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签署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

2016-12-19 23:242843

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京签署《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通过加大信息共享力度,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施联合激励和共同惩戒措施,进一步促进外贸发展。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副局长汪康、总经济师任荣发,外汇局局长潘功胜、副局长杨国中等出席签约仪式。

  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京签署《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通过加大信息共享力度,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施联合激励和共同惩戒措施,进一步促进外贸发展。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副局长汪康、总经济师任荣发,外汇局局长潘功胜、副局长杨国中等出席签约仪式。

  双方约定,按照“互联互通、协同监管、风险共治、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实施联合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拓展部门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备忘录》明确,税务总局与外汇局共同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机制,共享税收征管和外汇监管相关数据。两部门利用共享的数据,对出口退税管理、跨境税源管理、外汇收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提高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根据双方共享的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共同实施相应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助、结果互认”。

  加强税务总局与外汇局之间的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措施,是优化税收管理、实现部门之间协同共治的基础和抓手,对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今后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跨境税源管理和资金监管,强化风险共治,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于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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