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新常态下商业银行投融资机制转型创新

周月秋 |2017-01-16 10:068616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形成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

文/周月秋 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所长

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11期


【编者按】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企业自主决策、政府行为规范、宏观调控有效、法治保障健全的新型投融资机制的同时,提出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允许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权、构建更加开放的投融资体制等举措。这些,无疑成为建立与“创新中国”相适应的金融服务模式的新起点,也给商业银行加快投融资机制转型创新带来了新契机。本期栏目邀请内业人士发表多篇文章,聚焦投融资体制改革背景下的银行业转型。


商业银行投融资体制转型创新是时代要求


多层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社会融资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进程加速。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形成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柜台市场组成的多层次股权市场体系;债券市场、期货与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覆盖面不断扩大,为不同规模、不同行业、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融资渠道。时至今日,尽管间接融资依然占据主导地位,但从历史数据上看,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总量的比重一直呈上升态势,2002年尚不到5%,到2015年已经升至24%,详见图1所示。截至2016年9月末,人民币债券市场存量债券28311支、存量余额61.58万亿元,较十年前增长5.26倍,较2000年末增长22倍。资本市场各投资主体的资金交易、汇划、账户管理、资产托管等金融需求迅速增长,为商业银行创新金融服务提供了有效的市场支持,成为商业银行资本市场业务创新发展的原动力。


居民投资消费行为和企业运营特征多样化,对全产业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需求日趋旺盛,助推商业银行投融资模式转变。一方面,近年来收入分配格局持续向居民倾斜及居民财富不断积累,使得居民资产配置意识和需求不断提升,大大提升了股票、基金、信托、理财乃至另类投资等市场的发展潜力。近三年,我国个人可投资资产年均增速约16%,2015年中国家庭财富达22.8万亿美元,预计2017年将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财富来源地。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快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新的增长战略,科技创新型企业将成为驱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其资金需求期限短、金额小、风险较高等特性都需要金融服务的创新来适应,而大型企业越来越依赖直接融资市场筹措资金,或成立财务公司进行资金管理。上述多重压力都要求商业银行摒弃传统单一的存贷款投融资模式,向包括理财、信托、基金、债券、投行等多种方式的大资管模式转变。我国大资管市场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实现了高速的发展。截至2015年末,国内大资管规模高达90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商业银行资产管理规模达23.5万亿元,较上年增长56%。在2009-2015年的6年时间里,商业银行资产管理规模与GDP的比值已经从11%增长至35%左右。


互联网技术加剧金融脱媒,传统金融行业界限和竞争格局被改变。近年来,互联网公司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将服务延伸至支付、融资等业务领域,正在改变传统的金融行业界限和竞争格局。正在到来的数据化时代对商业银行的固有观念、商业文化和经营模式加以颠覆,商业银行投融资模式的不断调整和优化将成为必须。


境内外金融市场一体化对商业银行投融资体制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一带一路”战略推进和企业“走出去”加快,金融市场走向国际化已是大势所趋。作为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参与主体的商业银行,投融资活动不可避免地将更多地受到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这既是对商业银行投融资体制的挑战,也为银行拓展投融资业务提供了机遇。


以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商业银行转型创新


在上述大背景下,商业银行既要深度参与到直接融资市场的现实发展中,更要未雨绸缪地关注进一步发展趋势,并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转型创新,建立更加市场化、更为灵活的投融资机制。


由重资产型银行向重交易型银行转变。2016年9月,在当月社会融资增量规模中,人民币贷款比重仍高达73.78%,详见图2所示。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近10年来中长期贷款比重约为60%,高于中上等收入国家56.8%的平均水平(World  bank 2015),这从一定意义上反映出银行贷款承担了更多的周期性风险。商业银行作为信息中介和风险经营机构,如果要减轻过多周期性风险的影响,本质上看其发展战略要由过去的重资产经营逐渐向轻资产经营转型,减少对存贷款的过度依赖。这就意味着要利用多层次的金融市场融资机会,大力发展商业银行资管业务和投行业务,从信贷经营逐步变成信用管理。同时通过提供诸如财富管理、私人银行等更多样的金融服务,延伸更广泛的业务线。发展多种盈利方式,改变过去以息差收入为主的状况,构建息差和非利息收入并举的稳定收入结构。


今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恰恰为商业银行的这类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机制性安排:一是改善企业投资管理,最大限度缩减核准事项,简化审批流程,将有助于改善民间投资环境,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从而为商业银行财务顾问和并购贷款等投行业务提供更多机会。二是规范政府投资体制,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为商业银行拓展PPP项目融资业务带来新的市场机会。三是明确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共服务发展基金、住房保障发展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将成为政府融资的新载体,实现引导和撬动金融机构资金和社会资本的作用。不仅要求商业银行持续加强对各类基金业务的深入研究,掌握基金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而且在业务布局上,要优先投资有回购承诺、有兜底的退出保障能力充足的基金,对于无前置审批权出资方式的非保障退出类基金则应审慎参与。四是面对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转型,商业银行要加强对融资平台的分类管理,适度增加支持类平台融资额度,维持市场份额固然重要,对于还款能力较差和不符合监管部门管理要求的平台贷款,则显然要依照相关管理办法,逐步压降融资规模。


探索、尝试风险投资,推进投贷联动和债转股等工作。《意见》关于“开展金融机构以适当方式依法持有企业股权的试点”的表述,是一个重要的制度性安排,将为商业银行开拓新市场、新业务,特别是为商业银行涉足风险投资领域提供新的机遇。


国际上,商业银行参与风险投资并不鲜见,并形成了直接股权投资、间接股权投资、风险贷款、政府担保债券等参与风险投资的多种模式。美国硅谷银行在这一方面较为典型,该行已为全美50%以上获得过风险投资的公司提供过各种类型的融资服务,在硅谷地区,这一比例更高达80%,Facebook、twitter等知名科创企业都曾是其融资对象。硅谷银行的经营模式特点非常鲜明:一是为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提供风险贷款。在贷款到期后可能通过“债转股”方式获取公司股权。二是直接对风险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分享这些高科技企业成长带来的收益。三是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对高科技企业进行间接投资。总体而言,硅谷银行的投资模式涉及到了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和风险贷款,是非常典型的综合运用各种风险投资模式的银行,在商业银行风险投资领域有一定借鉴意义。


我国商业银行对优质科创型项目的金融支持,主要通过与各类专业投资机构合作的形式,在“先投后贷”“边投边贷”等“股权+债权”模式上进行了较多尝试。但受制于两方面约束,我国商业银行并不直接从事风险投资,一方面,在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下,商业银行受牌照限制,不能从事IPO和上市公司再融资等保荐和承销业务。另一方面,受《商业银行法》等监管政策限制,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也就是说,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相比较,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尤其是风险投资的程度还是比较低的。在分业经营体制不变、《商业银行法》修订完成前,商业银行在这两个方面所受的制约依然存在。


不过,商业银行在这一领域的创新空间的确是扩大了。今年4月,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  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并明确了首批10家试点银行。当前,可考虑积极参与推动风险投资信用担保机制的建立,妥善解决商业银行信贷低收益与高科技企业高风险的矛盾;可以借鉴市场已有模式,与投资银行、大中型企业及民间资本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制风险投资公司,从而成为风险投资市场上的投资主体;可以与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为一些创业成功、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创新贷款方式,从而在提高贷款收益的同时,促进其他业务的拓展。


债转股也是商业银行投融资体制创新的领域之一,商业银行有必要提前做好债转股潜在目标客户研究,选取市场前景好、产品具有竞争力、暂时存在经营困难的企业作为试点对象,并在市场化原则下,加强与同业和资产管理公司合作,探索新常态下债转股方法、实施步骤和退出等路径。


强化主动负债能力和融资能力的金融创新。随着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面临的存款流失压力呈现加大趋势,在我国商业银行负债结构中占比很高的存款流失,反映出商业银行负债业务转型的现实要求。


《意见》关于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布局,实际上为商业银行从被动负债向主动负债转型提供了保障。商业银行有必要加大金融创新力度,通过发行金融债等多种方式进行主动负债,不断开辟新的资金来源,打造强大的、相对稳定的银行资金链。例如,可考虑通过开发理财产品、投资避险型产品、年金管理产品来实施产品型负债,或通过发行类股权融资工具获得资本性资金来源,等等。从另外的角度看,资本市场的发展在不可避免分流银行储蓄存款的同时,要切实关注相当一部分以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自有营运资金存款,登记公司自有资金、清算备付金、验资资金存款等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以及企业存款形式回流至商业银行的资金。其中金融机构同业存款的增长与资本市场发展具有较明显的相关性,资本市场发展越快,同业存款的增长也越迅速,规模越可观。不可忽视同业存款、企业机构大额存款业务面临的发展机遇。


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意见》关于稳步放宽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赴境外融资,实行备案制的相关规定。在当前全球主要经济体都实行“负利率”或低利率的货币政策背景下,《意见》的提出对于降低商业银行的负债成本是有利的。例如,我国国内1年期人民币SHIBOR利率为3.04%,而1年期美元LIBOR利率仅为1.30%,1年期欧元LIBOR利率甚至低于0。通过主动负债,商业银行对存款的依赖将逐步下降,负债结构趋于合理,负债业务将更加自主,商业银行在开展资产业务时将较少地受到存款规模的制约。同时,在我国商业银行主动负债过程中,通过发行长期债券筹集长期资金用于期限较长的资产业务,将有效解决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经常存在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


强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深化过程中的主动管控风险能力。《意见》提出简化企业投资管理流程,缩小政府核准审批范围,并不是取消政府的监督管理,而是推动监管重心后移,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我约束的新机制。这种变化不仅要求银行营销介入时点适度前移,而且针对项目的不确定性,对适用备案制项目的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提出更高要求,需要重新审视贷款企业的投资行为。


贷款发放前,由于项目投资前准备时间减少,企业项目投资更快进入建设实施阶段,将加剧优质项目的同业竞争。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前台部门加强项目储备管理,提升市场营销的前瞻性,把握好介入时机,提高办贷效率。一方面,对于项目贷款管理中沿用的审批制模式确定的条件和要求做出必要的调整。另一方面,在尽职调查中必须考虑评估项目备案后是否存在监管整改风险。


针对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监管模式的变化,商业银行贷款发放审查环节要更加强化从行业风险角度评估项目的经济性,着重关注备案手续不全,违反相关承诺规定或因备案后触发监管影响项目进度等风险事项的评估,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除按照现行成熟的项目贷款管理要求落实贷后管理工作外,还要密切关注项目建设期是否存在未履行备案承诺触发监管等不利情形,并做好相应的风险防控预案。定期对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进行实地走访,详细掌握项目进度。加强与投资、土地、环境、安全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项目稽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和信用记录变化情况,及早化解各类风险。


商业银行一旦从事风险投资业务,控制交易风险就成为关键。可以积极借鉴当前国内外市场上已经存在的新型金融避险产品,在控制交易和信用风险方面创新思路,在结合传统担保模式的同时,积极发展新型金融工具,通过股权、债券、信贷以及期权衍生品等多种工具,针对不同行业性质、发展阶段、风险特征的企业设计针对性强的组合型投资产品或合约,为商业银行参与风险投资做好更充分的风险防范工作。


进一步处理好转型创新与合规经营的关系


商业银行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必须处理好转型创新与合规经营的关系。如前所述,当前的分业监管体制对商业银行的严格束缚,赋予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政策空间是有限的。即使近期国家大力推动投贷联动和债转股,但由于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商业银行具体执行实施缺乏明确的参照标准,投贷联动和债转股的有效推广还不及预期。因此,商业银行投融资体制改革需要在两个方面完善相应的基础。


一方面,健全债转股等模式的法律法规。债转股能够快速降低企业融资杠杆和信贷存量,拓展银行处理表内不良资产的途径。但首先要解决债转股与现行《商业银行法》相悖的问题,为银行规模化持有一般企业股权消除制度障碍。其次,要解决债转股占用风险资本较高的问题。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行被动持有的股权,两年内风险权重高达400%,两年后更是上升到1250%,商业银行本来就面对资本补充压力,风险资本占用过多,有可能对冲债转股的动力。再次,必须按照市场化原则清晰界定债转股的适用条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银行为了盘活信贷存量,通过债转股方式将经营困难企业的银行贷款转化为对企业的股权投资,虽然暂时缓解了企业财务困难,但随着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衰退,企业经营困难与银行不良贷款最终形成了恶性循环。这样的教训是深刻的。因此,不能把债转股简单地理解为将银行债权转成股权,而需要经过一系列缜密周详的制度设计和技术准备才能逐步推开。


另一方面,明确投贷联动细则,处理好投贷联动中的贷款监管风险容忍度问题。今年4月,银监会等三部委对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支持科创企业给出了指导性意见,允许试点银行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把原来没有企业投资资格的银行划入有资格之列,监管的红线的确放宽了,但实施细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一是需要对投资功能子公司在所投企业中的持股上限,以及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退出的触发条件和机制,制定退出程序等都做出明确规定。二是监管层应该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风险权重做出规定。三是对投贷联动中的贷款监管风险容忍度进行评估,甚至提高容忍度。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时,监管层已经在不良贷款容忍度上做出差异化安排,反映了明确的政策导向。但按照银行现有贷款风险评估方法,科创产业属于典型的高风险行业。如果对于投贷联动中的“贷”这一部分也能相应提高贷款监管容忍度,体现风险监管上的差别性对待原则,对于减轻银行顾虑,提高银行积极性,无疑是有较大帮助的。


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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