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日本公益信托的启迪

魏恩遒 |2016-07-13 15:534911

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不应回避与基金会等NPO的合作,反而应该在各自擅长的领域进行深度合作。

文/魏恩遒

来源:《当代金融家》


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不应回避与基金会等NPO的合作,反而应该在各自擅长的领域进行深度合作。类似日本神户六甲岛基金公益信托的做法,未来“慈善信托+NPO”可能是一种较为可行的模式,信托公司专注“管钱”,基金会等NPO专注“管事”。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并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虽然慈善信托在国内还属于起步阶段,但是在世界各国已经普遍开展。日本是信托融入东方社会价值观最深入的国家,我国《信托法》的起草工作也从日本信托业的发展多有借鉴。本文希望通过对日本公益信托的开展现状和案例分析,探讨未来我国开展慈善信托的可行方式。


日本公益信托的开展现状


20世纪70年代起,日本公民和企业对公共事业活动的关注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公司希望通过提供一些他们的资产用于公共事业的方式来回馈社会。因为这样的慈善需求不断增大,日本社会开始建立一整套慈善体系,公益信托制度是这个慈善体系的一部分。慈善信托允许有慈善需要的个人和公司委托他们的资产,让信托银行和其他机构设立信托,从而让这些组织管理和投资这些资产,并且按照规定用于公益事业。日本第一个公益信托在1977年成立,用于支付奖学金以援助在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研究,之后公益信托这一机制被广泛使用。


从日本公益信托开展的情况看,自1999年以来大体上保持稳定状态,未有大幅增长,近几年有所下降。公益信托开展的领域中奖学金资助占据最大比重,环境保护、学术研究、艺术文化交流等都有,涉及面广。公益信托仅是日本公益慈善体系的一部组成部分,通过多年的发展,公益信托并未完全取代公益财团法人等公益组织,二者并存发展。从存续规模看,公益信托在日本慈善体制中也未占据主导地位。


日本公益信托案例——神户社区建设六甲岛基金


积水住宅株式会社(SEKISUI)是日本的著名建筑公司,系日本最大的综合性企业之一积水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的下属企业。积水住宅作为日本顶级住宅产业化开发商,是日本最早实行住宅产业化的先驱者。六甲岛位于日本神户,通过六甲线与大陆相连,是近未来式的人工岛,也是国际化的神户市当中最为国际化的区域。1986年,积水住宅与神户市政府共同填海造地开发了580平方公里的六甲岛海上文化城市,曾经是世界上最大的人工岛,岛上居住人员国际化程度较高。1996年,积水住宅和P&G(宝洁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旨在赞助并促进神户市国际性、文化性社区建设的公益信托——神户社区建设六甲岛基金,为非盈利组织(NPO)等多个团体的活动提供资助。该公益信托2014年度共为33项活动提供了1925万日元的赞助,累计赞助金额为40429万日元。


六甲岛基金公益信托运作流程


1.委托人积水住宅和宝洁公司与受托人三井住友信托银行进行详细讨论,确定公益事业的具体目的和实现方式,并体现在公益信托协议的细节中。


2.受托人三井住友信托银行向主管机关申请批准设立公益信托。


3.主管政府机关在审查后提供批准。


4.经批准后,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公益信托协议。


5.政府主管机构检查慈善信托的行政运作,并可向受托人发出必要的行政指导。


6.受托人按照公益信托合同约定履行自身的职责。


7.每年神户六甲岛社区NPO团体根据自身的需求,向神户社区建设六甲岛基金提交资金支持申请,基金运营委员会对拟赞助对象的申请进行审查、筛选并批准。


8.受托人根据公益信托合同约定,在基金运营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下,向合适的受益人(NPO)提供资助,每年基金资助金额大体上相当于基金运营的增值收入。


9.受托人三井住友信托银行每年向委托人积水住宅和宝洁公司汇报信托财产的状况。


10.受托人在每一个营业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政府主管机构提交一份有关该业务状况的报告。


六甲岛基金公益信托的评价


神户社区建设六甲岛基金公益信托设立的初衷为委托人一次委托,公益信托每年收益永续捐赠,以期达到长久促进社区国际化文化建设的目的。因积水住宅为六甲岛的建设方,积水住宅仅作为委托人,不实际参与任何公益信托的实质决策,很好地避免了关联嫌疑,并且增加了慈善行为的公信力。通过设立基金运营委员会制度,很好地促进了社区国际化和文化建设,真正实现了好事办好。


该公益信托受托人为三井住友信托银行,公益信托的财产运营为全权委托,因此作为受托人的三井住友信托银行实际运营的压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信托财产低风险运用保值增值的压力,二是确保资金按照公益信托合同使用的尽责压力。信托财产保值增值效果不佳,将直接影响到当年可资助项目的数量和金额,资助项目及资金使用完全在阳光下运行,不容任何差池。这两部分压力实际上也成就了该公益信托的高效、透明运行。相应地受托人收取了1%/年的管理报酬,委托人也十分认可。


神户社区建设六甲岛基金公益信托实质采用的是“公益信托+NPO”的模式,通过资助各NPO上报申请的、关于促进社区国际化文化建设的具体活动,较好地解决了公益信托开展公益活动“落地项目”的问题,作为受托人的三井住友信托银行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自主发起、策划社区文化活动。


随着日本经济情况的变化如市场利率的波动,对基金的运营带来了较大影响。特别是近期日本已经进入负利率时代,公益信托的本金进行的低风险运用,能够带来的收益非常有限,为了维持每年的公益活动,则不得不动用本金进行资助,这样有可能在未来几年内本金消耗完后,就难以进行永续的捐赠。对于所在的社区NPO团体和居民而言,经过这么多年的时间,已经习惯每年有经费进行相应的活动,对于未来可能没有活动资助经费的情况难以接受。作为委托人的积水住宅和宝洁公司以及受托人三井住友信托银行,也面临较大的压力。


对国内开展慈善信托的思考


与20世纪70年代的日本相近,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企业对公益事业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迅猛。2013年全国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款物捐赠总额约989.42亿元,居近3年来捐赠规模之最,占同年GDP的0.17%,比2012年增加172.09亿元,同比增长21.06%。但捐赠者仍主要选择基金会和慈善会这些公益法人作为捐赠的主要对象和重要渠道,对这两类组织的捐赠总和超过捐赠总额的七成。其中,基金会接收捐赠约373.45亿元(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2013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因此,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一定是在当前公益法人特别是基金会作为中国慈善公益事业主力的语境下进行的,如何在现状中共同做大公益事业,并且引导整个社会更多资源、更加高效地投入到公益事业中去,应该是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的一个本源。


首先,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具备一定优势。


一是慈善信托能较为高效地开展公益事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规定受托人管理费和信托监察人报酬,每年度合计不得高于公益信托财产总额的千分之八。虽然法律法规确定的收费指导上限未必是真实的收费标准,现实中基金会等公益法人的平均收费标准也没有10%那么高,大多数基金会的管理费用占比在5%左右,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014年审计报告显示2014年度管理费用是总支出的4.80%。但是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的收费水平较基金会等公益法人的确具备成本优势,有可能较为高效地开展公益事业。


二是慈善信托有较为完善的监督体制。公益法人中捐赠人的监督权较难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三条)等均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基金会应当保证社会公众可以方便地查阅或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等。但是对出现基金会没有履行其义务,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信息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时,捐赠人和社会公众通过什么方式(如申诉、诉讼等)、应该遵循怎样的程序保障其权益,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约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基金会等受赠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他单位管理。而事实上我国现行体制中,基金会常比照部级单位管理,层级的差距导致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基金会难以形成有效监督。


法律对慈善信托的信息披露与受益人的权利保护则有特殊规定,信息披露方面如《信托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且对受益人的权利保护相对比较周到:《信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实际操作中,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需要每年要对外公布报告,将具体事务的所有账目都公开透明;由于信托制度中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自有财产的天然独立性优势,可以保证委托人与信托财产相对独立。同时,类似日本神户社区建设六甲岛基金的做法,当相关参与方,包括捐赠人/委托人,对慈善行为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时,通过设置独立的基金运营委员会进行决策,可以从机制上确保慈善信托的慈善行为公开透明、监督有效可执行。


三是慈善信托能够发挥金融机构资金募集和资产管理的优势。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这就限制了类似神户社区建设六甲岛基金公益信托一次委托、收益永续捐赠的做法。传统上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长期服务高净值人群,而这部分人群是开展公益事业的主力,因此在资金募集上能依托现有业务高效对接。同时,信托公司作为国内能够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实业投资的专业理财平台,对慈善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资产管理能力,具有天然的优势。


其次,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在初期劣势明显。


一是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措施不明确。公益法人的税收优惠措施明确,《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都赋予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以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措施不明显,由于受托人本身也不是公益组织,虽然《信托法》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慈善法》也规定了备案的慈善信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由于未有明确法律依据,作为实质捐赠人的委托人很难享受税收优惠措施。另外根据财政部2010年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公益事业组织和团体在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应该开具捐赠发票。非公益组织团体的信托公司不具备开具捐赠发票的合法性。同时,由于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一般政府部门和公益事业组织团体等接受捐款的单位在实践中也难以真正获取捐赠发票。因此几乎可以预见,税收细则的出台及具体实施,将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慈善信托将很难获取捐赠发票,相应地参与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单位和个人)也将无法取得税法中规定的捐赠发票抵税优惠。


二是专业人员不足。信托公司缺乏慈善事业落地的专门人员。慈善信托项目的落地,需要首先定位于受益人人群,然后通过资金运作来对当地进行捐赠,最后需要对信托后续进行监督与回访。信托公司缺乏对该领域该地区了解的专职人员,同时信托业务人员没有足够的时间与人手完成整个流程。


由于慈善组织长期对于这方面慈善事业的经营与跟进,可以非常便利地定位目标人群,而且和当地主管部门的长期合作关系可以方便项目的落地。同时那些专门针对某一类帮扶对象的慈善组织,在独特领域拥有很强的积累优势,对于特定领域的独有资源与专用渠道有长期的互相信任关系与合作基础,这是信托公司无法具有的优势。即使在《慈善法》实施之后,专业人才的缺失,对市场了解的不够充足,缺乏长期合作关系造成的进入成本,都是信托公司的慈善信托业务落地的重要制约因素。


最后,慈善信托的开展要注重多方合作。


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不应该回避与基金会等NPO的合作,反而应该在各自擅长的领域进行深度合作。类似日本神户六甲岛基金公益信托的做法,未来“慈善信托+NPO”可能是一种较为可行的模式,信托公司专注“管钱”,基金会等NPO专注“管事”,共同为中国的慈善公益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作者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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