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锐思维咨询
对于设计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经选定的社会资本合作方,能够自行建设、生产和提供服务的,可不进行招标。但也警惕部分项目通过包装成“PPP项目”规避施工招标,造成不公平竞争。
对于履行完成采购程序的PPP项目,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对实施方案和合作内容达成一致,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实施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送达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再报政府批准。《PPP合同》报政府批准前,要事先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 PPP项目经营权、收益权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进行资产证券化的,需经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财政部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
一般应作价出资或以入股方式参与PPP项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但用于项目相关配套开发用地除外)。基于特许经营权权未来带来的收入状况,参照市场同类标准,客观评估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以合理价值折价入股或授予转让。- 变相融资: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以及借助抽屉协议将项目运营返包政府等方式;
- 严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建设-租赁-移交等运作方式,将原有融资平台建设项目包装成PPP项目,直接与政府签订PPP合同。
- 没有及时足额向社会资本支付政府付费或者提供补贴的,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办理。
- 经法院判决后仍不执行的,由上级财政直接从相关资金中代扣,并支付至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
- 项目准备、采购和建设阶段:PPP项目的基础信息和项目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成交结果、项目合同文本、开工及竣工投运日期、政府移交日期等;
- 项目运营阶段:PPP项目的成本监测和绩效评价结果等;
- 财政部门:本级PPP项目目录、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项目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等。
加强对PPP项目的财政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关注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 《PPP合同》报政府批准前,要事先报送财政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