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来稿| 小微企业账户入池资产证券化研究

2016-11-16 15:531311

作者: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吕琰、王彬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李欣、李品一、小微企业账户资产证券化概述小微企业授信额度的业务模式介绍:银

作者: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吕琰、王彬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李欣、李品


一、小微企业账户资产证券化概述


小微企业授信额度的业务模式介绍:银行基于小微企业提供的相关抵押资产,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微企业一个授信额度,在这个额度下,小微企业可以向银行提出不同种类的业务申请,如贷款、保理、银行票据贴息等,不同种类业务的利率不同。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拟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同质性;

(二)能够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

(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机构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收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在小微企业授信额度的业务模式下,同一个小微企业账户在授信期限内,在授信额度项下产生的相关业务种类、平均利率、到期后新业务循环规模根据银行的大数据统计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相关资产的债务人及抵押物一致具有同质性。现就小微企业授信额度业务开展资产证券化进行简析。


二、交易结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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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机构以基础资产设立信托

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签署《信托合同》。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设立资产证券化信托。受托人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人发行受益证券,以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所得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支付给发起机构。


2、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

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为限支付相应税收、费用支出、信托应承担的报酬及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主承销商根据《承销协议》的约定提供承销服务。


3、贷款服务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履行贷款本息收取、贷款管理、信托财产法律文件保管、定期提供信托财产报告等服务。在小微企业授信额度的业务模式下,贷款服务机构还需根据《服务合同》约定的循环购买流程,向受托人提供小微企业相关新增的信贷资产信息,并进行循环购买。


4、资金保管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根据《资金保管协议》的约定接受受托人委托负责开立资金保管账户,对信托财产资金进行管理,并按照《资金保管协议》的约定向投资者划付收益。


三、存在问题与解决思路


将小微企业账户项下一定期限内完整的资产纳入基础资产范围(以下简称“账户入池”),难点在于1、明确一定期限内未来将实际产生的债权金额,在封闭的账户池内,未来债权实际产生规模的不确定性将影响循环购买的效力;2、资产转让后相关抵押物权利的变化。分析如下:


1、关于未来实际债权金额的不确定性的解决思路

解决思路可以从两个方面出发,分别为基础资产层面与交易结构层面。


基础资产层面,考虑内容如下:


(1)在小微企业授信额度的业务模式下,利用银行的大数据系统,根据小微企业静态池、动态池的历史借款业务表现,对特定小微企业账户在授信期限内,在授信额度项下产生的相关业务种类、平均利率、到期后新业务循环规模进行分析,筛选业务借款业务表现稳定的小微企业纳入资产池。


(2)建议筛选封包日时相关授信额度已完全或大部分使用完毕的小微企业账户入池,主要考虑是,实际入池的债权本金总额与入池小微企业相关授信额度总额相同,当入池小微企业偿还部分或全部入池债权后,信托财产将有足够的资金购买入池小微企业在授信额度项下新增的债权,不会产生无法足额购买入池小微企业新增资产的情况,保证循环购买的充足性,实现账户完全入池;但难点在于,相关抵押担保权利随着额度项下已实际产生的债权完整转让至专项计划,银行的授信额度(最高额抵押权额度)将相应缩小。


(3)选择授信额度较小的账户入池,提高入池基础资产的金额、地区以及行业分散度。通过增加基础资产分散度的方法,减小入池基础资产利率、金额等的波动性,进而增强基础资产的可预测性。


(4)设定严格的入池标准,例如对基础资产收益率、单笔金额等进行限制,进而保证循环购买基础资产的可预测性。特别的,为了保证循环购买的基础资产的收益率与证券端支付给投资者的费率保持一致,可以采用折现购买基础资产的方式。


(5)建议选择增信措施同质的基础资产入池,尽量选取变现能力强,公允价值容易判断的抵质押物。例如只选择以房产为抵押物的基础资产。


交易结构层面,可以做如下设定:


(1)优先级/次级的结构安排。根据初始资产池债权期限的统计情况设计优先级和次级的相关期限、比例和规模。将资产池产生循环购买可能的时间点结合到产品分层中,尽可能减少循环购买资产的不确定性对信托财产规模的影响。


(2)设置现金储备账户。设置现金储备账户,由发起机构补充储备账户中现金资产至一定金额,当资产池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当期应付证券本息时,储备金账户中资金划出,用于支付当期应付证券本息。


(3)设置内部流动性储备账户。在每个付息日支付完优先级证券利息之后,循环购买支前,把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现行按一定必备金额存储到内部流动性储备账户中,当资产池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当期应付证券利息时,流动性储备金账户中资金划出,用于支付当期应付证券利息。


(4)在信托中设置提前到期事件,如设置在无足够循环购买资产导致资金闲置比例达到某一阈值时信托提前到期。


(5)超额抵押的设置。设置初始超额抵押,或者循环购买基础资产时折价购买基础资产,保证资产池价值在预测值下超过证券票面价值。


(6)引入发起机构或相关方的担保。考虑银行的出表需求,在不考虑安排发起机构承担相关担保责任的前提下,可考虑引入风险衍生品(CDS)、保证保险等外部增信措施。


四、法律要点


信托一经生效,发起机构对入池小微企业账户项下债权的转让即在发起机构和信托受托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发生权利完善事件,在发起机构或信托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以权利完善通知的形式将该等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小微企业后,该等债权的转让即对该小微企业发生法律效力。


小微企业账户项下一般设置最高额抵押,对于最高额抵押项下主债权转让的有关问题整理如下:


一般认为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而不是单独对其中的某一项债权做担保;而且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在担保期间内经常变更,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允许主合同债权随意进行转让,就要考虑最高额抵押权是否转让、如何转让,以及如果几个债权分别转让给不同的第三人时,最高额抵押权由谁行使、如何行使等问题。《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条款中但书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但由于转让的是确定金额的主债权,随之转让的也是确定金额的抵押权(为区别于“最高额抵押权”,以下简称为“定额抵押权”),原最高额抵押权的额度将相应减少。


在小微企业账户入池的交易结构下,资产证券化信托设立后,初始入池的小微企业账户在银行的相关授信额度需在初始最高额的基础上扣除已转让的主债权金额,从而相应缩小。后续,如入池债权得到清偿后,信托可进一步购买银行在前述缩小的授信额度内继续发放产生的新增债权,但同理,在上述新增债权转让后,银行的授信额度将进一步缩小,直至与初始最高额抵押额度对应的债权全部转让完毕(第一轮循环完毕)。此时,如后续根据银行自身业务账期,有继续循环需要的话,建议由信托公司与小微企业重新签订相应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步由银行给予小微企业一个对应金额的授信额度(无抵押),在该授信额度内,一旦小微企业实际产生债权,银行将立即将上述新增债权转让给信托,信托公司与小微企业重新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信托受让的债权提供担保。


在设计法律结构时,应会同受托人、会计师、评级机构对以下条件的满足进行重点把控,以确保“出表”:


(1) 按照监管要求,为发起机构设置适当的自留资产支持证券比例;


(2) 如果合同约定资产证券化信托存在对新增债权资产的购买选择权(入池标准提前确认)且合同中有条款能够保证现金流的支付不存在重大延误情况,则可以通过过手测试;


(3) 通过托管账户设置、对购买资产添加单独标识(电子数据系统)等手段,达到缓释资金混同风险的目的,实现资产风险报酬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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